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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核準(省級權限)

山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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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編碼:00011110100204

實施編碼:1137000000450218XQ2000111101002

本事項由省民政廳 (已委托自貿試驗區濟南片區管委會實施;已委托上合示范區管委會實施)(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提供服務

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權力來源 法定本級行使
辦件類型 即辦件 到辦事現場次數 0
實施主體 山東省民政廳 實施主體性質 法定機關
承諾辦結時限 當場 法定辦結時限 20 工作日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聯辦機構 -
是否一次辦好 事項版本 12
服務對象類型 社會組織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務
通辦業務范圍 - 辦理形式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快遞申請
行使層級 省級
是否支持快遞申請 申請材料聯系人 杜德華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0531-82083274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街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B5窗口
網上辦理深度 互聯網咨詢,互聯網收件,互聯網預審,互聯網受理,互聯網辦理,互聯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
事項狀態 已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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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
辦理方式 -
辦理時間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辦理地點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街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B5窗口 - B5
審批結果名稱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章程修改核準除外);行政許可決定書、章程核準通知書
審批結果類型
審批結果送達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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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依據內容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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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依據內容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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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
依據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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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依據內容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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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民社發〔1998〕13號
依據內容 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 說明 一、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制訂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為社會團體制訂章程時提供依據,規范社會團體行為。 三、社會團體制訂章程,原則上應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內容,并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的補充。 四、社會團體據此范本制訂的章程,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方能生效。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將以核準后的章程為據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 (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或行業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愿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載明×省×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 (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 )××××××××××××。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 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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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依據內容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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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民政部關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民函〔2007〕263號
依據內容 規范社會團體章程的修訂及核準。社會團體確需對章程進行修改、調整的,應在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書面征求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意見。章程修改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社會團體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及時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未履行規定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章程核準。未經核準的章程,不作為社會團體開展活動的依據,社會團體不應擅自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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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依據內容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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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依據內容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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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辦發〔2021〕22號)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
依據內容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范文本 (適用于完成脫鉤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 【備注:本章程中可以統一使用“本團體”或者“本會”作為指代詞,前后表述應當一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有關規定】是由 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會簡稱 ,英文名稱為 ,縮寫為 。【本款為可選項】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填寫“全國”,跨省級行政區域的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填寫規范的行政區劃名稱】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 。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黨建工作機構是 ,行業管理部門是 。【行業管理部門為可選項。填寫行業管理部門,只填寫一個主要的行業管理部門,且需在申請章程修改核準時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同意作為行業管理部門的文件;如暫不能明確行業管理部門,可不寫】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 。【負責人包括理事長(會長、主席等)、副理事長(副會長、副主席等)、秘書長。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統一使用理事長、副理事長。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負責人職務,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 。【填寫省級行政區劃名稱】 本會的網址: 。【本款為可選項】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業務范圍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 (一) ; (二) ; (三) ; ……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 。【可填寫: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 ; (二) ; (三) ; ……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 名以上會員介紹;【本項為可選項】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 ; 2. ; 3. ; …… (四)由 【可填寫: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 ( )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 ( )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以下為可選項】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以下為可選項】 (一) 年【最長不超過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 年【最長不超過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除名后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備注:社會團體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實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的還應當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本項為可選項】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設立監事會的應當使用本項表述】 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設立監事的應當使用本項表述】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備注:社會團體根據自身實際,也可在章程中賦予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負責人、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制定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等職權。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不得授權理事會或其他機構、個人代為行使,但法律、法規、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 年【最長不超過5年】召開1次。【實行會員大會制度的應當使用本款表述】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年【最長不超過5年】,每 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的應當使用本款表述】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 日【不少于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 %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5以上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 %;【實行差額選舉的應當使用本項表述】 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實行等額選舉的應當使用本項表述】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 (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 人【此處應填數字】,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的1/3。