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省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省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省有關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審計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審計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執行。制定并組織實施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者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省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省政府提出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以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直有關部門、設區的市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包括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省有關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決算草案,省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設區的市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省投資和以省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省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省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省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照規定對省管領導干部以及依法屬于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以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省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省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管理設區的市審計局和縣(市、區)審計局領導干部。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本系統的審計項目計劃、人事和財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本系統教育培訓和干部隊伍建設。
(十)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糾正或者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
(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審計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省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各級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系,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優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審計監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