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24-11-04 | |
標 題: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各級各部門單位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要求,鞏固和拓展全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健全完善集體林經營制度,加強森林資源管理,發展集體林業,促進農民增收,現結合山東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精神,堅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使命擔當,積極穩妥推進集體林權制度創新,依法保護農民和林業經營者的集體林權益,增強生態保護和林業發展內生動力,健全完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充分發揮森林多種功能,推動全省林業高質量發展。到2025年,基本形成權屬清晰、責權利統一、保護嚴格、流轉有序、監管有效的集體林權制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不斷壯大林業產業,推動森林經營更加科學高效、保護補償制度更加完善、林權價值增值途徑更加多樣,促進全省森林質量精準提升、森林生態功能更加完善、集體林業發展條件持續改善、農民收入持續增加,為加快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山東篇章作出積極貢獻。
二、主要任務
(一)深化“三權分置”,激發集體林業發展活力。深入推進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堅持集體林地農民集體所有,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林地發包、調整、監督等各項權能,落實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管理責任,防止損害林地和森林資源的行為。保持集體林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開展集體林地延包試點,承包合同剩余期限10年以內,無地類、權屬、邊界等問題的可依法提前確認延包合同。充分利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依法依規分配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收益。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林地權益,鼓勵依法自愿有償轉讓。林地經營權可以依法再流轉,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經營權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發證,可以作為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申報林業項目、申請林木采伐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憑證。
(二)強化部門聯動,加強林權權屬管理。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及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為統一底圖、底數、底版,按照國家關于明確林地管理邊界規范林地管理和清理規范林權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規定,妥善解決集體林地類重疊、權屬交叉等問題。首次登記要充分發揮村組作用,開展地籍調查,規范承包(或流轉)合同,依法開展不動產登記,保障農村、農民財產權益。集體林權首次登記,以及因原登記圖件缺失、宗地界址不清需要開展補充調查的,由政府組織開展地籍調查,相關經費納入縣級政府年度預算。已登記的整宗林地申請變更、轉移、抵押登記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新提交林權地籍調查成果。加強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林權綜合監管平臺、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平臺、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銜接,實現林地合同管理、林權審批、林權交易、林權登記和林權抵押貸款等信息實時互通共享。
(三)規范林權流轉,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鼓勵各地采取措施,整合分散林地,發揮規模效應,提高綜合效益。引導農戶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面積大、期限長的林地經營權流轉給予政策支持。積極培育集體林場、家庭林場、股份合作林場、林業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社等林業經營主體,推廣“企業+合作社+農戶”、“企業+基地+農戶”等模式,通過流轉、托管、訂單帶動、股份合作等方式與農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加強林業中介機構和專業服務隊伍建設,積極穩妥組建林權收儲機構,提高林業社會化服務水平。制定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依托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平臺、農村產權交易平臺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完善林權交易服務體系。引導有條件的國有林場與農戶、村集體等經營主體開展委托管理、合作經營等,建立科學合理的代管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實現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合理確定國有林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并動態調整,發揮績效工資激勵作用。完善林權流轉糾紛調處機制,將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納入平安山東建設評價體系。
