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 | |
實施主體 | 山東省司法廳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
承諾辦結時限 | 6 工作日 | 法定辦結時限 | 30 自然日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聯辦機構 | - | |
是否一次辦好 | 否 | 事項版本 | 15 | |
服務對象類型 | 其他組織 | 是否涉及中介服務 | 否 | |
通辦業務范圍 | -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 | |
行使層級 | 省級 | |||
是否支持快遞申請 | 否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 |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 | |
網上辦理深度 | 互聯網咨詢,互聯網收件,互聯網預審,互聯網受理,互聯網辦理 |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辦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 | 是 |
辦理方式 | -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
辦理地點 | 省級: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路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B10號綜合窗口電話:0531-82083235 濟南:濟南市歷下區龍奧西路銀豐財富廣場B座3樓司法行政分廳3、4窗口 電話:0531-66608175 青島:青島市市南區福州南路17,27號 青島市民中心 4樓T05號窗口電話: 0532-66200328 煙臺:煙臺市萊山區銀海路46號煙臺市政務服務中心三樓A313窗口 電話:0535-6788895 - B10 |
審批結果名稱 | 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 |
審批結果類型 | 證照 |
審批結果送達方式 | - |
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22年12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1號公布 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 |
依據內容 | 一、委托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將68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設區的市實施,將1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縣(市、區)實施,將13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實施,將2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青島西海岸新區實施,將76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省級新區實施。 二、做好行政權力事項的委托和銜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與具備承接條件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青島西海岸新區、省級新區管理機構依法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具體權限、承接主體、雙方權利和義務等。雙方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權限和程序調整權責清單、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等,完成相關行政權力事項的交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承接主體及其實施的行政權力事項等內容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承接主體的人員培訓、業務指導,建立健全審批監管銜接機制;承接主體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標準、工作要求實施相關行政權力事項,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在委托實施范圍內,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青島西海岸新區、省級新區管理機構的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分步分批委托實施;對不能委托實施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報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并根據具體情況研究開通“綠色通道”,采取“緩沖期”管理等措施。 三、加強行政權力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實施的監督管理,落實行業監管責任,明確委托實施監管細則,完善監管措施,定期開展委托實施情況專項評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青島西海岸新區、省級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各地在對委托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并報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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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魯政發〔2020〕11號 |
依據內容 |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6個新設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16號)和山東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1號)要求,為盡可能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以下簡稱“兩區”)更多自主發展、自主改革、自主創新的省級行政權力,支持“兩區”高標準建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不能行使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清單之外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由“兩區”根據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等情況分步分批承接。 省政府辦公廳、省商務廳要按照“一次賦權、分批承接”的原則,會同濟南、青島、煙臺市政府(以下簡稱“濟青煙3市政府”),組織“兩區”結合實際形成用權需求清單,7月底前與省政府有關部門完成對接,確定首批承接的具體權力事項。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放權力事項的指導和監督,對委托實施的省級權力事項,與“兩區”簽訂委托書,將“兩區”受委托實施行政權力的內容予以公告,監督“兩區”實施行政權力行為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對直接下放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采取隨機抽查、專項評估、滿意度調查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同時,在人才、培訓、裝備、信息系統等方面積極創造條件,幫助“兩區”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務服務水平。 濟青煙3市政府要履行屬地管理責任,指導“兩區”不斷優化審批工作流程并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細則,確保下放事項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兩區”要切實做好下放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承接落實工作,依法履行審批監管責任,優化政務服務,努力打造一流營商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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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行政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22年12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
依據內容 | 為了保障和促進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高質量發展,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機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濟南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以下簡稱起步區)建設發展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決策協調和先行先試保障機制,研究解決起步區建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為起步區改革創新提供制度支持。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濟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規劃發展、政策實施、體制創新、項目建設等方面給予起步區支持。 二、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起步區管委會)為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委托濟南市人民政府管理,按照規定履行賦予的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和下放的部分省級經濟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責,依法推進起步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 三、除省人民政府規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外,省級經濟管理權力事項可以下放起步區實施;具體下放的事項,由起步區管委會根據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等,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則,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對接,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和權力責任。 四、起步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權責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起步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在核定的總量內,設立職能機構,按照程序報經批準并備案。起步區管委會職能機構按照規定歸口行使市、區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職權。 起步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可以將其接受委托事項以外的有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依法委托街道辦事處實施。 五、起步區可以在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園區管理等領域設立具有特定職能的法定機構,承擔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服務和管理等工作。 六、起步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發展需要,創新選人用人、人才交流機制,實行績效激勵機制。 七、鼓勵起步區在行政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方面先行先試,優先支持起步區復制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新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經驗政策。 支持起步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區內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改革創新,并在政策、資金、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對在起步區改革創新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八、起步區管委會應當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健全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優化政務服務機制,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推動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起步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接受監督。 九、起步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起步區管委會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督促職能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十、起步區管委會依法對起步區范圍內的土地進行管理。 起步區重點建設項目新增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和濟南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鼓勵起步區的工業、倉儲、研發等產業用地實行多用途綜合利用,推進城市地下空間豎向開發,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十一、起步區因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向有權機關提出建議。 十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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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20年6月12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
