山東省水利廳(以下簡稱省水利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加掛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南水北調局)牌子。
省水利廳貫徹黨中央關于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有關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規,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全省水法治建設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水利政策,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政策建議;擬訂全省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跨設區的市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實施全省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擬訂全省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全省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配置,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等制度,指導開展全省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全省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全省水利改革發展相關工作,參與對水利改革發展成效考核;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準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省級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水利行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管理工作。
(四)指導全省水資源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負責用水總量控制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中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工作。
(六)負責全省水文工作。負責編制水文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質實施監測。負責發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關工作。
(七)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推進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和檢查考核等工作;承擔省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有關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設區的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提出并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工程、膠東調水工程等骨干調水工程運行和后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督促指導地方配套工程建設;指導防潮堤建設與管理;承擔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負責全省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工作。擬訂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負責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工作;牽頭做好荒山、荒丘、荒灘、荒溝治理開發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指導全省農村水利工作。組織編制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和地方行業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工作。
(十一)負責全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擬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組織開展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并監督實施,協調監督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承擔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查處全省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調處跨設區的市水事糾紛,受省政府委托調處省際間水事糾紛,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
(十三)負責全省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負責組織擬訂水利行業地方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的監督實施;負責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創新服務工作;指導全省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導水利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四)負責落實全省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指導重要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照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五)負責協調省內涉及黃河的有關事務。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本行業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關于節約用水管理。省水利廳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節約用水地方性法規、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銜接,參與節約用水地方性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負責提出水價改革方案和建議,完善水價體系。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地方性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業節約用水有關標準,發布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具體名錄,落實工業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地方性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約用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指導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地方性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業生產節約用水有關標準,推廣農業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落實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2.關于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廳負責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實施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調查評價等工作,發布水環境信息,負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加強入河湖污染防控,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兩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3.關于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對地下水實施監測。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對地下水環境質量實施監測。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監測因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應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
4.關于河道采砂管理。省水利廳負責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進行監管,指導市縣發放《采砂許可證》。省自然資源廳負責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指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水利部門發放的《采砂許可證》和相關規定發放《采礦許可證》。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鐵路橋梁安全進行監管。
5.關于礦泉水、地熱水管理。開采礦泉水、地熱水,省水利廳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省自然資源廳憑《取水許可證》辦理《采礦許可證》。
6.關于自然災害防救。省應急廳負責組織編制省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權限作出決定;承擔防汛抗旱、抗震救災、森林防火相關指揮部日常工作,承擔重大災害救援指揮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地)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省水利廳、省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險、火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