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解讀|《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打印 來源: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時間:2023-08-25
一、出臺背景
自省政府辦公廳2021年印發《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以來,全省8934家企業實現安全總監應配盡配,安全總監充分發揮了“助理員”“監督員”“聯絡員”“宣傳員”作用,有力推動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對于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持續落實安全總監制度,在修訂原《實施辦法》基礎上制定了本文件。
二、起草過程
省應急廳于2023年5月6日至5月19日分別征求了省委組織部、省委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等19個部門單位、16市安委會辦公室、61家有關駐魯企業和省管企業、53家涉氨制冷企業、有關協會和社會公眾意見建議,并送省司法廳進行了合法性審查。根據有關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審稿,于7月26日經省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書面審議通過,于7月28日經省委常委會第71次會議書面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根據法律法規修訂和《實施辦法》實際實施情況,對個別內容作出修改,主要包括第四條、第八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四條。
(一)重新界定應當設置安全總監的生產經營單位范圍。鑒于《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于2021年12月3日進行了修訂,對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定義等進行了微調,增加了“涉氨制冷單位”,并將“運輸”修改為“交通運輸”,因此將第四條作出相應修改,確保高危生產經營單位范圍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完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安全總監委派制。將第八條第二款中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公司的安全總監“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派出部門辦理任職手續”修改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任職手續”,更加符合干部任用規定。
(三)細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的情形。將第十六條第一款應當報告的情形中的第二項“受到行政處罰的”修改為“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能夠精準報告范圍,確保報告效果。
(四)明確文件執行時限。《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3年至5年;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1年至2年。按照規定,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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