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暫無 | 主題分類: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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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8-01-14 | 發布日期: | 2018-01-14 |
發布機關: | 山東省公安廳 | 統一編號: | 無 |
標??題: | 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廳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實施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魯公通〔2018〕8號 | 有?效?性: | 0 |
主題分類: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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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山東省公安廳 |
發文字號: | 魯公通〔2018〕8號 |
成文日期: | 2018-01-14 |
統一編號: | 無 |
有?效?性: | 0 |
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廳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公通〔2018〕8號
廳直各單位,各直屬公安局:
現將《山東省公安廳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公安廳
2018年1月14日
山東省公安廳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省公安廳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提高公安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山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安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是指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將公安廳及廳直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業務部門行政執法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示,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公安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應當堅持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示下列行政執法信息:
(一)行政執法權力事項的名稱、種類、依據、承辦機構、辦理程序和時限、救濟渠道等信息;
(二)行政執法權力事項的辦理場所信息、聯系方式、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崗位工作信息、辦事指南、示范文本、執法流程圖,各類減、免、緩的條件、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等信息;
(三)依法委托執法的,應當公示受委托組織的信息和委托執法的依據、事項、權限、期限、雙方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等信息;
(四)依法應當向社會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 在公安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根據不同執法環節,主動向行政相對人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公安行政執法人員開展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穿著公安民警制式服裝并佩戴人民警察標志的,可以不出示人民警察證,但當事人要求出示的,應當將人民警察證打開出示;
(二)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達相關執法文書;
(四)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 對下列公安行政執法結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示:
(一)檢查、抽查、檢驗、檢測的結果;
(二)公安行政執法決定;
(三)公安行政執法決定的履行情況;
(四)其他應當公示的公安行政執法結果。
公安行政執法結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決定書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會公示的,應當公示行政執法決定書文號、行政執法相對人名稱、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主要事實、依據、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等內容。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結果公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公示公安行政執法信息,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會公示:
(一)公安行政執法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公安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公安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后可能妨礙正常執法活動的;
(四)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省公安廳通過互聯網門戶網站等載體進行公安行政執法信息公示。
廳直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警種部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行政執法事項,可以通過本警種部門的互聯網門戶網站等載體進行公示。
第九條 公安行政執法信息應當與公安權力清單、責任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內容銜接一致。
第十條 廳直各行政執法警種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專門領導和人員,負責本警種部門公示公開內容的制作、發布和更新工作。擬公示的內容,經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查、保密部門保密審核后,由廳直各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公安行政執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因行政執法依據變更或者職能調整等原因引起公安行政執法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相關內容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更新公示內容。
第十二條 發現公示的執法信息內容不準確的,應當及時進行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公安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可以申請更正。
第十三條 公安行政執法決定依法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及時撤銷原公安行政執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說明。
第十四條 公安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應當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履行公安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義務的;
(二)公示信息錯誤、不準確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各直屬公安局按照本辦法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信息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或新發布的上級文件不一致時,以新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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