依據內容 | 為了支持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以下簡稱兩區)改革創新,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作如下決定: 一、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級、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兩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清單,清單之外的省級、市級行政權力事項可以下放兩區實施。 二、省和兩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后,兩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等情況擬定用權需求清單,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則,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對接,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和權力責任;對未承接的行政權力事項,仍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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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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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政府令第333號 |
依據內容 | 為了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調整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將316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3市實施(第二批),將61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以外的其他13個設區的市實施,將240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青島西海岸新區實施,將103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國家級開發區實施。 二、認真做好行政權力事項的下放和銜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島西海岸新區和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具體銜接方案,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決定完成相關行政權力事項辦理的交接工作。在調整事項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繼續做好受理、審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脫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青島西海岸新區和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實施相關行政權力事項,需要使用國家統一信息系統或者與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業務對接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溝通與協調工作,避免因事項調整影響相關行政權力事項的順利實施。 三、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島西海岸新區和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決定及時調整相應的權責清單,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加強對調整事項承接部門或者單位的監督,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對調整事項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對相關事項的管理職責,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提高監管效率,確保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對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的實施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對委托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依法簽訂委托協議,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及其實施行政權力的內容予以公告;對直接下放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采取隨機抽查、專項評估、滿意度調查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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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設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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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規定的名稱;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三名以上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專職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五)分所負責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且在擔任負責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律師事務所到經濟欠發達的市、縣設立分所的,前款規定的派駐律師條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資產條件可以降至人民幣十萬元。具體適用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律師業發展狀況,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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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設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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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縣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所。設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合伙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區以外的區、縣設立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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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魯政發〔2020〕11號 |
依據內容 |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6個新設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16號)和山東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1號)要求,為盡可能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以下簡稱“兩區”)更多自主發展、自主改革、自主創新的省級行政權力,支持“兩區”高標準建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不能行使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清單之外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由“兩區”根據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等情況分步分批承接。 省政府辦公廳、省商務廳要按照“一次賦權、分批承接”的原則,會同濟南、青島、煙臺市政府(以下簡稱“濟青煙3市政府”),組織“兩區”結合實際形成用權需求清單,7月底前與省政府有關部門完成對接,確定首批承接的具體權力事項。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放權力事項的指導和監督,對委托實施的省級權力事項,與“兩區”簽訂委托書,將“兩區”受委托實施行政權力的內容予以公告,監督“兩區”實施行政權力行為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對直接下放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采取隨機抽查、專項評估、滿意度調查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同時,在人才、培訓、裝備、信息系統等方面積極創造條件,幫助“兩區”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務服務水平。 濟青煙3市政府要履行屬地管理責任,指導“兩區”不斷優化審批工作流程并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細則,確保下放事項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兩區”要切實做好下放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承接落實工作,依法履行審批監管責任,優化政務服務,努力打造一流營商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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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所申請書; (二)本所基本情況,本所設立許可機關為其出具的符合《律師法》第十九條和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證明; (三)本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 (四)擬在分所執業的律師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五)擬任分所負責人的人選及基本情況,該人選執業許可機關為其出具的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條件的證明; (六)分所的名稱,分所住所證明和資產證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辦法。 申請設立分所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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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行政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22年12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
依據內容 | 為了保障和促進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高質量發展,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機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濟南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以下簡稱起步區)建設發展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決策協調和先行先試保障機制,研究解決起步區建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為起步區改革創新提供制度支持。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濟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規劃發展、政策實施、體制創新、項目建設等方面給予起步區支持。 二、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起步區管委會)為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委托濟南市人民政府管理,按照規定履行賦予的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和下放的部分省級經濟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責,依法推進起步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 三、除省人民政府規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外,省級經濟管理權力事項可以下放起步區實施;具體下放的事項,由起步區管委會根據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等,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則,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對接,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和權力責任。 