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2022年12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1號公布 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委托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將68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設區的市實施,將1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縣(市、區)實施,將13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實施,將2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青島西海岸新區實施,將76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省級新區實施。
二、做好行政權力事項的委托和銜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與具備承接條件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青島西海岸新區、省級新區管理機構依法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具體權限、承接主體、雙方權利和義務等。雙方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權限和程序調整權責清單、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等,完成相關行政權力事項的交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承接主體及其實施的行政權力事項等內容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承接主體的人員培訓、業務指導,建立健全審批監管銜接機制;承接主體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標準、工作要求實施相關行政權力事項,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在委托實施范圍內,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青島西海岸新區、省級新區管理機構的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分步分批委托實施;對不能委托實施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報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并根據具體情況研究開通“綠色通道”,采取“緩沖期”管理等措施。
三、加強行政權力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實施的監督管理,落實行業監管責任,明確委托實施監管細則,完善監管措施,定期開展委托實施情況專項評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青島西海岸新區、省級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各地在對委托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并報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四、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