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2021年1月13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3號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以公共利益優先,保護各方信賴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范圍內實施本轄區內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供暖、供氣行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環衛設施、垃圾處理行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城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共交通行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負責供水、污水處理行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審計、國資、地方金融監管、行政審批服務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特許經營項目實施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部門協調機制,負責統籌有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協調特許經營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社會公眾對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享有知情權、建議權。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眾能夠對實施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特許經營協議訂立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以下簡稱項目提出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特許經營項目建議等,在本市實施特許經營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范圍內,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特許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安全生產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中期財政規劃等,明確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項目提出部門應當保證特許經營項目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的內容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九條 項目提出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和經驗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完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開展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或者開展物有所值評估的,由項目提出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工作,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辦法和財力狀況提出意見。
第十條 項目提出部門應當依托本級人民政府建立的部門協調機制,牽頭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鄉水務等有關部門對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
經審查認為實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項目提出部門應當綜合各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審定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授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特許經營項目有關實施工作,并明確具體授權范圍。
第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審定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擇優選擇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法律、法規、規章對特許經營者的選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與依法選定的投資人簽訂初步協議,約定其在規定期限內注冊成立項目公司,并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特許經營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特許經營方式、區域、范圍和期限;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等;
(四)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五)設施權屬,以及相應的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監測評估;
(七)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以及調整程序;
(九)履約擔保;
(十)特許經營期內的風險分擔;
(十一)政府承諾和保障;
(十二)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
(十三)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項目及資產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變更、提前終止及補償;
(十五)違約責任;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
(十七)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協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約定特許經營者通過向用戶收費等方式取得收益。
向用戶收費不足以覆蓋特許經營建設、運營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許經營項目相關的其它開發經營權益。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協議內容不得與招標文件和特許經營實施方案的內容相抵觸。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類競爭性項目建設、必要合理的財政補貼、有關配套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提供等內容作出承諾,但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事項。
第三章 特許經營協議履行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協議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當根據協議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干涉特許經營者合法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在特許經營期間內履行下列義務:
(一)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執行有關特許經營項目投融資安排,確保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落實;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特許經營協議,提供優質、持續、高效、安全的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三)特許經營項目涉及新建或改擴建有關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和建設標準;
(四)按照技術規范,定期對特許經營項目設施進行檢修和保養,保證設施運轉正常及經營期限屆滿后資產按規定進行移交;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特許經營者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負有保密義務,并應當建立和落實相應保密管理制度。行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知悉的特許經營者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對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維修、保養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為特許經營者建設運營特許經營項目提供便利和支持。
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部門調整和負責人變更等原因,影響特許經營協議履行。
第二十二條 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價格或收費的確定和調整機制。特許經營項目價格或收費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予以確定和調整。
特許經營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價格主管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
第二十三條 核定定價成本,應當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的原則。具體核定原則和方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特許經營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審計報告、賬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的特許經營項目,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綜合考慮政府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風險狀況,合理確定財政付費總額和分年度數額,并與政府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確保資金撥付需要。
第二十五條 因法律、法規修改或者政策調整損害特許經營者預期利益,或者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許經營者提供協議約定以外的產品或服務的,應當給予特許經營者相應補償。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協議有效期內,協議內容確需變更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協議可能對特許經營項目的存續債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事先征求債權人同意。特許經營項目涉及直接融資行為的,應當及時做好相關信息披露。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確有必要延長的,按照有關規定經充分評估論證,協商一致并報批準后,可以延長。
第二十七條 在特許經營期限內,因特許經營協議一方嚴重違約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特許經營者無法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出現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提前終止協議情形的,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終止協議。
特許經營協議提前終止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收回特許經營項目。有嚴重違約行為的一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予對方相應補償。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提前終止的,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理有關設施、資料、檔案等的性能測試、評估、移交、接管、驗收等手續。
第二十九條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者提前終止,對該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繼續采用特許經營方式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
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的,在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優先獲得特許經營權。
新的特許經營者選定之前,行業主管部門和原特許經營者應當根據制定的預案,保障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持續穩定提供。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
第三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者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標準、產品或服務技術規范,以及其他有關監管要求進行監督管理,并依法加強成本監督審查。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審計。
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特許經營者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每年對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情況進行監測分析,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績效評價,并建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對價格或財政補貼進行調整的機制,保障所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社會公眾意見作為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在項目運營過程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特許經營者的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評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二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第三十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對涉及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事項,自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五日內進行核查、處理并反饋,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將特許經營有關政策措施、特許經營部門協調機制組成以及職責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行業主管部門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將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實施主體、特許經營者選擇、特許經營協議及其變更或終止、協議資金規模、分年財政資金安排、協議期限、項目建設運營、所提供公共服務標準、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經過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等有關信息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特許經營者應當公開有關會計數據、財務核算和其他有關財務指標,并依法接受年度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對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服務區域內所有用戶普遍地、無歧視地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不得對新增用戶實行差別待遇。
第三十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依照有關規定報送相關部門。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正常供給。
第三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特許經營者確無能力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持續穩定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對特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良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許經營協議各方違反協議約定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特許經營者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許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收回特許經營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三條 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以及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干預特許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實施細則,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特點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