(四)加強森林經營,精準提升森林質量。落實國家關于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有關要求,制定我省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指南,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逐步建立以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導有條件的規模經營主體單獨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將森林經營方案作為編制林木采伐限額、審批林木采伐、實施林業項目等行政管理事項的依據。推行全周期森林經營,培育優良鄉土樹種和珍稀林木,開展退化林修復、低產低效林改造、森林撫育、有害生物防治等,增加優質木材儲備,實現森林質量精準提升。開展森林可持續經營試點,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探索差異化森林經營補助政策。
(五)實行分類管理,保障林木所有權權能。探索集體公益林和商品林與森林主導功能相適應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依法依規科學劃定公益林范圍,合理優化調整公益林中集體林比例。集體管理的公益林,要嚴格按照公益林管理規定經營管理,履行管護責任。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齡限制,由經營主體自主確定采伐時間,加強伐中監督和伐后更新管理。將林木采伐限額指標分配、采伐許可申請和審批及采伐監管情況納入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事項目錄清單,強化對森林經營方案和林木采伐告知承諾制執行情況的監管。對林業經營者林木采伐限額實行5年總額控制,確有需要、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使用省級不可預見性和急用調劑等采伐限額。
(六)統籌支持政策,推進特色產業發展。實施興林富民行動,統籌利用農業農村產業發展、地區振興、綠色經濟和循環經濟發展等政策,支持林業產業發展。深入踐行大食物觀,在不改變林地性質的前提下,發展板栗、棗、核桃、榛子、文冠果等木本糧油樹種。在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安全、不影響樹木生長的前提下,支持利用符合條件的林下空間和資源,發展生態旅游、森林康養、自然教育、林下經濟等綠色富民產業,涉及使用林地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法依規辦理使用林地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嚴禁變相搞別墅、高爾夫球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林區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積極實施林業以工代賑項目,將符合條件的納入省級重點項目清單予以支持。提升一批現代產業園區,培育一批林業產業領域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鼓勵創建區域特色林業品牌,開展“三品一標”認證,將優質林產品納入“好品山東”品牌體系,支持各地舉辦林產品推介活動。科學規劃林區路網,加強林業產業路、旅游路、資源路、防火路等建設。將符合政策要求的林業機械按規定和程序列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范圍。
(七)拓展增值路徑,完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構建山東省林業碳匯計量模型參數體系,開展全省林業碳儲量和碳匯量調查。支持符合條件的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并參與碳市場交易。適時修訂山東省森林生態補償辦法,完善生態效益補償機制,鼓勵各地結合生態保護貢獻、生態區位重要程度、森林管護難度等因素,探索實行差異化補償政策。加強古樹名木種質資源保護,開展古樹名木搶救復壯,統籌推進資源保護與活化利用,建立健全古樹名木保護制度。鼓勵各地通過租賃、贖買、合作等方式妥善處置重要生態區位內的集體林,促進村集體和林農增收,推動林業生態產品價值實現。
(八)創新融資機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將符合條件的林權交易服務、林產品精深加工、林下經濟、森林康養、碳匯等納入綠色金融支持范圍。加強政銀企對接,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結合職能定位和業務范圍,探索推出符合林業生產特點的特色金融產品。鼓勵社會資本開展林權收儲擔保服務,支持金融機構探索基于碳匯權益的綠色信貸產品。支持保險機構優化林業保險產品供給,形成以政策性保險為基礎,商業性保險為補充的森林保險格局,滿足差異化保險需求,將符合條件的林業保險產品納入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范圍。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強組織領導,壓實工作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堅持省級部署安排、市縣分級負責、部門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將其納入林長制工作范圍,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及時解決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協調推進本實施方案提出的各項任務措施,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改革落地見效。市縣兩級原則上不制定配套文件。
(十)支持先行先試,積極穩妥推進。鼓勵各地結合自身實際,在種樹農民收益保障機制、發展林業規模經營、林權價值增值途徑、林權投融資機制、林業財產權益保護制度、林業產業發展、集體林經營管理制度和社會化服務等方面積極探索。各市可選擇1—2個縣(市、區)開展試點,大膽先行先試、勇于創新,充分發揮引領作用,為全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模式。加強跟蹤指導,對出現偏差和以各種名義進行不當開發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糾偏。
(十一)加強隊伍建設,完善工作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確林業主管部門職責,適當增加專業技術崗位。公安機關加強對森林公安的直接領導管理,優化警務工作機制,強化隊伍力量保障。實施生態護林員能力提升行動,全面推廣全國生態護林員聯動管理系統,加強對生態護林員監督管理,依托全國鄉鎮林業工作站崗位培訓在線學習平臺,對生態護林員開展專題培訓,切實增強生態護林員輔助服務的能力。
(十二)強化績效評價,確保改革成果。適時修訂山東省林長制績效評價標準,建立客觀反映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效的評價指標體系,重大事項及時向省委、省政府請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