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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暫無 主題分類: 公安
成文日期: 2019-11-24 發布日期: 2019-11-24
發布機關: 山東省公安廳 統一編號:
標??題: 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規定(試行)》和《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登記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發文字號: 魯公通〔2019〕128號 有?效?性: 0
主題分類: 公安
發布機關: 山東省公安廳
發文字號: 魯公通〔2019〕128號
成文日期: 2019-11-24
統一編號:
有?效?性: 0

山東省公安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規定(試行)》

和《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登記工作規范(試行)》

的通知

魯公通〔2019〕128號


各市公安局,各直屬公安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省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規定(試行)》和《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登記工作規范(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工作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山東省公安廳

2019年11月25日


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工作,加強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電動自行車登記工作。

第三條 公安非機動車管理部門等基層單位可以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相關業務。

經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的鄉鎮政務服務網點、社會代辦交管業務服務網點,可以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相關業務。

推行帶牌銷售,經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的電動自行車銷售點,可以辦理所售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業務。

第四條 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

登記掛牌網點受理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第五條 申請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向登記掛牌網點提交規定的材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轄區內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的網點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管理系統”)


第二章 注冊登記


第七條 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并獲得產品強制性認證(CCC)證書的電動自行車方可登記,發放全省統一式樣的電動自行車號牌。

第八條 申請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住所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來歷證明;

(三)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

第九條 對申請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核對強制性認證信息,審查提交的材料,核驗車輛,符合規定的,錄入登記管理系統,生成電子行駛證,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未獲得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的;

(三)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產品合格證與電動自行車信息不符的;

(四)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拼裝、篡改的;

(五)電動自行車整車編碼缺失、鑿改的;

(六)電動自行車屬于被盜搶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 外省遷入本地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以向住所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交驗車輛,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及銷售發票等來歷證明、產品合格證。住所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提交的材料,核驗車輛,錄入登記管理系統,生成電子行駛證并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


第三章  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更換車架的,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內遷移或者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登記事項錯誤的,所有人提出更正申請的,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核實后及時更正。

第十三條 申請變更登記或備案的,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變更事項證明及相關證明憑證,更換車架的還應交驗車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受理變更申請后,審核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錄入登記管理系統,生成電子行駛證。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改變電動自行車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三)電動自行車原所有人以及整車編碼等信息與該車電子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四)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拼裝、篡改的;

(五)電動自行車整車編碼缺失、鑿改的;

(六)電動自行車屬于被盜搶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四章  轉移登記


第十五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的,應當自車輛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轉移登記。

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前,原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屬于省內跨轄區轉移的,參照本條前兩款辦理。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原所有人及現所有人身份證明、交易發票等來歷證明,并交驗車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審查提交的材料,核驗車輛,錄入登記管理系統,生成電子行駛證,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改變電動自行車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三)電動自行車原所有人以及整車編碼等信息與該車電子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四)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拼裝、篡改的;

(五)電動自行車整車編碼缺失、鑿改的;

(六)電動自行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七)電動自行車屬于被盜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注銷:

(一)滅失的;

(二)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三)報廢、以舊換新或不再使用的;

(四)遷出本省的。

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被依法撤銷的,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注銷。

第十九條 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注銷情況說明,交回電動自行車號牌;

號牌遺失、滅失的,還應當提交號牌遺失、滅失情況說明。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注銷登記申請后,應當審查提交的材料,在登記管理系統中注銷,收回電動自行車號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銷登記:

(一)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電動自行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電動自行車屬于被盜搶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滅失或損壞的,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換領。

申請補換領電動自行車號牌的,應當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及補換領號牌情況說明。號牌損壞的,應當交回損壞的號牌。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申請補領、換領條件的,應當當場辦理,收回損壞的號牌。

對短期內補換領號牌超過二次(含)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核實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并定期將補換領的號牌號碼通報,加大路面查處力度。

第二十四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被盜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所有人申請及有關辦案部門提供的情況,在登記管理系統內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登記和相關業務。

被盜搶電動自行車發還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恢復辦理該車登記和相關業務。電動自行車整車編碼等在被盜搶期間被改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證明予以變更,恢復原號。

第二十五條 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和相關業務。

代理人申請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和相關業務,應當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代理人身份證明及書面委托。

第二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登記檔案實行電子化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或辦理相關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撤銷,收回電動自行車號牌。

對涉嫌盜搶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鄉鎮政務服務網點、社會代辦交管業務服務網點、電動自行車銷售網點等違反規定代辦登記和相關業務的,應當予以暫停或取消代辦,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安民警違反規定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和相關業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對其他工作人員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對《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實施前購買的符合舊國標的電動自行車,經查驗具備腳踏騎行功能,外形尺寸、整車質量等符合標準,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明等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核發電動自行車號牌。

