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暫無 | 主題分類: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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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8-06-03 | 發布日期: | 2018-06-03 |
發布機關: | 山東省公安廳 | 統一編號: | 無 |
標??題: | 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車管理細則》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魯公通〔2018〕87號 | 有?效?性: | 0 |
主題分類: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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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山東省公安廳 |
發文字號: | 魯公通〔2018〕87號 |
成文日期: | 2018-06-03 |
統一編號: | 無 |
有?效?性: | 0 |
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車管理細則》的通知
魯公通〔2018〕87號
各市公安局:
為進一步統一規范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車管理,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及《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省廳制定了《山東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車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公安廳
2018年6月3日
山東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車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和《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等相關規定,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車(以下簡稱“考試車”)是公安機關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專門用于機動車駕駛技能考核,應當專車專用、嚴格管理。
第三條 省公安廳車輛管理所(以下簡稱“省車管所”)負責全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車的驗收和備案,以及考試車使用監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交警支隊”)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申請政府資金,配置能夠滿足本地考試工作需要的考試車。
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以下簡稱“市車管所”)負責本轄區內的考試車申報、信息采集和日常管理。
第四條 交警支隊應當按業務需求配備考試車,并按標準數量配備每個車型的考試車(計算公式:考試車最低配備數量=上一年度該車型日平均考試量/該車型考試車日平均考試能力)。其中,除中型客車外大中型客貨車每個科目每種車型應當最低配備2輛。
第五條 交警支隊應當向社會公開考試車使用監督舉報電話,并負責查處違規使用考試車行為。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六條 申請作為考試車使用的車輛,應當由政府投資購置,本地財政不具備資金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履行政府招標程序后有償租用。
第七條 警車、營運以及營轉非車輛不得用作考試車。
第八條 考試車應當依法注冊登記,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購買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身不得噴涂與考試無關內容。
第九條 用作考試車的車輛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客車:車長大于等于9m的大型載客汽車;
(二)牽引車:車長大于等于12m的半掛汽車列車;
(三)城市公交車:車長大于等于9m的大型載客汽車;
(四)中型客車:車長大于等于5.8m的中型載客汽車;
(五)大型貨車:車長大于等于9m,軸距大于等于5m的重型載貨汽車;
(六)小型汽車:車長大于等于5m的輕型載貨汽車,或者車長大于等于4m的小型載客汽車;
(七)小型自動擋汽車:車長大于等于5m的輕型自動擋載貨汽車,或者車長大于等于4m的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八)低速載貨汽車:車長大于等于5m的低速載貨汽車;
(九)普通三輪摩托車:至少有四個速度擋位的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或者普通側三輪摩托車;
(十)普通二輪摩托車:至少有四個速度擋位的普通二輪摩托車;
(十一)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加裝符合相關標準的肢體殘疾人駕駛汽車的操縱輔助裝置,且車長大于等于4m的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其中,申請人為右下肢殘疾的,考試車應當加裝制動和加速遷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動和加速遷延控制踏板;申請人為雙下肢殘疾的,考試車應當加裝方向盤控制輔助手柄、制動和加速遷延控制手柄、轉向信號遷延開關,或者駐車制動輔助手柄;
(十二)不具備倒車雷達等自動提醒功能。
第十條 除三輪汽車以外的汽車類考試車,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考試監控系統和供考試員使用的副制動踏板和后視鏡裝置。考試監控系統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內視頻應當能夠清晰反映駕駛、副駕駛區域及考生考試時操作情況。
(二)車內音頻監控拾音范圍應當覆蓋內部車廂。
(三)科目三考試車運行前方視頻應當能夠反映車輛正前方半徑50m、角度45°扇形區域交通情況。
第十一條 考試車應當設置明顯的考試用車標志(附件1)。
屬于殘疾人考試車的,還應當在車身前部和后部分別設置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
第十二條 進行夜間考試的車輛應當安裝燈箱、反光標識等發光、反光裝置。
第十三條 考試車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具備考試車運行軌跡記錄功能,并實時上傳考試系統。
第三章 驗收備案
第十四條 考試車驗收備案業務應當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市車管所根據工作需要對用作考試車的車輛進行初審,確認符合本條、第七條以及第十二條規定的,將有關資料上報省車管所;
(二)省車管所對上報的車輛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確定驗收日期,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
(三)車輛經省車管所驗收合格后,市車管所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中(以下簡稱“綜合應用平臺”)采集相關信息;
(四)省車管所予以審核備案,允許作為考試車使用。
第十五條 市車管所申請考試車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車驗收申請表(附件2);
第十六條 省車管所組織驗收時,市車管所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交警支隊出具的考試車來源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 省車管所應當在市車管所提出驗收申請三日以內審核相關資料,并反饋審核結論;符合要求的,在十五日以內安排專家組開展驗收;驗收結束后,當場反饋驗收結論。
考試車通過驗收的,市車管所應當在一日以內在綜合應用平臺中完成考試車信息采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考試車標志安裝后不得隨意拆除。
第十九條 交警支隊應當按規定選擇符合條件的路段作為考試路段,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交警支隊應當在考場內設置考試車專用停車區,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實行不間斷實時監控。
考試車應當在規定路線或區域范圍內用于駕駛人考試,除考試、保養、維修、加油等工作事由外,應當在專用停車區停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條 交警支隊應當保障考試車更新、維修、用油等費用開支。
第二十二條 市車管所應當定期對考試車進行車況檢查,及時調整、維修考試車故障,確保考試車在考試期間車輛相關功能和車載設備功能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市,在同一考場小型汽車準駕車型考試時,可以同時使用不同品牌的考試車。
第二十四條 進行科目二、三考試時,考試系統應當隨機分配考試車。
第二十五條 考試期間,考試車嚴禁有違規拆卸座椅及座枕、折攏外后視鏡、拆除車后門、車身做標記等現象。
第二十六條 對因考試車設施、設備、零部件操作等功能性原因影響考生考試,考生提出異議的,考試員應當安排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確認存在問題的,應當停用該考試車,并上報考試業務領導進行誤判處理,更換考試車予以重考。
第二十七條 嚴禁考試車用于駕駛練習或訓練。
第二十八條 省車管所應當建立每月通報機制,對以下情形定期通報:
(一)未按規定配置和使用考試車的;
(二)未按規定在考試車安裝音視頻監管設備的;
(三)未按規定在考試車安裝計算機評判和衛星定位設備的;
(四)同一考試車當月三次以上因車況原因造成誤判重考的;
(五)考試車在考試期間未懸掛考試車標志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一日”、“三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本細則所稱數量詞后“以內”、“以上”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三十條 本細規定的考試車來源證明是指:
(一)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
(二)生效后的合法購車合同;
(三)上級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
(四)政府招投標文件、合同;
(五)具備法律效力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公安廳車輛管理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山東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車管理細則(試行)》(魯公通[2016]67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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