【實行會員大會制度的應當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 人【此處應填數字】,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的應當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理事、常務理事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 (二) ; ……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報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 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擬訂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 個月【不少于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換屆工作中醞釀提名負責人人選,應當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主動與黨建工作機構溝通; 經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最高不超過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秘書長由選舉產生的應當使用本項表述】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秘書長為聘任制的應當使用本項表述】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 【可選填: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五)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 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實行會員大會制度的應當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的應當使用本款表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 【每屆最多不超過3次】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設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保留本款表述,未設立常務理事會的可不寫本款】 負責人(秘書長采取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未設立常務理事會,且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產生的,應當使用本款表述】 負責人(秘書長采取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應同時為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且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產生的,應當使用本款表述】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秘書長為聘任制的應當保留本款表述,秘書長為選舉產生的不寫本款】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 。【等額選舉比例不低于2/3,差額選舉比例由社會團體根據差額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除視頻會議外,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 ; …… 【除(一)必選外,其他事項可由社會團體根據實際需要在第二十六條中選擇】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備注:設有常務理事會的社會團體,本節內容為必選】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 【每屆最多不超過4次】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 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備注:設立常務理事會的,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且最多不得超過40人;未設立常務理事會的,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且最多不得超過40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 名【社會團體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固定人數或者人數區間】,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為選舉產生的應當使用本項表述】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周歲【最高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秘書長為聘任制的應當使用本項表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 ( )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連任屆次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應當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秘書長為聘任制的應當使用本項表述;秘書長為選舉產生的,可不寫本項】 ……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備注:理事長或秘書長的職責還可以在下列選項中選擇: (一)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二)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備會員查詢,并至少保存 年。【最低不少于3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并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節 監事(或監事會) 【備注:社會團體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實行監事或監事會制度。設立常務理事會的,應設立監事會,監事人數須在3人以上】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 名【社會團體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固定人數或者人數區間】。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不設監事會的應當使用本款表述】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 名【社會團體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固定人數或者人數區間】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 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設立監事會的應當使用本款表述】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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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
依據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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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依據內容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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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
依據內容 省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市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縣(市、區)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全縣(市、區)性及以下區域性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 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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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
依據內容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4號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經2012年7月25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規范對社會組織行政處罰程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管轄在本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的行政處罰案件。 第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發現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社會組織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 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書面委托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違法案件進行調查。 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跨行政區域調查社會組織違法案件的,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協助調查。 第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發現所調查的案件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 第二章 立案、調查取證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應當立案: (一)有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規定的違法事實; (二)屬于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的范圍; (三)屬于本機關管轄。 第七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八條 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和收集證據。 辦案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兩人,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協助辦案人員調查,不得拒絕、阻礙、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九條 辦案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公正原則。 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十條 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一條 辦案人員向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時,應當進行單獨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詢問筆錄如有錯誤、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沒有閱讀能力的,辦案人員應當向其宣讀。 辦案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 辦案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提供證明材料,并要求其在提供的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三條 辦案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件、原物作為書證、物證。收集、調取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應當收集與原件、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和出處,并由出具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辦案人員收集視聽資料,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第十六條 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辦案人員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送達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制作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辦案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辦案人員應當當場清點證據,加封登記管理機關先行登記保存封條,并開具證據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留存一份,歸檔一份。 