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暫無 | 主題分類: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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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6-06-22 | 發布日期: | 2016-06-22 |
發布機關: | 山東省公安廳 | 統一編號: | 無 |
標??題: | 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機關居住證管理工作規范》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魯公通〔2016〕130號 | 有?效?性: | 1 |
主題分類: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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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山東省公安廳 |
發文字號: | 魯公通〔2016〕130號 |
成文日期: | 2016-06-22 |
統一編號: | 無 |
有?效?性: | 1 |
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機關居住證
管理工作規范》的通知
魯公通〔2016〕130號
各市公安局:
為認真貫徹《居住證暫行條例》和《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進一步深化居住證制度,省廳在前期工作基礎上,重新制定了《山東省公安機關居住證管理工作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研究貫徹執行。
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
山東省公安廳
2016年6月22日
山東省公安機關居住證管理工作規范
為進一步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發、管理工作,強化社會治安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范。
一、居住登記
(一)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登錄“山東民生警務平臺”或“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據實填報流動人口信息,并于1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也可以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寫《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采集登記表》,申報居住登記。
(二)居住登記審核。流動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戶籍民警應當對流動人口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信息真實、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審核完畢;對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
審核內容主要包括: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居住地址填寫是否為標準化地址,服務處所填寫是否規范,聯系方式是否有效,省內是否有重復登記、申報信息是否真實等。
居住地址填寫標準,城區地址: 市 區(縣) 路(街、巷) 號(小區) 樓(棟、區、座) 單元 房號 (備注);農村地址: 市 縣 鎮(鄉、辦事處) 村(居委會) 路(街、巷) 號(備注)。門樓牌號、樓房單元、樓房戶號等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三)出具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審核完成后,戶籍民警應當從系統中打印《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確認表》和《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在騎縫線加蓋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治安派出所加蓋派出所印章)。
《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確認表》經流動人口本人簽字后存檔。《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交流動人口本人,有效期6個月。
(四)相關單位和出租房主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用工單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大型集貿市場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和出租房主應當通過互聯網登錄系統,注冊用戶信息,并及時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
二、制發居住證
(一)居住證申領條件。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居住地設區市市區或者縣(市)內居住半年以上,并同時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在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在同一設區市市區或者同一縣(市)內不同地址連續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的,居住時間連續計算;居住登記信息注銷后在同一設區市市區或者同一縣(市)內重新登記的,居住時間自重新登記之日起連續計算。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二)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就業或連續就讀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
居住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三)居住證申請受理。公安派出所戶籍民警對流動人口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認為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場受理,并打印《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和《山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在騎縫線加蓋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治安派出所加蓋派出所印章)。
《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后,與申請材料一并于當日交社區民警進行核實。《山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交申請人,作為領取居住證的憑證。
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可以延長至30日,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延期原因通知申領人。
(四)居住證信息核實。社區民警負責對申領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居住信息進行調查核實。社區民警應當于收到《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后3個工作日內對流動人口居住信息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在《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上簽字確認,并將《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及相關材料退還戶籍民警。
(五)居住證簽發。居住證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簽發。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信息經社區民警核實后,戶籍民警應當于1個工作日內提交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應當認真審核制證信息,對信息真實、填寫規范的,應當于1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發,由系統自動上傳制證單位制證。對制證信息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經社區民警核實的不予簽發,并及時退回受理公安派出所,經社區民警核實修改后重新上傳信息。
(六)居住證制作。制證單位自收到居住證制證信息3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并以公安派出所為單位打印分發清單,連同居住證寄送至所屬縣級公安機關。制證單位要對制證信息、照片質量、項目邏輯關系等內容進行復核,對不合格制證信息,通過系統反饋受理地公安派出所。
(七)居住證發放。縣級公安機關收到居住證后,應于次日分發至受理公安派出所。申請人憑《山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領取居住證。對逾期未領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居住證。
三、居住信息管理
(一)居住地址變更。在縣(市、區)范圍內變更居住地址的,僅在系統中更新居住地址,可以不換領居住證。在跨縣(市、區)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重新申報居住登記;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可以重新申領居住證。
(二)居住證簽注。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換領居住證。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后,重新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簽注所需材料與申領居住證所需材料相同。
(三)居住證補領。居住證遺失、損壞的,居住證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補領居住證。居住證的補領按照申領居住證的規定執行。
(四)居住登記信息注銷。流動人口離開居住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已經在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或者死亡的,流動人口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租房主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申報注銷居住登記信息。已經辦理居住證的,應當交回居住證。
社區民警應當對逾期未辦理簽注的居住證持證人和居住登記滿半年的流動人口進行調查核實,督促其及時申領、換領居住證。經調查核實,已經離開現居住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應當注銷其居住登記信息,居住證同時廢止。
四、檔案管理
(一)居住登記檔案。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居住登記檔案,內容包括《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確認表》以及居住、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二)居住證檔案。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居住證檔案,內容包括《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以及連續居住、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三)保管期限。流動人口檔案自流動人口注銷登記后,保存期限為5年。
五、便民措施
(一)委托辦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二)公安機關辦理業務便利。流動人口持居住證可以享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的便利。省內戶籍的流動人口持居住證可以享有異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便利。
本規范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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