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監獄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監獄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監獄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分析掌握全省監獄管理工作情況。
(二)承擔全省監獄管理工作責任。依法組織全省監獄系統刑罰執行和改造罪犯工作,監督檢查全省監獄系統的執法活動,確保監管場所的安全穩定。
(三)負責制定監獄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獄內偵查、教育改造、勞動改造、生活衛生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省屬監獄基本建設的統籌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的資金籌措、工程調度工作;提出全省監管場所的規劃布局和調整意見,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五)負責全省監獄警戒設施、監管技術裝備、武器裝備、交通通訊設施的管理和信息化建設。
(六)監督管理省屬監獄的國有資產,領導省屬監獄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機構,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負責大型技術改造項目的申報和組織實施。
(七)負責編制、申報和安排省屬監獄的行政事業經費并監督使用;按規定負責省屬監獄企業生產經營收益的管理使用。
(八)負責省屬監獄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組織監獄工作政策理論研究及對外交流活動。
(九)承辦省委、省政府及省司法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