第三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電子行駛證的式樣由省公安廳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是指擁有電動自行車的個人或者單位。

(二)身份證明是指:

1. 單位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2. 個人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山東省居住證》。

(三)來歷證明是指:電動自行車銷售發票、交易發票,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有關證明材料。

(四)本規定所稱“三十日”包括工作日和節假日。以內,包括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登記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規定(試行)》,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交警中隊、交通管理服務站、公安非機動車管理部門等基層單位應當按照本規范規定的程序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相關業務。

經確認在電動自行車銷售點、鄉鎮政務服務網點、機動車登記服務站、警郵合作服務網點、警保合作服務網點、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等單位設置的代辦點,應當按照本規范代辦電動自行車登記相關業務。

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應當設置登記審核崗、監督管理崗。

第三條  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使用手機APP辦理,互聯網提交的申請通過互聯網或公安網PC端審核模式。

第四條  電動自行車檔案實行電子化管理。


第二章  登記程序


第一節  注冊登記

第五條  辦理注冊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

(一)登記審核崗掃描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二維碼,通過全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核對車輛品牌型號是否獲得產品強制性(CCC)認證。

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銷售發票等來歷證明、合格證明信息;代理人代理的,同時審查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托。

核驗電動自行車廠牌型號、腳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車質量、整車編碼,與國家強制標準、合格證明信息進行比對。

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且獲得CCC認證證書、提交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登記掛牌;不符合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在系統內記錄不符合標準的車輛信息及不合格事項,通過《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違規產品信息管理模塊的違規產品信息登記的功能模塊將違規的電動自行車產品信息進行上報,并向市場監管部門定期抄告。

強制性認證證書等信息可以通過手機等設備掃描電動自行車合格證二維碼,或者登錄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cx.cnca.cn)等方式進行查詢比對。

(二)辦理注冊登記時,登記審核崗應當在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中錄入車輛廠牌型號、整車編碼等車輛信息;所有人身份證明信息及手機號碼、住址等信息。

拍照采集車輛整車編碼、合格證明、銷售發票等來歷證明、所有人身份證明、左后方45°整車照片上傳登記管理系統;代理人代理的,同時拍照上傳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托。

系統順序編發號牌號碼,自動生成電子行駛證,登記審核崗告知所有人或代理人電子行駛證互聯網查詢方式,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

(三)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自行車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抽查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檔案。

第六條  對個人辦理注冊登記業務的,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辦結;對單位批量辦理注冊登記業務的,可以開展預約服務、上門登記。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七條  辦理變更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

(一)對更換車架的,登記審核崗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來歷證明或情況說明,核驗電動自行車新的整車編碼,采集錄入相關信息。

拍照采集身份證明、來歷證明或情況說明、整車編碼上傳登記管理系統。

系統自動生成電子行駛證,登記審核崗告知所有人或代理人電子行駛證互聯網查詢方式。

(二)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申請變更住所地址、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的,登記審核崗審查身份證明,錄入變更信息,拍照采集身份證明上傳登記管理系統,生成電子行駛證,告知所有人或代理人電子行駛證互聯網查詢方式。

所有人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登記審核崗核查身份證明,在系統內予以變更。

(三)對登記事項錯誤的,登記審核崗核實屬實后,在登記管理系統中更正。

(四)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自行車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抽查變更登記檔案。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八條 辦理轉移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原所有人和現所有人身份證明、交易發票等來歷證明;代理人代理的,同時審查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托;對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情形的,審查現所有人身份證明、法院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等文件。

核驗電動自行車廠牌型號、腳踏功能、整車編碼與登記管理系統信息進行比對,確認車輛。

登記管理系統與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對接后,查詢電動自行車是否有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有未處理違法、事故記錄的告知原所有人和現所有人處理完畢再辦理轉移。查詢登記管理系統內電動自行車是否存在被盜搶記錄。

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轉移登記。對改變電動自行車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原所有人身份證明、整車編碼等信息與該車電子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以及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向現所有人書面說明情況;對有被盜搶嫌疑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二)辦理轉移登記時,登記審核崗應當在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中錄入現所有人身份證明信息及手機號碼、住址等信息;拍照采集原所有人、現所有人身份證明、交易發票等來歷證明上傳登記管理系統;屬于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情形的,上傳現所有人身份證明、法院裁決書或仲裁裁決書等文件;代理人代理的,同時拍照上傳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托。

系統順序編發號牌號碼,自動生成電子行駛證,登記審核崗告知所有人或代理人電子行駛證互聯網查詢方式。

(三)登記審核崗收回原號牌并銷毀;監督管理崗對未收回的號牌公告作廢。

(四)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自行車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抽查轉移登記車輛檔案。


第四節 注銷登記

第九條  辦理注銷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注銷情況說明;代理人代理的,同時審查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托。符合注銷條件的,予以辦理注銷登記。

