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 行政給付 | 權力來源 | 上級下放 | |
辦件類型 | -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1 | |
實施主體 |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政府解放路街道辦事處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
承諾辦結時限 | 20 工作日 | 法定辦結時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聯辦機構 | - | |
是否一次辦好 | 是 | 事項版本 | 12415 | |
服務對象類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務 | 否 | |
通辦業務范圍 | - | 辦理形式 | 網上辦理,窗口辦理 | |
行使層級 | 鎮(鄉、街道)級 | |||
是否支持快遞申請 | 否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 |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 | |
網上辦理深度 | 互聯網咨詢,互聯網收件,互聯網預審,互聯網受理 |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辦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 | 是 |
辦理方式 | 初審件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
辦理地點 |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解放路152號解放路街道便民服務大廳一樓社會事務窗口 - 5 |
審批結果名稱 | 是否符合臨時救助條件 |
審批結果類型 | 其他 |
審批結果送達方式 | - |
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 |
依據類別 | 其他規范性文件 |
制定機關 |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 |
發文字號 | 魯民〔2018〕85號 |
依據內容 | (一)細化對象范圍和類別。臨時救助對象包括本地戶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口。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可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 1.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爆炸、雷擊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的類型、范圍和程度。 2.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自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在提出申請之月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城鄉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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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
依據類別 | 行政法規 |
制定機關 | 國務院 |
發文字號 | 2014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
依據內容 |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托,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可以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救助事項有關的資料,詢問與社會救助事項有關的單位、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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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14〕47號文件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
依據類別 | 其他規范性文件 |
制定機關 | 山東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 | 魯政發〔2015〕5號 |
依據內容 | (一)合理界定救助對象。各地在確定臨時救助對象時,除國務院規定的家庭對象、個人對象和其他救助對象外,還要根據《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規定,把因重病、溺水、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以及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學、物價上漲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納入救助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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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 》 |
依據類別 | 其他規范性文件 |
制定機關 | 民政部 財政部 |
發文字號 | 民發〔2018〕23號 |
依據內容 | (一)細化明確對象范圍和類別。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可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對急難型救助對象,要進一步明確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的類型、范圍和程度;對支出型救助對象,要進一步明確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圍和救助對象財產狀況認定標準。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臨時救助對象認定的具體辦法。 (二)優化審核審批程序。各地要針對不同的救助類型,優化規范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對于急難型臨時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時效性,進一步簡化審核審批程序,積極開展“先行救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根據救助對象急難情形,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難情況緩解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對于支出型臨時救助,要嚴格執行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程序,規范各個環節工作要求。對申請對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員、特困人員,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要全面落實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臨時救助審批的規定,合理設定并逐步提高鄉鎮(街道)臨時救助金審批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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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
依據類別 | 其他規范性文件 |
制定機關 | 國務院 |
發文字號 | 國發〔2014〕47號 |
依據內容 | 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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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
依據類別 | 行政法規 |
制定機關 | 國務院 |
發文字號 | 2014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
依據內容 |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第四十九條 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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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
依據類別 | 行政法規 |
制定機關 | 國務院 |
發文字號 | 2014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
依據內容 |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第四十九條 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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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環節名稱 | 辦理內容 | 辦理期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確認 | 確認是否是臨時救助對象 | 3 | 對擬確認為臨時救助對象的,在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方式,發放確認通知書;不予確認為臨時救助對象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 是否給予臨時救助 |
審核 | 鄉鎮(街道)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等予以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村(居)委會應當協助鄉鎮(街道)開展調查核實。 | 10 | 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等予以調查核實,由鄉鎮(街道)提出審核意見 | 是否擬確認低保對象 |
申請受理 | 由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或常住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 0 | 鄉鎮(街道)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綜合服務平臺對申請人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當事人所需材料 | 是否受理 |
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歷下區司法局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51號司法局101辦公室
電話:0531-88589320
行政訴訟
部門: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天橋區人民法院、濟陽區人民法院、商河縣人民法院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47號、濟南市天橋區無影山中路110號、濟南市濟陽區新元大街9號、濟南市商河縣鑫源路10號
電話:0531-81691023,0531-85964855,0531-58296573,0531-84865768
受理條件
臨時救助對象包括本地戶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口。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可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 1.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爆炸、雷擊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的類型、范圍和程度。 2.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自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在提出申請之月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城鄉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
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備注 |
自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材料 | 原件和復印件 | 紙質 | 1 | 根據家庭實際,如實完整提供相應的醫療、教育等生活必要支出材料 | -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人在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時需提供教育、醫療等剛性支出材料 | 必要 | 自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材料.docx | 自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材料.docx | - | 鄉鎮(街道)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綜合服務平臺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 | - |
山東省臨時救助申請表(樣表) | 原件 | 紙質 | 1 | 申請人下載表格后,用A4紙打印。 | -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人下載后如實填寫申請表 | 必要 | 山東省臨時救助申請表(樣表).docx | 山東省臨時救助申請表(樣表).docx | - | 鄉鎮(街道)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綜合服務平臺工作人員查看審核申請人填報的表格 | - |
居住證 | 原件和復印件 | 數據共享(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 1 | 在線下鄉鎮(街道)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調辦理”綜合服務平臺申請的需提交居住證并復印居住證 | 居住證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在居住地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的需提供 | 必要 | 居住證上傳式樣.docx | 居住證上傳式樣.docx | - | 鄉鎮(街道)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調辦理”綜合服務平臺工作人員現場核驗居住證 | - |
居民戶口簿 | 原件和復印件 | 數據共享(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 1 | 線下申請的向當地鄉鎮(街道)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綜合服務平臺提交戶口簿并將按要求復印 | 居民戶口簿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公安部門制發的居民戶口簿 | 必要 | 戶口簿上傳式樣.png | 戶口簿上傳式樣.png | - | 當場查驗戶口簿信息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原件和復印件 | 數據共享(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 1 | 線下申請的申請人在鄉鎮(街道)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綜合服務平臺提交身份證并復印身份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公安部門制發的居民身份證 | 必要 | 身份證上傳式樣.png | 身份證上傳式樣.png | - | 當場查驗申請人的身份證信息 | - |
常見問題
問 : 如何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
回答: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鄉鎮(街道)受理申請后,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作出審批決定,并給予相應救助。對不符合條件的,鄉鎮(街道)需及時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問 : 如何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
回答: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可以不受急難救助對象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可向急難發生地鄉鎮(街道)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鄉鎮(街道)審批。情況緊急的,可實行24小時先行救助,并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手續。問 :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
回答:因自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1)在提出申請之月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城鄉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問 :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
回答:因火災、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爆炸、雷擊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均可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問 : 臨時救助包括那些類型?
回答: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分為急難型臨時救助和支出型臨時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