登記保存證據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壞、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十七條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后,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依法應予沒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二)對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三)不需要繼續登記保存的,解除登記保存,并根據情況及時對解除登記保存的證據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措施。 第十八條 辦案人員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有無證明效力對證據進行核實。 第十九條 對收集到的證據材料,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證據目錄,并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二十條 案件調查終結,辦案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包括:社會組織的基本情況、調查過程、案件事實、法律依據、處理建議等。 辦案人員應當將案卷交登記管理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負責人進行書面審核。審核后,由辦案人員將案卷及審核意見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和其他權利。 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當事人口頭提出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陳述筆錄,交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作出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以及較大數額罰款處罰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告知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組織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第二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應當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案件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以及較大數額罰款等較重處罰的,登記管理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決定對社會組織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登記管理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登記管理機關的印章。 第二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照本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登記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處罰的,應當嚴格執行罰款收繳分離制度。登記管理機關及辦案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第二十九條 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社會組織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登記證書(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財務憑證。停止活動的期間屆滿,社會組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整改報告。 第三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責令社會組織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社會組織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執行。 第三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收繳登記證書(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會組織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公告作廢。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原罰款數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送達 第三十四條 辦案人員送達法律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三十五條 送達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由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第三十六條 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七條 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委托其他登記管理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三十八條 本章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六章 結案、歸檔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結案: (一)行政處罰案件執行完畢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三)作出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四)作出移送司法機關決定的。 第四十條 結案后,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及時將案件材料整理歸檔: (一)案卷應當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類文書和證據材料齊全完整,不得損毀偽造; (三)案卷材料書寫時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簽字筆。 第四十一條 卷內材料應當按照處罰決定書和送達回證在前、其余材料按照辦案時間順序排列的原則排列。 立案審批表等審批表和內部批件可以放入副卷。 卷內材料應當編制目錄,并逐頁標注頁碼。 第四十二條 案卷歸檔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閱案卷。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有關期間的規定,除注明工作日外,按自然日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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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民政部關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7〕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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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容 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 近年來,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加強管理,改善服務,推動了社會團體健康發展。但我部在登記審核、年度檢查和執法監督過程中也發現部分社會團體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為改進和加強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規范社會團體章程的修訂及核準。社會團體確需對章程進行修改、調整的,應在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書面征求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意見。章程修改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社會團體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及時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未履行規定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章程核準。未經核準的章程,不作為社會團體開展活動的依據,社會團體不應擅自發布。 二、加強社會團體民主程序的監督。社會團體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召開,領導成員的任期都應遵照章程規定。社會團體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社會團體應當在批準期限內完成換屆。 三、健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制度。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按照“一屆一備、變更必備”的原則進行。社會團體換屆產生新一屆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后,無論是否發生人員、職務變動,均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負責人變更備案手續。其中屬于黨政領導干部屆滿后繼續兼任的,需事先根據《關于審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9〕55號)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四、認真審核社會團體負責人任職資格和條件。社會團體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于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7〕11號)等文件精神和章程規定,執行社會團體負責人的年齡、任期(屆)資格條件。確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職資格和條件提名負責人人選的,換屆選舉前應以書面形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屆內達到最高任職年齡的社會團體負責人,一般應退出領導職位,可以改任名譽職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36號)精神,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未經審批不得由現職公務員擔任,并一般不再批準超齡、超屆任職。 五、規范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任職。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須由章程明確的負責人擔任,同時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擬任人選如果已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應事先解除已經擔任的法定代表人職務。法定代表人人選不是章程明確的負責人的,或者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六、加強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備案管理。社會團體制訂、修改會費標準,應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要求,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時,違反合理性原則,或者未履行規定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備案。社會團體不得依未經合法程序制定和備案的標準收取會費,或者超標準收取會費。 七、社會團體如有違反上述要求的,登記管理機關將視情況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確定年度檢查結論。情節嚴重的,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罰。請業務主管單位進一步重視社會團體規范化建設,引導社會團體以章程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民主管理制度,提高自律性和誠信度,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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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民政部關于印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5〕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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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促進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參加脫鉤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 第三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是指擔任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理事長(會長)、秘書長。 理事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五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六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的審核把關按《關于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后黨建工作管理體制調整的辦法(試行)》執行,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資委黨委負責,黨內職務按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應當于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八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當履行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九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選舉會議須有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其選舉結果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1/2以上贊同方為有效;召開理事會的,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不設置行政級別,不得由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公務員兼任。 