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提交申報材料時,經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應當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的《授權委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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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提交申報材料時,經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應當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的《授權委托書》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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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提交申報材料時,經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應當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的《授權委托書》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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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 |
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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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地址文字性變更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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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核發 |
公安或其他負責地名管理的政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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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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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范圍文字性變更的,需提交藥品注冊批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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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范圍文字性變更的,需提交藥品注冊批件或其他證明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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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范圍文字性變更的,需提交藥品注冊批件或其他證明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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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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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地址文字性變更的,需提供生產地址文字性變更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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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地址文字性變更的,需提供生產地址文字性變更證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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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地址文字性變更的,需提供生產地址文字性變更證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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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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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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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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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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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提取物所涉及的生產管理、質量管理文件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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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提取物所涉及的生產管理、質量管理文件目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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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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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車間主要生產設備及檢驗儀器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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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車間主要生產設備及檢驗儀器目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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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車間主要生產設備及檢驗儀器目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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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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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設立共用車間的,需提供中成藥生產企業或車間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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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設立共用車間的,需提供中成藥生產企業或車間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意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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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設立共用車間的,需提供中成藥生產企業或車間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意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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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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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對共用車間的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情況的考核報告。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接受方的技術人員,廠房、設施、設備等生產條件和能力,以及質檢機構、檢測設備等質量保證體系能否滿足提取物生產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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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對共用車間的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情況的考核報告.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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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對共用車間的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情況的考核報告.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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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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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車間合同:明確規定雙方在中藥提取物生產管理、質量控制等方面的質量責任及相關的技術事項,特別是要明確原輔料、包裝材料的采購、檢驗和放行以及中藥提取物檢驗、放行中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雙方應共同建立對中藥提取物生產活動的質量管理體系等內容,并符合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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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車間合同:明確規定雙方在中藥提取物生產管理、質量控制等方面的質量責任及相關的技術事項,并符合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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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車間合同:明確規定雙方在中藥提取物生產管理、質量控制等方面的質量責任及相關的技術事項,并符合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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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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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請(用正式文件;內容至少包括申請原因、申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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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請(用正式文件;內容至少包括申請原因、申請事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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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請(用正式文件;內容至少包括申請原因、申請事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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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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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品種的藥品注冊證書、質量標準;中藥提取物質量標準、工藝流程圖、質量控制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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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品種的藥品注冊證書、質量標準;中藥提取物質量標準、工藝流程圖、質量控制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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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品種的藥品注冊證書、質量標準;中藥提取物質量標準、工藝流程圖、質量控制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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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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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確認受托方具有受托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能力的評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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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確認受托方具有受托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能力的評估報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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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確認受托方具有受托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能力的評估報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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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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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協議和質量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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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協議和質量協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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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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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上市放行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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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上市放行規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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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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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管理、質量管理主要文件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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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管理、質量管理主要文件目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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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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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委托生產劑型及品種的工藝流程圖,并注明主要質量控制點與項目、受托方共線生產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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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委托生產劑型及品種的工藝流程圖,并注明主要質量控制點與項目、受托方共線生產情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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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委托生產劑型及品種的工藝流程圖,并注明主要質量控制點與項目、受托方共線生產情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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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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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委托生產的范圍、劑型、品種、質量標準及依據(擬提交藥品注冊申請的藥品標明注冊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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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委托生產的范圍、劑型、品種、質量標準及依據(擬提交藥品注冊申請的藥品標明注冊進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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