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解讀|《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規程的通知》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規程》(魯政辦字〔2015〕74號,以下簡稱《復查復核規程》)。《復查復核規程》是我們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的重要依據。
一、修訂的重點內容
(一)2015年,我省著力推行開放透明便民的“陽光復查復核”工作機制。依托山東省網上信訪信息綜合平臺,構建“信息網上錄入、狀態網上跟蹤、案卷網上評查、績效網上考核”的復查復核工作新模式。
(二)為方便信訪人提出復查復核申請,增加通過網絡提出復查復核申請的內容。同時,對信訪人提出的復查復核請求期限的起算作出規定,防止因為期限問題剝奪信訪人的復查復核權。
(三)采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獨立機構律師事務所對信訪事項的處理質效進行評價。這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信訪問題,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的有力舉措。
(四)為確保省政府復查復核信訪事項的質量,提高信訪終結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對爭議較大的復查復核事項,須經有關專家進行會審評議。
(五)法定途徑優先。《復查復核規程》第二十九條:屬于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或行政程序處理,而被申請人按照信訪程序處理的,應當決定撤銷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并告知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通過法定途徑或行政程序處理。
(六)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復查復核規程》第三十條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撤銷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
二、工作要求
(一)堅持“法定途徑優先”的原則。對那些應當通過調解、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等渠道解決的問題進入信訪程序處理的,省里將依據《復查復核規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處理,防止用信訪終結替代司法終結。
(二)信訪處理、復查的主體必須適格。行政機關要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機構編制部門核準的職責范圍,依法受理辦理信訪事項。凡是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做出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的,省里將依據《復查復核規程》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三)《復查復核規程》是省政府及其復查復核機構從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審核認定的依據。各市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出臺本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規定,切實做到復查復核活動于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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