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
(2015年11月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3號公布 根據2022年3月1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6號修訂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健全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堅持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
第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專項規劃;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產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監管能力建設,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
(四)推動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體系,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依法組織或者委托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六)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按照規定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崗位津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措施建議;
(三)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五)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綜合督導和專項整治,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
(六)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級人民政府發出警示通報,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七)承辦的其他事項。
縣級以上安委會辦公室設在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農業示范區、港區、風景區、自然保護區、旅游度假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強化安全生產監管力量,按照職責對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章 部門、單位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和對安全生產輿情的引導、管控,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二)依法實施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加強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并對許可事項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三)依法開展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制定事故應急預案,上報事故情況,參與或者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受理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進行事故統計;
(六)負責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二級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業總部(總公司、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三級單位、省管企業二級單位、省屬企業(省管企業除外)和市管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四級以下單位、省管企業三級以下單位和其他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指導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三)發布安全生產信息,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
(四)負責工礦商貿行業(煤礦除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五)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六)對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等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七)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統一協調指揮應急救援隊伍,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九)對消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十)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地)火災等災害防治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動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能源管理機構負責能源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煤礦安全監管工作,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安全管理工作,承擔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糧食和物資儲備管理機構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谷物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承擔物資儲備承儲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教育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指導、監督學校(含幼兒園)及其教學、科研、實驗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學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學校、校辦企業和教育設施的日常安全檢查;
(三)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督促學校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
(四)指導學校加強學生實訓實習期間的安全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在校活動和學校組織的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備案、安全教育以及學生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等;
(五)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財政科技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成果進行獎勵;
(三)加大對安全生產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投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工業行業管理,按照規定組織實施相關行業準入和行業規范管理,在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推進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工業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二)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技術改造管理,實施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淘汰落后工藝和產能,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工作,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應急)產業發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指導派出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轄區內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五)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七)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治安、刑事案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民政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指導、監督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殯葬服務機構等各類民政服務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實安全責任和防范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納入普法內容,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二)依法審查修改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安全生產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三)負責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監獄管理機構負責監獄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個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工作;
(二)擬訂工傷保險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依法推進企業參加工傷保險、開展工傷預防;
(三)指導農民工安全培訓教育;
(四)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自然資源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和資源整合工作,依法查處無證和超層越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工作,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對采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按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進行恢復治理;
(四)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五)指導開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六)將安全生產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指導高危行業建設項目規劃選址。
海洋管理機構負責海洋資源保護利用監督管理,負責海域使用、海島保護利用和海域、海島、海岸線修復工作,開展海洋生態預警預測、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防災工作。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核與輻射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三)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礦業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對環保設施和項目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
(五)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環境事件的污染處置和環境質量應急監測;
(六)負責生態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行業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二)依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交通、水利、鐵路、民航、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除外);
(三)負責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用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使用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市政公用行業(含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熱、排水及污水處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鎮燃氣安全管理,指導農村管道天然氣工程質量和運行安全;
(六)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七)依職責承擔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消防備案抽查工作;
(八)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職責范圍內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督促交通運輸有關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二)負責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安全管理,負責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安全管理,指導道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班線客車、旅游包車等營運車輛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負責省管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省管內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工作,負責河道采砂影響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職責范圍內公路水路建設工程、地方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負責職責范圍內危險化學品運輸監管工作,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六)依法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進行監管。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做好種植業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負責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對農業機械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漁業船舶、漁港及漁港水域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畜牧獸醫管理機構負責畜牧獸醫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畜禽養殖、屠宰環節和飼料、獸藥等畜牧業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商貿、流通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展覽、汽車流通、舊貨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業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指導成品油流通工作,嚴格成品油流通領域市場準入;
