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解讀|解讀《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規程>和<山東省城鄉規劃督察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城鄉規劃是指導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和各項建設的依據,是政府重要的調控手段和公共政策。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對違反城鄉規劃問題的快速反饋和處置機制,確保城鄉規劃依法有效實施,省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3〕16號文件,印發了《山東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和《山東省城鄉規劃督察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規程》和《辦法》的背景
2006年,國家開始實行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由建設部向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城市派駐,目前已向103個城市派出七批116名,其中包括我省濟南、青島、淄博、棗莊、東營、煙臺、濰坊、泰安、威海、臨沂、德州11個城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城鄉規劃督察工作,2009年在《關于大力推進新型城鎮化的意見》(魯發〔2009〕21號)中明確要求,“建立派駐規劃督察員制度和違反規劃行為處分制度,切實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012年8月,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頒布《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已于2012年12月1日施行,其中第六十二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建立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2012年11月,省政府發出《關于實施省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的通知》(魯政字〔2012〕244號),確定自2013年起實施省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十二五”期間覆蓋所有市縣。
為深化、細化魯政字〔2012〕244號文件,增強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的明確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編辦、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擬訂了《規程》和《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予以印發。
二、《規程》和《辦法》的主要內容
《規程》側重于城鄉規劃督察的工作內容和程序,《辦法》側重于對城鄉規劃督察員的規范和管理,主要內容是:
(一)城鄉規劃督察原則和目的:以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城鄉規劃強制性標準、經批準的各類城鄉規劃為依據,按照“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監督不包辦”的原則,對市縣規劃工作進行監督,突出事前預防和事中制止作用,及時予以提醒、勸告或提出督察建議和督察意見,建立健全對違反規劃問題的快速反饋和處置機制,確保城鄉規劃依法有效實施,避免因違反城鄉規劃造成重大損失、資源浪費和負面影響。城鄉規劃督察,不妨礙、不替代當地政府和城鄉規劃及有關主管部門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城鄉規劃督察重點:一是城市(縣城)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編制和調整,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是否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有關區域性規劃;二是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類專業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實施,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三是重大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和公共財政投資項目的行政許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四是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許可和實施,是否執行城市道路紅線、綠地綠線、水體藍線、歷史文化保護紫線、基礎設施黃線、公共服務設施橙線等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是否執行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五是風景名勝區內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建設活動,是否執行相關法定城鄉規劃;六是各類開發區是否納入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集中統一規劃管理;七是省政府認為其他需要督察的內容。
(三)城鄉規劃督察員:督察員在從事過城鄉規劃管理及相關工作的已退出現職崗位人員或退休人員中遴選,具體包括:市、縣市區政府分管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負責人,省、市、縣市區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以及城鄉規劃編制、勘察設計單位負責人。遴選和聘任程序是:自愿報名,縣市區有關部門向設區市推薦,設區市有關部門初選,省城鄉規劃督察員辦公室審核提出候選名單,按干部管理權限征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后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督察員一律不派駐其原工作單位所在市縣工作,每屆聘期2年,同一地區連續派駐一律不超過2屆。督察員在派駐市縣相對獨立開展工作,以督察組為單位開展督察業務協作。
(四)城鄉規劃督察方式:以督察員駐點督察為主,也可采取專項督察、專案督察、巡察、評議等方式。積極采用衛星遙感、航空測量等先進技術,輔助做好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督察員駐點督察,主要通過列席有關會議、參與城鄉規劃和重要建設項目的評審和論證、調閱相關文件和資料、巡查規劃實施情況,受理群眾舉報、現場核對衛星遙感圖片等方式。
(五)城鄉規劃督察文書和程序:督察員、督察組發現違反程序、規范、規定的傾向和苗頭時,及時提醒和勸告,必要時可約談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溝通情況、交換看法。對于情節較輕的違法違規行為,督察員報督察組、省督察員辦公室同意后,向市縣政府發《督察建議書》;對于情節較重的違法違規行為,督察組組長召集研究,報省督察員辦公室會商,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批準后,由督察組向市縣政府發《督察意見書》。被督察對象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整改情況,督察員及時跟蹤督辦,省督察員辦公室和督察組視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與核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每年向省政府書面報告一次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情況,同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省人大常委會。
(六)城鄉規劃督察員管理與考核:督察員發現違反城鄉規劃的問題特別是重要情況,須及時報告。督察員按季度向督察組報告督察工作情況,按年度提交書面述職報告。督察組組長負責組織本組督察員業務學習、工作交流和巡查,按工作需要召集督察工作例會,每半年向書面報告一次本組工作情況,每年書面報告一次本組年度工作總結。省督察員辦公室負責每年進行一次督察員考核,分稱職、不稱職兩個等級。對派駐地違反權限和程序批準調整城鄉規劃、在“六線”和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內從事重大違法建設活動的行為,發現后未及時報告,一年內達到兩次的督察員,定為不稱職,按程序解除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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