四、起步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權責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起步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在核定的總量內,設立職能機構,按照程序報經批準并備案。起步區管委會職能機構按照規定歸口行使市、區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職權。 起步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可以將其接受委托事項以外的有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依法委托街道辦事處實施。 五、起步區可以在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園區管理等領域設立具有特定職能的法定機構,承擔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服務和管理等工作。 六、起步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發展需要,創新選人用人、人才交流機制,實行績效激勵機制。 七、鼓勵起步區在行政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方面先行先試,優先支持起步區復制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新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經驗政策。 支持起步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區內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改革創新,并在政策、資金、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對在起步區改革創新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八、起步區管委會應當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健全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優化政務服務機制,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推動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起步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接受監督。 九、起步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起步區管委會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督促職能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十、起步區管委會依法對起步區范圍內的土地進行管理。 起步區重點建設項目新增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和濟南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鼓勵起步區的工業、倉儲、研發等產業用地實行多用途綜合利用,推進城市地下空間豎向開發,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十一、起步區因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向有權機關提出建議。 十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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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分所律師除由律師事務所派駐外,可以依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面向社會聘用律師。 派駐分所律師,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由準予設立分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換發執業證書,原執業證書交回原頒證機關;分所聘用律師,依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律師執業許可或者變更執業機構的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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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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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22年12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1號公布 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 |
依據內容 | 一、委托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將68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設區的市實施,將1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縣(市、區)實施,將13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實施,將2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青島西海岸新區實施,將76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省級新區實施。 二、做好行政權力事項的委托和銜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與具備承接條件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青島西海岸新區、省級新區管理機構依法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具體權限、承接主體、雙方權利和義務等。雙方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權限和程序調整權責清單、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等,完成相關行政權力事項的交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承接主體及其實施的行政權力事項等內容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承接主體的人員培訓、業務指導,建立健全審批監管銜接機制;承接主體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標準、工作要求實施相關行政權力事項,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在委托實施范圍內,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青島西海岸新區、省級新區管理機構的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分步分批委托實施;對不能委托實施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報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并根據具體情況研究開通“綠色通道”,采取“緩沖期”管理等措施。 三、加強行政權力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實施的監督管理,落實行業監管責任,明確委托實施監管細則,完善監管措施,定期開展委托實施情況專項評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青島西海岸新區、省級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各地在對委托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并報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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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由擬設立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決定是否準予設立分所。具體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準予設立分所的,由設立許可機關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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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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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 經審查,應當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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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 準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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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20年6月12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
依據內容 | 為了支持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以下簡稱兩區)改革創新,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作如下決定: 一、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級、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兩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清單,清單之外的省級、市級行政權力事項可以下放兩區實施。 二、省和兩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后,兩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等情況擬定用權需求清單,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則,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對接,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和權力責任;對未承接的行政權力事項,仍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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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政府令第333號 |
依據內容 | 為了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調整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將316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3市實施(第二批),將61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以外的其他13個設區的市實施,將240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青島西海岸新區實施,將103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國家級開發區實施。 二、認真做好行政權力事項的下放和銜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島西海岸新區和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具體銜接方案,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決定完成相關行政權力事項辦理的交接工作。在調整事項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繼續做好受理、審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脫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青島西海岸新區和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實施相關行政權力事項,需要使用國家統一信息系統或者與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業務對接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溝通與協調工作,避免因事項調整影響相關行政權力事項的順利實施。 