(四)依法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五)督促指導對外投資企業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文化和旅游安全監督管理,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文化市場和旅游行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文藝演出單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影劇院、文化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藝術品經營場所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旅行社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負責旅游安全應急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依法指導旅游景區建立具備開放的安全條件,配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旅游景區內游樂園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六)配合相關部門加強旅游客運安全管理,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自助游、自駕游等新興業態的安全監管;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文化娛樂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衛生健康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安全管理,負責直屬醫療機構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放射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生產經營單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物品、醫療廢棄物的安全處置管理;
(五)負責生產安全事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負責指導督促國家出資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督促國家出資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三)組織或者參與開展國家出資企業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辦理涉及安全生產前置審批事項的市場主體登記注冊;
(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三)依法對特種設備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監督,負責煙花爆竹質量監督;
(五)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六)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醫療器械、化妝品和疫苗的安全監督管理,嚴格藥品生產準入許可,制定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疫苗安全監管制度并組織實施;
(七)組織制定和發布安全生產地方標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廣播電視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廣播電視機構及設施設備安全管理;
(二)組織、指導廣播電視機構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體育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二)對公共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進行監督管理,對承建的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管理;
(三)對承辦的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發行進行安全管理;
(四)監督指導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管理人防工程建設,負責人防工程設計、監理、質量和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二)組織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負責人防直屬工程平戰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單建人防工程拆除、報廢工作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組織實施或者參與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承擔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三)負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預案編制、戰術研究和備勤備戰、訓練演練、消防救援信息化和應急通信建設,承擔綜合性消防救援行動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四)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
(五)負責消防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規劃、建設與調度指揮,組織或者參與動員各類社會救援力量參加救援任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地震監測設施的安全運維和管理,依法開展地震監測預報預警工作;
(二)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協助制定地震應急預案,組織地震應急準備檢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地震災害風險防范工作;
(四)依法查處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采礦、采石、鉆井、抽水、注水等影響地震觀測環境的違法行為;
(五)負責防震減災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氣象預報與災害性天氣警報,負責為安全生產預防控制和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保障服務;
(二)對雷電災害安全防御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郵政行業運行安全的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加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二)依法監管郵政市場,依法負責快遞等郵政業務的市場準入,監督檢查寄遞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落實安全保障制度。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 省通信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二)負責全省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管工作,依法查處違反通信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
(三)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駐魯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礦山安全國家監察工作;
(二)監督檢查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督促落實礦山安全準入、監管執法、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提出改善和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
(三)開展轄區內礦山安全生產抽查檢查,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采取現場處置措施,督促開展重大隱患整改和復查;
(四)依法對轄區內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進行監管執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現場處理,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整改落實;
(五)參與編制轄區內礦山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參與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依法組織重大以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參與重大以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第三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通航水域的水上巡邏、通航環境管理與通航秩序維護、水上水下施工通航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轄區內船舶安全檢查,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
(三)按照授權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轄區內水上交通事故處置及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 國家能源局駐魯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監管電力市場安全運行;
(二)負責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房屋建筑工程除外)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電力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四)負責電力應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駐魯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民航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二)按照授權負責轄區內民航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轄區內民航空管系統運行和安全狀況;
(三)按照授權參與轄區內民航飛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調查,組織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調查;
(四)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客貨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
(五)按照授權負責轄區內民用機場建設和運行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按照授權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民航空防安全。
第四十二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駐魯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監督管理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保險機構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參與風險評估和事故預防等相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指導保險機構開展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安全生產領域相關保險業務,督促保險機構依法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及個人予以賠付;
(三)指導保險業積極宣傳推廣安全生產領域相關保險業務,為安全生產提供保險保障。
第四十三條 黃河河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黃河安全生產工作及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運行監督;
(二)按照授權負責轄區內黃河河道、水域、灘涂、岸線和堤防、險工、控導、涵閘等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管和日常管理、保護工作;
(三)按照授權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及開發利用活動的論證、審查許可及監督管理;
(四)負責轄區內直管河段及授權河段采砂管理及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駐魯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授權負責轄區內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監管轄區內中央儲備糧棉的有關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三)負責轄區內國家戰略物資收儲、輪換、出庫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儲備物資數量、質量和存儲安全;
(四)負責轄區內石油、天然氣、食糖和救災物資等中央儲備物資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煙草專賣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二)督促煙草專賣系統內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六條 鐵路監管部門依法負責鐵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運輸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鐵路監管部門的規定履行安全管理具體職責。
第四十七條 財政、審計、統計等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部署本行政區域防范生產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決定事項作為安全生產有關檢查、考核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
第五十條 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事故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檢查,有關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警示通報,并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約談:
(一)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連續發生事故且社會影響重大的;
(三)不執行事故掛牌督辦指令的;
(四)不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在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機構設置上不一致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其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