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暫無 | 主題分類: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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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6-01-29 | 發布日期: | 2016-02-01 |
發布機關: | 山東省公安廳 | 統一編號: | 無 |
標??題: | 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道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魯公通〔2016〕30號 | 有?效?性: | 0 |
主題分類: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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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山東省公安廳 |
發文字號: | 魯公通〔2016〕30號 |
成文日期: | 2016-01-29 |
統一編號: | 無 |
有?效?性: | 0 |
山東省公安廳
關于印發《道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
魯公通〔2016〕30號
各市公安局、各直屬公安局:
現將《道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問題,及時報告省廳。
山東省公安廳
2016年1月29日
道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為及時、高效應對極端惡劣天氣、做好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嚴重擁堵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實施省廳《關于切實加強惡劣天氣交通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規范》,制定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屬地負責、區域聯動、加強協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力做好風險防控、救援保障、秩序恢復等工作,最大限度減少因重大道路交通突發事件對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影響,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交通安全保障。
二、適用范圍
(一)雨雪、冰凍、霧霾等極端惡劣天氣道路交通應急處置;
(二)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應急處置;
(三)嚴重道路交通擁堵應急處置;
(四)火災、爆炸以及自然災害等其他重大道路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置。
三、惡劣天氣應急處置
對因雨雪、冰凍、霧霾等極端惡劣天氣造成道路全線或部分路段出現積雪結冰、能見度下降,已經或可能對道路通行安全造成影響的,提前做好應急準備、預警提示和指揮調度。
(一)強化研判指揮
惡劣天氣頻發時期,各級指揮中心要堅持每日開展常規研判、特殊情況隨時研判,及時掌握惡劣天氣變化和道路通行情況,及時協調、處置、督促、監督有關工作措施落實。
(二)做好預警提示
與氣象部門密切溝通,及時獲取雨雪、冰凍、霧霾等極端惡劣天氣預報信息。利用公路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的監控及氣象探測設備,加強重點路段的氣象監測預警。根據惡劣天氣對交通的影響程度,及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和當地政府,提請啟動應急聯動機制,并通過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短信等媒介和公路電子顯示屏、車載顯示屏、可變信息情報板、可變限速標志等設備,向社會發布道路惡劣天氣信息及駕駛注意事項。
(三)加強應急準備
在轄區易積雪、易結冰、事故多發、擁堵易發以及橋梁、坡道等重點路段,相應提高勤務等級,提前部署警力,做好指揮疏導、應急處置準備。協調交通運輸、路政、養護等單位和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提前儲備融雪、除冰、防滑等應急物資、裝備和設備。
(四)分級應急處置
根據惡劣天氣發展態勢及其對道路安全通行影響程度,在高速公路、國省道視情分別實施三級交通管控措施。
1、當全路段積雪結冰,或因霧霾等能見度小于50米,無法保證安全通行時,實施一級交通管控。
(1)協調關閉轄區高速公路所有入口,封閉服務區出口,禁止車輛駛入高速公路。
(2)對已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依托服務區、出入口進行主線分流,引導滯留車輛駛離主線。出現交通擁堵時,指揮滯留車輛在道路依次、有序、安全停放,并依據相關規定做好警示提示。
(3)在彎道、坡道、橋梁、隧道口、團霧多發等路段以及交通事故易發路段設置連續、漸進提示牌,擺放反光錐筒,壓縮多條車道為一條車道,引導車輛有序通行,嚴禁超車。
(4)轄區大隊可視情實施警車壓速帶道措施,引導過往車輛以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速度駛出積雪結冰霧霾路段或駛離高速公路。
(5)遇有持續性冰雪天氣,應視情分時段、分車型間斷放行。白天放行時,視情首先放行大中型貨車,根據路面冰雪碾壓融化及清除狀況再放行大中型客車,最后放行小型客貨車輛。首批放行時,應實行壓速行駛措施。
2、當部分路段積雪結冰,或因霧霾等能見度大于50米小于100米,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時,實施二級交通管控。
(1)禁止危化品運輸車輛及大、中型客車進入高速公路,并對其妥善采取主線引離分流措施。
(2)利用公路電子顯示屏、車載顯示屏、可變信息情報板、可變限速標志等設備,明確車輛通行限速值。加大路面民警巡邏密度,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車輛、故障車輛以及路面障礙。
(3)在彎道、坡道、橋梁、隧道口、團霧多發等路段以及交通事故易發路段設置連續、漸進提示牌,擺放反光錐筒,壓縮多條車道為一條車道,引導車輛有序通行,嚴禁超車。
3、當出現冰雪天氣,道路尚未積雪結冰的,或因霧霾等能見度大于100小于200米,實施三級交通管控。
(1)對轄區路段入口車輛實行間段放行。
(2)利用公路電子顯示屏、車載顯示屏、可變信息情報板、可變限速標志等設備,明確車輛通行限速值。加大路面民警巡邏密度,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車輛、故障車輛以及路面障礙。