領導干部退(離)休后三年內,一般不得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個別確屬工作特殊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退(離)休三年后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十一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每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連任不超過2屆。 第十二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長(會長)擔任,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實行理事長(會長)輪值制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者選舉產生的秘書長擔任。 第十三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確定。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當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理事長(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十五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定期組織面向新任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秘書長的任職培訓。 第十七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存在負責人違反本辦法任職的,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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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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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容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39號 2010年12月27日)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評估,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為依法實施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職責,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依照規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標準,對社會組織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并作出評估等級結論。 第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應當堅持分級管理、分類評定、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登記管理權限,負責本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領導,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章 評估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 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社會團體、基金會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滿兩個年度,未參加過社會組織評估的; (二)獲得的評估等級滿5年有效期的。 第七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機構不予評估: (一)未參加上年度年度檢查; (二)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 (四)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五)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八條 對社會組織評估,按照組織類型的不同,實行分類評估。 社會團體、基金會實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和社會評價。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規范化建設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基礎條件、內部治理、業務活動和誠信建設、社會評價。 第三章 評估機構和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立相應的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和社會組織評估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復核委員會),并負責對本級評估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 評估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評估工作,負責制定評估實施方案、組建評估專家組、組織實施評估工作、作出評估等級結論并公示結果。 復核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評估的復核和對舉報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條 評估委員會由7至25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復核委員會由5至9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評估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委員由有關政府部門、研究機構、社會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推薦,民政部門聘任。 評估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委員聘任期5年。 第十二條 評估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熟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 在所從事的領域具有突出業績和較高聲譽; (三) 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于職守。 第十三條 評估委員會召開最終評估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最終評估采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評估結論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四條 評估委員會可以下設辦公室或者委托社會機構(以下簡稱評估辦公室),負責評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評估專家組負責對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評估意見。 評估專家組由有關政府部門、研究機構、社會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有關專業人員組成。 第四章 評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發布評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 審核社會組織參加評估資格; (三) 組織實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評估意見; (四) 審核初步評估意見并確定評估等級; (五) 公示評估結果并向社會組織送達通知書; (六) 受理復核申請和舉報; (七) 民政部門確認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發布公告,并向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獲得4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審核備案。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情況以及獲得5A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名單上報民政部。 第十八條 評估期間,評估機構和評估專家有權要求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證明材料。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章 回避與復核 第十九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 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 (二) 曾在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 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有其他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公正關系的。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向評估辦公室提出回避申請,評估辦公室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二十條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評估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第二十一條 評估辦公室對社會組織的復核申請和原始證明材料審核認定后,報復核委員會進行復核。 第二十二條 復核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評估專家代表的初步評估情況介紹和申請復核社會組織的陳述,確認復核材料,并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復核結果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三條 復核委員會的復核決定,應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核的社會組織。 第二十四條 評估辦公室受理舉報后,應當認真核實,對情況屬實的作出處理意見,報復核委員會裁定。裁定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并通知有關社會組織。 第二十五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遵守評估工作紀律。 第六章 評估等級管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分為5個等級,由高至低依次為5A級(AAAAA)、4A級(AAAA)、3A級(AAA)、2A級(AA)、1A級(A)。 第二十七條 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開展對外活動和宣傳時,可以將評估等級證書作為信譽證明出示。評估等級牌匾應當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有效期為5年。 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以優先接受政府職能轉移,可以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可以優先獲得政府獎勵。 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獲得4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年度檢查時,可以簡化年度檢查程序。 第二十九條 評估等級有效期滿前2年,社會組織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符合參加評估條件未申請參加評估或者評估等級有效期滿后未再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視為無評估等級。 第三十條 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作出降低評估等級的處理,情節嚴重的,作出取消評估等級的處理: (一)評估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情況失實的; (二)涂改、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證書,或者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牌匾的; (三)連續2年年度檢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參加年度檢查的; (五)受相關政府部門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動等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2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3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 第三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降低或者取消評估等級的決定,通知被處理的社會組織及其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原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換發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牌匾。