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強化和規范我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現將有關政策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改革工作。2022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公開發布了《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該文件是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后國家層面出臺的首個關于排污口監督管理的頂層設計文件。文件對現存排污口“怎么治”、新設排污口“怎么審”、日常“怎么管”等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進行了系統部署。《實施意見》明確要求,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做好組織調度,壓實各方責任。
2022年12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環辦水體〔2022〕34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具體和細化了《實施意見》中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及監督管理的任務要求。
為認真貫徹落實《實施意見》和《通知》有關要求,結合山東實際提出細化實化措施,強化和規范我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省政府辦公廳制定印發了《工作方案》。
二、決策依據
《工作方案》的決策依據主要有: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
(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環辦水體〔2022〕34號)
三、出臺目的
建立健全入河入海排污口動態排查、規范整治、科學監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長效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實現“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鏈條管理,不斷提升我省水環境質量和治理能力,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保衛戰。
四、重要舉措
《工作方案》共包含總體要求、重點任務、保障措施三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為總體要求。提出建立健全入河入海排污口動態排查、規范整治、科學監管、全方位保障“四位一體”的長效管理機制,確定了2024年6月底前完成黃河流域、南四湖流域入河排污口及全海域入海排污口整治,202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任務目標。
第二部分為重點任務。明確了深入開展排污口排查溯源、實施排污口分類整治、加強排污口監督管理等“三大類”“十小項”重點任務,并創新提出了一系列任務舉措,實現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測、溯、治、管”全覆蓋。
第三部分為保障措施。從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資金保障、嚴格責任追究、強化公眾監督四個方面,提出了強化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