三、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島西海岸新區和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決定及時調整相應的權責清單,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加強對調整事項承接部門或者單位的監督,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對調整事項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對相關事項的管理職責,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提高監管效率,確保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對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的實施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對委托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依法簽訂委托協議,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及其實施行政權力的內容予以公告;對直接下放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采取隨機抽查、專項評估、滿意度調查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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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設立律師事務所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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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律師法》第五十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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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業務開展情況; (三)監督、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和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四)組織對律師事務所的表彰活動; (五)依法對律師事務所的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 (六)辦理律師事務所設立核準、變更核準或者備案、設立分所核準及執業許可證注銷事項;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有關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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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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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 律師事務所因違反本法規定,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業整頓處罰情形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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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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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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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的情況,制定加強律師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指導、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重大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 (四)依法定職權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五)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 (七)建立律師事務所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事務所的許可、變更、終止及執業檔案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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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 (五)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 (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七)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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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律師事務所管理分所的情況,應當納入司法行政機關對該所年度檢查考核的內容;律師事務所對分所及其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該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其律師,應當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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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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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環節名稱 | 辦理內容 | 辦理期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審查辦結 | 審核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 | 2 | 符合材料和條件 | - |
申請受理 | 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 | 4 | 符合受理條件 | - |
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山東省人民政府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50號
電話:0531-51781827
行政訴訟
部門: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47號
電話:0531-81691000
受理條件
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規定的名稱;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三名以上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專職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五)分所負責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且在擔任負責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律師事務所到經濟欠發達的市、縣設立分所的,前款規定的派駐律師條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資產條件可以降至人民幣十萬元。具體適用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律師業發展狀況,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備注 |
符合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條件的承諾書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無 | - | 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90符合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條件的承諾書.jpg.jpg | 90符合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條件的承諾書.jpg.jpg | 無 | 無 | - |
律師事務所分所管理辦法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無 | - | 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94律師事務所分所管理辦法.png.png | 94律師事務所分所管理辦法.png.png | 無 | 無 | - |
住所證明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無 | - | 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85住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png.png | 85住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png.png | 無 | 無 | - |
資產證明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無 | - | 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95資產證明.jpg.jpg | 95資產證明.jpg.jpg | 無 | 無 | -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申請表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無 | - | 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88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申請表.doc.doc | 88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申請表.doc.doc | 無 | 無 | - |
身份證 | 原件 | 數據共享(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 1 | A4 | - | 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公安部門核發 | 必要 | 93身份證明.png.png | 93身份證明.png.png | 申請人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合伙協議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無 | - | 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87合伙協議.png.png | 87合伙協議.png.png | 無 | 無 | - |
律師事務所分所派駐律師登記表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無 | - | 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91律師事務所分所派駐律師登記表.doc.doc | 91律師事務所分所派駐律師登記表.doc.doc | 無 | 無 | - |
律師事務所分所派駐律師的律師執業證書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無 | - | 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92律師事務所分所派駐律師的律師執業證書 (1).jpg.jpg | 92律師事務所分所派駐律師的律師執業證書 (1).jpg.jpg | 無 | 無 | - |
律師事務所章程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無 | - | 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86律師事務所章程1.png.png | 86律師事務所章程1.png.png | 無 | 無 | - |
律師事務所分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無 | - | 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89律師事務所分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png.png | 89律師事務所分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png.png | 無 | 無 | - |
常見問題
問 : 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設立需要備案嗎?
回答: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設立申請人應當在領取執業許可證后六十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等,完成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開業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將刻制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公章、財務章印模和開立的銀行賬戶等報所在地設區的市司法局備案。問 :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哪個部門提出申請?
回答: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問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需要名稱核準嗎?
回答: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分所名稱,由分所設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作出準予分所設立決定時予以核準。”咨詢方式
咨詢電話號碼: 0531-82083235
窗口咨詢地址: 省級: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路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B10號綜合窗口電話:0531-82083235 濟南:濟南市歷下區龍奧西路銀豐財富廣場B座3樓司法行政分廳3、4窗口 電話:0531-66608175 青島:青島市市南區福州南路17,27號 青島市民中心 4樓T05號窗口電話: 0532-66200328 煙臺:煙臺市萊山區銀海路46號煙臺市政務服務中心三樓A313窗口 電話:0535-6788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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