拒不退回(換)的,由民政部門公告作廢。 第三十四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在評估工作中未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員或者專家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社會組織評估經費從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經費中列支。不得向評估對象收取評估費用。 第三十六條 社會組織評估標準和內容、評估等級證書牌匾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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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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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容 第二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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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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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容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60號 2018年1月24日)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推進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者獲取的與社會組織信用狀況有關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與社會組織信用狀況有關的信息,依法依規納入社會組織信用信息進行管理。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導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在本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的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信息共享、動態更新的原則。 第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條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年報信息、行政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條 基礎信息是指反映社會組織登記、核準和備案等事項的信息。 年報信息是指社會組織依法履行年度工作報告義務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 行政檢查信息是指登記管理機關及政府有關部門對社會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形成的結論性信息。 行政處罰信息是指社會組織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時間、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及有效期限、獲得的政府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委托事項、公開募捐資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等與社會組織信用有關的信息。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信息形成或者獲取后5個工作日內將應予記錄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采集錄入到社會組織信息管理系統。尚未建立社會組織信息管理系統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及時采集、記錄相關信息。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息安全。 第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組織未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信用信息,建立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制度。 第十條 因非行政處罰事項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社會組織書面告知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公告告知。 社會組織對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公告方式告知的,社會組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陳述申辯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作出是否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組織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一)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黨組織的; (三)登記管理機關在抽查和其他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發放整改文書要求限期整改,社會組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存在《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的; (六)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社會組織取得聯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登記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郵寄專用信函向社會組織登記的住所兩次郵寄無人簽收的,視作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社會組織取得聯系。兩次郵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存在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但由業務主管單位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書面證明該社會組織對此不負直接責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在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期間,再次出現應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情形的,列入時限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移出活動異常名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如不存在應當整改或者履行相關義務情形的,自列入活動異常名錄之日起滿6個月后,由登記管理機關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組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的; (二)弄虛作假辦理變更登記,被撤銷變更登記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動行政處罰的; (四)受到5萬元以上罰款處罰的; (五)三年內兩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的; (六)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七)被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吊銷登記證書、撤銷成(設)立登記決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在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期間,出現應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形的,列入時限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列入之日起,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2年,且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移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2年,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移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該組織完成注銷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十八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撤銷登記決定或者“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依法撤銷或者刪除的,社會組織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移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十九條 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登記管理機關通過互聯網向社會提供查詢渠道。 第二十條 社會組織對自身信用信息、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的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發現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經核實后作出不予更改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國家和本行政區域內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規定,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有關部門提供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實現部門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采取相應的激勵和懲戒措施,重點推進對失信社會組織的聯合懲戒。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良好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優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 (二)優先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 (三)優先獲得資金資助和政策扶持; (四)優先推薦獲得相關表彰和獎勵等; (五)實施已簽署聯合激勵備忘錄中各項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二)不給予資金資助; (三)不向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四)不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五)作為取消或者降低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的重要參考; (六)實施已簽署聯合懲戒備忘錄中各項懲戒措施。 第二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開展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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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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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容 《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建設,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現就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性和緊迫性 以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為主體組成的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社會組織工作,改革開放以來,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我國社會組織不斷發展,在促進經濟發展、繁榮社會事業、創新社會治理、擴大對外交往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要看到,目前社會組織工作中還存在法規制度建設滯后、管理體制不健全、支持引導力度不夠、社會組織自身建設不足等問題,從總體上看社會組織發揮作用還不夠充分,一些社會組織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當前,我國正處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場、社會關系,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于改進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有利于激發社會活力,鞏固和擴大黨的執政基礎。各地區各部門要站在戰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作為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來抓,主動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全面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扎扎實實做好各項工作。