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委托生產的范圍、劑型、品種、質量標準及依據(擬提交藥品注冊申請的藥品標明注冊進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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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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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雙方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擬生產品種、劑型、工藝及生產能力(含儲備產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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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雙方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擬生產品種、劑型、工藝及生產能力(含儲備產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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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雙方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擬生產品種、劑型、工藝及生產能力(含儲備產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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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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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的儲存、運輸管理情況,明確相關單位及配送方式(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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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的儲存、運輸管理情況,明確相關單位及配送方式(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提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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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的儲存、運輸管理情況,明確相關單位及配送方式(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提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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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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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出廠、上市放行規程(原料藥生產企業只提供出廠放行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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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出廠、上市放行規程(原料藥生產企業只提供出廠放行規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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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出廠、上市放行規程(原料藥生產企業只提供出廠放行規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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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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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相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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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相關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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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相關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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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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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生產管理、質量管理文件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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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管理、質量管理主要文件目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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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管理、質量管理主要文件目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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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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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事項涉及的主要生產設備及檢驗儀器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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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事項涉及的主要生產設備及檢驗儀器目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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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車間主要生產設備及檢驗儀器目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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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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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事項涉及的生產劑型或品種的工藝流程圖,并注明主要質量控制點與項目、共線生產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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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事項涉及的生產劑型或品種的工藝流程圖,并注明主要質量控制點與項目、共線生產情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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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事項涉及的生產劑型或品種的工藝流程圖,并注明主要質量控制點與項目、共線生產情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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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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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事項涉及的空氣凈化系統、制水系統、主要設備確認或驗證概況;生產、檢驗用儀器、儀表、衡器校驗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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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事項涉及的空氣凈化系統、制水系統、主要設備確認或驗證概況;生產、檢驗用儀器、儀表、衡器校驗情況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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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事項涉及的空氣凈化系統、制水系統、主要設備確認或驗證概況;生產、檢驗用儀器、儀表、衡器校驗情況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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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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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事項涉及的范圍、劑型、品種、質量標準、注冊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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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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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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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擬變更事項涉及的范圍、劑型、品種、質量標準、注冊進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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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事項涉及的范圍、劑型、品種、質量標準、注冊進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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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 |
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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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事項涉及生產車間概況,生產工藝布局平面圖(包括更衣室、盥洗間、人流和物流通道、氣閘等,并標明人、物流向和空氣潔凈度等級),空氣凈化系統的送風、回風、排風平面布置圖,工藝設備平面布置圖,并注明變更區域 |
原件 |
電子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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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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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擬變更事項涉及生產車間概況,生產工藝布局平面圖,空氣凈化系統的送風、回風、排風平面布置圖,工藝設備平面布置圖,并注明變更區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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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事項涉及生產車間概況,生產工藝布局平面圖,空氣凈化系統的送風、回風、排風平面布置圖,工藝設備平面布置圖,并注明變更區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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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 |
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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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企業廠區周邊環境和總平面布置圖、倉儲平面布置圖、質量檢驗場所平面布置圖,并注明變更區域 |
原件 |
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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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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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擬變更企業廠區周邊環境和總平面布置圖、倉儲平面布置圖、質量檢驗場所平面布置圖,并注明變更區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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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企業廠區周邊環境和總平面布置圖、倉儲平面布置圖、質量檢驗場所平面布置圖,并注明變更區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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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 |
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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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圖(注明各部門的職責及相互關系、部門負責人) |
原件 |
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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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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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組織機構圖(注明各部門的職責及相互關系、部門負責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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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圖(注明各部門的職責及相互關系、部門負責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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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 |
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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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事項的場地、周邊環境、基礎設施等條件說明以及投資規模等情況說明 |
原件 |
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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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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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擬變更事項的場地、周邊環境、基礎設施等條件說明以及投資規模等情況說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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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事項的場地、周邊環境、基礎設施等條件說明以及投資規模等情況說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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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 |
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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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事項的基本情況,包括擬變更事項涉及的企業名稱、生產線、生產品種、劑型、設備、工藝及生產能力(含儲備產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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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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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擬變更事項的基本情況,包括擬變更事項涉及的企業名稱、生產線、生產品種、劑型、設備、工藝及生產能力(含儲備產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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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事項的基本情況,包括擬變更事項涉及的企業名稱、生產線、生產品種、劑型、設備、工藝及生產能力(含儲備產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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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或者企業完成變更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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