(二)辦理注銷登記時,登記審核崗應當錄入注銷登記信息,拍照采集所有人身份證明、情況說明上傳登記管理系統;代理人代理的,同時上傳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托。

收回號牌;對號牌遺失、滅失無法收回的,拍照采集所有人出具的號牌遺失、滅失情況說明,在登記管理系統中注明。

(三)對電動自行車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審核崗核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決定書》,拍照采集《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決定書》上傳登記管理系統,辦理注銷登記。

(四)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自行車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抽查注銷登記檔案。

(五)登記審核崗銷毀收回的號牌;監督管理崗對未收回的號牌公告作廢。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十條 辦理補領、換領號牌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情況說明,符合規定的,拍照采集所有人身份證明、情況說明上傳登記管理系統,收回未滅失、丟失或損壞的部分并銷毀;號牌遺失、滅失的,同時審查上傳號牌遺失、滅失情況說明;代理人代理的,同時審查并上傳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托,錄入相關信息。

(二)系統記錄補換領號牌時間及次數,電子行駛證不變,登記審核崗告知所有人或代理人電子行駛證互聯網查詢方式,號牌制作完成后交所有人或代理人。

(三)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自行車補換領號牌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核查補領、換領號牌檔案,對未收回的號牌公告作廢。

第十一條  辦理電動自行車被盜搶信息登記/撤銷恢復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

(一)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被盜搶的,登記審核崗應當審查、拍照采集所有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相關部門提供的情況,在登記管理系統內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的所有登記和業務。

(二)對被盜搶電動自行車發還的,登記審核崗拍照采集所有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相關部門破案證明并上傳登記管理系統,撤銷被盜搶記錄,恢復辦理該車的登記和相關業務。

對電動自行車在被盜搶期間,整車編碼被改變的,登記審核崗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相關部門破案證明,核驗車輛,拍照采集所有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相關部門破案證明、整車編碼,上傳登記管理系統;車身顏色等登記信息被改變的,依據公安機關相關部門破案證明按變更登記流程辦理,恢復原號。

(三)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自行車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抽查相關業務檔案。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轄區內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工作,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本行政轄區內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的網點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車輛管理所負責本市、縣(區)電動自行車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及違規處理等工作。

登記審核崗負責窗口受理、資料審查、核驗車輛、信息登記和號牌發放、銷毀等工作。

監督管理崗負責號段分配、號牌發放、號牌公告作廢和檔案管理、業務檢查監管等工作。

第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交警中隊、交通管理服務站、公安非機動車管理部門等基層單位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時,登記審核崗可由民警承擔或者本單位文職、聘用人員承擔。鄉鎮政務服務網點、社會代辦交管業務服務站點、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機構、電動自行車銷售點代辦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的,登記審核崗可由代辦點的工作人員承擔。監督管理崗應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民警承擔或者由文職、聘用人員在民警監督下承擔。

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時,應當使用本人的用戶名、密碼登錄登記管理系統,并定期更換密碼。嚴禁使用他人的用戶名、密碼登錄登記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電子檔案抽查制度,由監督管理崗每日抽查不少于百分之五的當天已發放號牌電子信息檔案。

對抽查發現上傳照片不合格的,由監督管理崗聯系車主重新補傳合格照片。

對抽查發現違規辦理的,由監督管理崗撤銷登記,通知車主交回號牌或上門追繳號牌,并依法追究現場核驗人員或審核人員的責任。

對抽查發現申請人提交虛假資料的,由監督管理崗撤銷登記,通知車主交回號牌或上門追繳號牌。

第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交警中隊、交通管理服務站、公安非機動車管理部門等基層單位辦理登記的業務窗口,對外統一設置“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受理”標識。

鄉鎮政務服務網點、社會代辦交管業務服務站點、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機構、電動自行車銷售點代辦電動自行車登記相關業務的,對外使用“電動自行車登記代辦點”的名稱。

第十六條  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登記業務相關要求,設立登記服務點和登記服務代辦點條件,確定登記服務點和登記代辦點的業務辦理范圍。在電動自行車銷售點設置的登記代辦服務點僅可辦理所售新車注冊登記。

登記服務點和登記服務代辦點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管理,明確工作職責和要求,嚴格登記管理系統賬號、密碼及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保密工作,定期更換管理系統密碼。

第十七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通過實地檢查、系統抽查、異常核查等方式,對本地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進行檢查監督,及時發現查處違規辦理行為,定期向有關部門抄告登記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信息。

第十八條  公安民警及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和相關業務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登記代辦點發生違規行為的,停止或取消登記代辦資質,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交警中隊、交通管理服務站、公安非機動車管理部門、登記代辦點等基層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登記管理系統信息,違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范由山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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