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一手抓積極引導發展,一手抓嚴格依法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按照黨中央明確的黨組織在社會組織中的功能定位,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注重加強對社會組織的政治引領和示范帶動,支持群團組織充分發揮作用,增強聯系服務群眾的合力,確保社會組織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 ——堅持改革創新。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正確處理政府、市場、社會三者關系,改革制約社會組織發展的體制機制,激發社會組織內在活力和發展動力,促進社會組織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促進和諧的重要力量。 ——堅持放管并重。處理好“放”和“管”的關系,既要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積極培育扶持,又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堅持積極穩妥推進。統籌兼顧,分類指導,抓好試點,確保改革工作平穩過渡、有序推進。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法規政策更加完善,綜合監管更加有效,黨組織作用發揮更加明顯,發展環境更加優化;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社會組織制度基本建立,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競爭有序、誠信自律、充滿活力的社會組織發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 (一)降低準入門檻。對在城鄉社區開展為民服務、養老照護、公益慈善、促進和諧、文體娛樂和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社區社會組織,采取降低準入門檻的辦法,支持鼓勵發展。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優化服務,加快審核辦理程序,并簡化登記程序。對達不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按照不同規模、業務范圍、成員構成和服務對象,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實施管理,加強分類指導和業務指導。鼓勵在街道(鄉鎮)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發揮管理服務協調作用。 (二)積極扶持發展。鼓勵依托街道(鄉鎮)綜合服務中心和城鄉社區服務站等設施,建立社區社會組織綜合服務平臺,為社區社會組織提供組織運作、活動場地、活動經費、人才隊伍等方面支持。采取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補貼活動經費等措施,加大對社區社會組織扶持力度,重點培育為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失業人員、農民工、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困難家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不良行為青少年、社區矯正人員等特定群體服務的社區社會組織。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社區社會組織孵化機制,設立孵化培育資金,建設孵化基地。鼓勵社會力量支持社區社會組織發展。 (三)增強服務功能。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建立多元主體參與的社區治理格局。鼓勵社區社會組織開展鄰里互助、居民融入、糾紛調解、平安創建等社區活動,組織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促進社區和諧穩定。支持社區社會組織承接社區公共服務和基層政府委托事項,開展社區志愿服務。建立社區社會組織與社區建設、社會工作聯動機制,促進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把社區社會組織建設成為增強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吸納社會工作人才的重要載體。 四、完善扶持社會組織發展政策措施 (一)支持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改革,將政府部門不宜行使、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通過競爭性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逐步擴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范圍和規模,對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 (二)完善財政稅收支持政策。中央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加強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有計劃有重點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會組織。落實國家對社會組織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財政、稅務部門要結合綜合監管體制建設,研究完善社會組織稅收政策體系和票據管理制度,改進和落實公益慈善事業捐贈稅收優惠制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條件社會組織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完善人才政策。把社會組織人才工作納入國家人才工作體系,對社會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相關行業相同的職業資格、注冊考核、職稱評定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專門人才給予相關補貼,將社會組織人才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培訓制度,引導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積極向國際組織推薦具備國際視野的社會組織人才。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要將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納入有關表彰獎勵推薦范圍。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加強社會組織人才工作的意見。 (四)發揮社會組織積極作用。進一步發揮社會組織在促進經濟發展、管理社會事務、提供公共服務中的作用。支持社會組織尤其是行業協會商會在服務企業發展、規范市場秩序、開展行業自律、制定團體標準、維護會員權益、調解貿易糾紛等方面發揮作用,使之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會組織在創新社會治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發揮作用,使之成為社會建設的重要主體。支持社會組織在發展公益慈善事業、繁榮科學文化、擴大就業渠道等方面發揮作用,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需求。 五、依法做好社會組織登記審查 (一)穩妥推進直接登記。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科技類社會組織,以及提供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區內活動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向縣級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民政部門審查直接登記申請時,要廣泛聽取意見,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國務院法制辦要抓緊推動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定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分類標準和具體辦法。 (二)完善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對直接登記范圍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繼續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業務主管單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審查標準,切實加強對社會組織名稱、宗旨、業務范圍、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把關,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成立。 (三)嚴格民政部門登記審查。民政部門要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及相關黨建工作機構,加強對社會組織發起人、擬任負責人資格審查。對跨領域、跨行業以及業務寬泛、不易界定的社會組織,按照明確、清晰、聚焦主業的原則,加強名稱審核、業務范圍審定,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管理部門意見。嚴禁社會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系,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對全國性社會團體,要從成立的必要性、發起人的代表性、會員的廣泛性等方面認真加以審核,業務范圍相似的,要充分進行論證。活動地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社會組織比照全國性社會組織從嚴審批。 (四)強化社會組織發起人責任。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民政部推動將社會組織發起人的資格、人數、行為、責任等事項納入有關行政法規予以規范。發起人應當對社會組織登記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對社會組織登記之前的活動負責,主要發起人應當擔任首屆負責人。建立發起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發起人不得以擬成立社會組織名義開展與發起無關的活動,禁止向非特定對象發布籌備和籌款信息。黨政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發起成立社會組織。經批準擔任發起人但不履行責任的,批準機關要嚴肅問責。 六、嚴格管理和監督 (一)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管理。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約談、警告、責令撤換、從業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實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建立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強化社會組織負責人過錯責任追究,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責令撤換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推行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二)加強對社會組織資金的監管。建立民政部門牽頭,財政、稅務、審計、金融、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資金監管機制,共享執法信息,加強風險評估、預警。民政、財政部門要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控管理機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票據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會組織財務信息公開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財政、財務、會計等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處罰并及時通報民政部門。稅務部門要推動社會組織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對于沒有在稅務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要在本意見下發后半年內完成登記手續;加強對社會組織非營利性的監督,嚴格核查非營利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落實非營利性收入免稅申報和經營性收入依法納稅制度;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稅務檢查,對違法違規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依法取消稅收優惠資格,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社會組織和主要責任人。審計機關要對社會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賬戶的監管、對資金往來特別是大額現金支付的監測,防范和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中國人民銀行要會同民政部加快研究將社會組織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 (三)加強對社會組織活動的管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業務活動、對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門要通過檢查、評估等手段依法監督社會組織負責人、資金、活動、信息公開、章程履行等情況,建立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將社會組織的實際表現情況與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掛鉤。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取締未經登記的各類非法社會組織。對被依法取締后仍以非法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公安機關要依法處理。行業管理部門要將社會組織納入行業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引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做好本領域社會組織的登記審查,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做好對本領域社會組織非法活動和非法社會組織的查處。