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
(2018年8月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0號公布 自2018年8月6日起施行)
為了深化簡政放權,促進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濟南、青島、煙臺3市在新舊動能轉換中的引領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決定將70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濟南、青島、煙臺市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實施,制定具體銜接方案,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完成相關交接工作;完善事項調整后的辦理程序,落實經費保障、技術支撐、指導培訓等措施,充分利用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平臺,推行網上辦理。在調整事項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繼續做好受理、審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脫節。濟南、青島、煙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實施相關行政權力事項需要使用國家統一信息系統或者與中央部門進行業務對接,以及需要征求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單位意見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做好溝通銜接,避免因事項調整影響相關行政權力事項實施。
濟南、青島、煙臺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決定及時調整本級行政權力清單,嚴格對調整事項承接部門、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調整事項承接部門、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對相關事項的監督管理職責,創新監管方式,強化日常監管,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盡快完善以信用承諾、信息公示為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效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對委托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及其實施行政權力的內容予以公告,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權力的行為,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對直接下放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采取隨機抽查、專項評估、滿意度調查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