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暫無 | 主題分類: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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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09-2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27 |
發(fā)布機關: | 山東省公安廳 | 統(tǒng)一編號: | 無 |
標??題: | 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公安系統(tǒng)權責清單》的通知 | ||
發(fā)文字號: | 魯公通〔2021〕160號 | 有?效?性: | 0 |
主題分類: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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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關: | 山東省公安廳 |
發(fā)文字號: | 魯公通〔2021〕160號 |
成文日期: | 2021-09-27 |
統(tǒng)一編號: | 無 |
有?效?性: | 0 |
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fā)
《山東省公安系統(tǒng)權責清單》的通知
魯公通〔2021〕160號
各市公安局,各直屬公安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省公安機關警務機制改革會議精神,進一步深化執(zhí)法責任制改革,根據(jù)《山東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動態(tài)管理辦法》的要求,省廳組織有關警種修改完善了《山東省公安系統(tǒng)權責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xiàn)將修改后的《清單》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修改后的《清單》刪除行政許可2項,新增行政許可1項、行政處罰6項。市、縣兩級公安機關要按照本級政府的安排部署,從《清單》中認領本級事項,并結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規(guī)定,認真開展相關工作。各級公安機關及有關警種要強化清單落實,按照權責清單確定的實施層級和權限行使權力、提供服務,并承擔相應的直接實施責任和指導監(jiān)督責任,避免權力越位、錯位、缺位,確保全面正確履職盡責,全面提升公安部門政務服務水平,為服務法治山東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自本通知印發(fā)之日起,原《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公安系統(tǒng)權責清單>的通知(魯公通〔2019〕79號)》同時廢止。
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
山東省公安廳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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