外交、公安、物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社會組織涉及本領域的事項事務履行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要對所主管社會組織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切實負起管理責任,每年組織專項監督抽查,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指導內部管理混亂的社會組織進行整改,組織指導社會組織清算工作。 (四)規范管理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的綜合監管以及黨建、外事、人力資源服務等事項,參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及配套政策執行,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已經成立的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本著審慎推進、穩步過渡的原則,通過試點逐步按照對直接登記社會組織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國性社會組織試點方案,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地方社會組織試點工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由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試點方案要根據當地情況研究制定。具備條件的地方可探索一業多會。已開展試點工作的地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進一步完善試點工作。 (五)加強社會監督。鼓勵支持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各類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探索建立社會組織年度報告制度,規范公開內容、機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專業化、社會化的第三方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確保評估信息公開、程序公平、結果公正;建立對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及非法社會組織投訴舉報受理和獎勵機制,依法向社會公告行政處罰和取締情況。 (六)健全社會組織退出機制。對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社會組織,要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對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社會組織,依法撤銷登記;對未經許可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依法予以取締。完善社會組織清算、注銷制度,確保社會組織資產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七、規范社會組織涉外活動 引導社會組織有序開展對外交流,參加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標準和規則制定,發揮社會組織在對外經濟、文化、科技、體育、環保等交流中的輔助配合作用,在民間對外交往中的重要平臺作用。完善相應登記管理制度,積極參與新建國際性社會組織,支持成立國際性社會組織,服務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確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或者負責其外事管理的單位批準。黨政領導干部如確需以個人身份加入境外專業、學術組織或兼任該組織有關職務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報批。 八、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 (一)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針對不同類型社會組織特點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會組織要依照法規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以及黨組織參與社會組織重大問題決策等制度安排,完善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成為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主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推行社會組織人民調解制度,引導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依法解決糾紛。 (二)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社會組織黨組織要緊緊圍繞黨章賦予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開展工作,團結凝聚群眾,保證社會組織正確政治方向;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加強對社會組織分支機構黨建工作的指導,對具備條件的分支機構,督促其及時建立黨組織。對住所地不在北京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全國性、跨區域社會組織,除按有關規定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加強黨的領導外,住所地及分支機構所在地黨委應當按照“條塊結合”的要求,加強對有關社會組織及其分支機構黨組織的日常指導和監管服務。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一般從社會組織內部產生,提倡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規模較大、成員較多或沒有合適黨組織書記人選的社會組織,上級黨組織可按規定選派黨組織書記。積極開展黨員先鋒崗、黨員責任區、黨員公開承諾等活動。注重在社會組織負責人、管理層和業務骨干中培養和發展黨員。堅持黨建帶群建,推動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支持工會代表職工對社會組織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監督。 (三)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推動社會組織建立誠信承諾制度,建立行業性誠信激勵和懲戒機制。支持社會組織建立社會責任標準體系,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引導社會組織建立活動影響評估機制,對可能引發社會風險的重要事項應事先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強化社會組織管理服務意識,社會團體設立機構、發展會員要與其管理服務能力相適應。探索建立各領域社會組織行業自律聯盟,通過發布公益倡導、制定活動準則、實行聲譽評價等形式,引領和規范行業內社會組織的行為。規范社會組織收費行為,嚴禁巧立名目亂收費,切實防止只收費不服務、只收費不管理的現象。 (四)推進社會組織政社分開。支持社會組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促進和諧的作用。貫徹落實《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穩妥開展脫鉤試點。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政府部門不得授權或委托社會組織行使行政審批。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原承擔審批職能的部門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業協會商會繼續審批。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從嚴規范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從嚴審批,且兼職一般不得超過1個。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后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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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民政部關于印發〈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發〔2017〕45號)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
依據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組織管理,改進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定職責,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社會組織,對其依法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展抽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民政部負責指導全國社會組織抽查工作。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開展對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抽查工作。 登記管理機關與其管轄的社會組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會組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委托范圍內的抽查工作。 第五條 抽查分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兩種方式。 定期抽查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按年度隨機抽取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開展檢查。縣級、市級、省級登記管理機關對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的抽查比例分別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對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組織類別、所屬行業、檢查事項等條件,不定期隨機抽取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開展檢查。抽查比例根據工作需要合理確定。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開展定期抽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社會組織的年度報告、信息公開、內部治理、財務狀況、業務活動等情況。 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檢查內容中選擇若干項開展檢查,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其他檢查內容。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聯合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開展抽查工作。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門作出的檢查結果。 第八條 在抽查工作中,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咨詢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等方式開展抽查工作。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開展檢查時,應當將檢查的內容和要求通知被檢查社會組織。 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開展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相關工作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社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受委托現場開展相關工作時,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出示相關工作證件、檢查通知書及委托證明。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在場工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抽查發現的問題告知被檢查社會組織,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抽查發現社會組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應當配合檢查工作,接受詢問,如實反映情況,并根據檢查需要,提供相關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或者拒絕檢查。 社會組織不按規定配合檢查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抽查結果作為社會組織評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據,也可以提供給相關政府部門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資格認定、評優評先等工作的參考因素。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將抽查過程中收集、形成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 抽查所需費用由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列支,不得向社會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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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環節名稱 辦理內容 辦理期限 審查標準 辦理結果
受理 審查網報材料和紙質材料。 申請材料真實、準確、符合法定要求 -
審查 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真實、準確、符合法定要求 -
決定 修改章程核準。 申請材料真實、準確、符合法定要求 -