四、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
對涉及大型客車、校車多人傷亡的和危化品泄漏、燃燒的,以及高速公路上多車連環相撞等造成嚴重擁堵的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根據實際,相應采取交通應急處置措施。
(一)事故研判分析
1、接報警。指揮中心接到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警情后,立即詳細核實事故基本信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通行中斷的,應當掌握天氣情況、擁堵時間及距離等交通信息。
2、研判處警。研判通往事故現場主要道路通行狀況、交通流量和氣象狀況,確定應急救援人員、物資通行預案。指令就近路面巡邏車輛趕赴現場先期開展現場處置和應急救援。通知消防、路政、施救、醫療等部門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迅速向上級指揮中心和事故發生地區(市)政府報告事故現場情況,并按照事故上報內容和程序,逐級上報事故初查報告。
3、信息發布。及時通過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短信等媒介發布公安機關交通管控措施及繞行線路,利用公路電子顯示屏、車載顯示屏、可變信息情報板、疏導分流標志牌等設備,實時發布事故處置信息,引導通行車輛提前做好應對。積極與電臺、電視、網絡、報紙等新聞媒體進行溝通協調,爭取支持,統一口徑,主動發布事故信息,做好輿論引導。
(二)現場交通應急管控
1、事故現場路段交通管控。以事故現場為中心,劃定警戒區域,迅速采取臨時性交通管控措施,疏散無關人員,防止引發次生事故。確定專人負責事故現場交通秩序管控,聯合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在現場進行交通疏導,維護救援通道通暢。
2、現場路段外圍交通管控。在事故地點附近高速公路、國省道適當路段設置交通管控點,對與處置工作無關的車輛進行勸返、分流,減輕道路交通壓力。及時掌握重點地區和線路的交通流量變化情況,針對性采取交通組織措施。在事故路段附近適當道路開辟應急綠色通道,專供任務車輛通行,最大限度保障交通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力量快速到達和傷員、受困人員安全轉運。
3、交通管控解除。實時研判分析周邊道路通行狀況,事故現場清理勘查完畢后,解除事故現場區域和外圍區域交通管控,并向社會發布。
五、嚴重道路交通擁堵應急處置
根據高速公路、國省道道路交通擁堵路段車流量、持續時間、擁堵原因等情況,視情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一)信息報告
執勤民警及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掌握轄區路況信息,及時發現、上報交通擁堵信息。接到擁堵警情后,應當立即核實,及時查明原因,根據應急工作預案,立即評估交通擁堵事件影響范圍、影響程度,預判預警等級、確定應急響應級別,并報應急處置值班領導。
(二)先期處置
轄區公安機關快速處置、清理交通擁堵現場,建立相鄰轄區邊界就近保護現場、疏導交通、搶救傷員的工作制度,最大限度提高現場處置工作效率。
(三)響應措施
組織警力加強交通擁堵路段的指揮疏導,開辟救援通道,指揮滯留車輛由就近收費站駛出高速公路。通過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短信等媒介和公路電子顯示屏、車載顯示屏、可變信息情報板、可變限速標志等設備實時發布路況信息和交通管控措施。及時發布交通管控通告,告知繞行線路,采取遠端分流、主線封閉、收費站禁入等措施,指揮、引導車輛擇路繞行。
(四)應急結束
道路擁堵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研判分析周邊道路通行狀況,適時解除交通管控并向社會發布。
六、其他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接火災、爆炸以及自然災害等重大道路交通突發事件警情后,通過綜合指揮平臺、視訊系統等科技設備迅速研判通往突發事件現場主要道路通行狀況、交通流量和氣象狀況,盡快確定救援車隊最近、最快的安全到達路線,制定通行預案,并迅速向上級指揮部門匯報。
(一)通行線路管控
沿線公安部門立即指令就近巡邏警車到達救援、處置車輛通行路段疏導交通,引導社會車輛避讓或就近駛出應急車輛通行路段。在交通擁堵路段,通知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到達現場聯合開展指揮疏導工作,在沿線道路和事發區域適當地點設立交通管控點,禁止社會車輛和無關車輛進入突發事件中心區域和周邊區域,確保救援、處置車輛快速、安全行駛。
(二)通行線路外圍控制
根據救援、處置車輛通行速度和道路擁堵位置及嚴重程度,就近在高速公路、國省道附近適當路段設置交通管控點,減輕通往突發事件中心區域道路的交通壓力。及時掌握重點地區和線路的交通流量變化情況,適時采取調控放行措施。
(三)中心現場控制
由突發事件發生地交警部門第一時間對中心現場道路交通進行管控,對一切與處置工作無關的車輛進行勸返、截停、分流,確保進入中心現場的周邊道路暢通。
(四)通行線路保暢
在交通擁堵路段附近適當道路及相關市區、縣、鄉、鎮的沿線道路設置交通應急保障通道,專供任務車輛通行,確保道路通暢。
(五)應急處置結束
通往突發事件現場救援車隊順利通過或救援結束后,研判分析周邊道路通行狀況,適時解除交通管控并向社會發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應急處置組織領導。各市要成立道路交通應急處置領導辦公室,下設指揮協調調度、現場救援疏導、外圍交通管控、輿情宣傳引導、支援配合保障等工作組,統籌安排、各司其職、步調一致,切實加強對道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領導,提高整體工作效率。
(二)加強應急處置分析評估。應急處置結束后,要及時組織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及時修訂完善相關預案,形成處置評估報告并上報。
(三)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實戰演練。各級公安機關要根據工作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貼近實戰的應急處置或配合作戰處置演練。通過演練發現漏洞和不足,不斷完善和修改預案,加強與各專業力量間的協調配合,有效提高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四)加強應急處置保障工作。提前做好各項應急準備,保障應急車輛、通訊器材、應急管控裝備充足、完好。健全應急備勤隊伍,備齊所需警用裝備,確保突發事件發生后能夠迅速出警。
(五)加強應急處置責任獎懲。對在重大道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重大突發事件重要信息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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