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山東省人民政府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50號

電話:0531-51781827

行政訴訟

部門: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47號

電話:0531-81691000

受理條件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材料類型 材料介質(形式) 紙質材料份數 紙質材料規格 對應電子證照 材料提交方式 來源渠道 來源渠道說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樣表 填報須知 受理標準 備注
《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 原件 紙質版和電子版 1 A4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doc.doc 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doc.doc 1.表決形式為記名或無記名投票。 2.修改說明應具體寫明,如“第一條 ……”修改為“第一條 ……”,內容較多可另附頁。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
修改后的章程(脫鉤后的行業協會商會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 原件 紙質版和電子版 1 A4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章程草案(脫鉤后的行業協會商會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適用).doc.doc 章程草案(脫鉤后的行業協會商會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適用).doc.doc 社會團體按照情形選擇適用的章程示范文本。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
修改后的章程(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 原件 紙質版和電子版 1 A4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請人自備 申請人自備 必要 章程草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適用).doc.doc 章程草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適用).doc.doc 社會團體根據情形選擇適用的章程示范文本。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

常見問題

咨詢方式

咨詢電話號碼: 0531-82083274

窗口咨詢地址: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街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B5窗口

投訴方式

投訴電話號碼: 0531-82083107

窗口投訴地址: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街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B5窗口

收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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