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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山東省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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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21日政協第七屆山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0年6月5日政協第八屆山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2005年6月29日政協第九屆山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2011年6月28日政協第十屆山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2019年10月23日政協第十二屆山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人民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提案是政協委員,參加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及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界別、委員小組(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并交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的書面意見和建議。經審查立案的提案,交承辦單位辦理并作出書面答復。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的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載體,是發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緊緊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改革創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服務。

第四條 提案工作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加強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密切協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

第六條省政協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提案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關于提案審查情況的報告。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七條 每屆省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省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工作,并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八條 每屆省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后,提案審查委員會根據情況作必要調整,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依照《政協山東省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通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起草省政協常務委員會提案工作報告,向省政協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向省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二)制定省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務;

(四)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和處理,對立案的提案協商確定承辦單位;

(五)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對未按期辦復的及時催辦;

(六)組織重點提案的遴選與督辦;

(七)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采取適當形式向中共山東省委(以下簡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重要意見和建議;

(八)組織提案工作的評選表彰和宣傳報道,做好提案公開工作,加強提案信息化建設;

(九)組織提案工作學習研討和經驗交流,開展提案工作理論研究和業務培訓;

(十)加強與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以及各承辦單位的聯系;

(十一)加強與省政協委員和各民主黨派省委、有關人民團體以及省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的聯系與協作;

(十二)接受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十三)加強與各省(區、市)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系,互通情況,交流經驗;

(十四)指導市、縣(市、區)政協提案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條 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文件,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并由提案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審定、簽發。

第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

第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是提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省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省政協委員在任期內,可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省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可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三)參加省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省委、團體名義提出提案;

(四)省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

第十四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圍繞全省的中心工作,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我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以及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在深入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

(二)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質量不比數量。

(四)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起人作為第一提案者,署名列于首位,聯名提案者須對提案內容深入了解,自愿聯名,聯名后對提案內容負責;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召集人簽名;以黨派、團體、省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織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以集體或組織名義提出的提案,不得再以其成員個人名義或者聯名形式重復提出。

(五)提案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

第十五條 除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的提案外,其他提案可以在省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十六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加強閉會期間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應當重視在閉會期間提出提案,可將有關調研報告或者在省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專題協商會議上的發言等協商議政成果轉化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 提案經審查后分立案和不立案兩種情況處理。

第十八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嚴格審查,符合立案標準的,予以立案。

第十九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違反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對修訂法律法規提出建議的除外);

(二)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三)超出本省管轄權范圍的;

(四)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五)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六)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行政復議、仲裁程序的;

(七)屬于學術研討的;

(八)為本人或者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九)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十)指名舉報的;

(十一)涉及紀檢監察機關正在審查和調查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

(十二)內容存在抄襲、杜撰或者炒作話題行為的;

(十三)內容空泛、建議籠統或者明顯不可行的。

未予立案的提案,應當與提案者及時溝通協商并書面告知。所提意見建議視不同情況以委員來信或者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轉送有關部門參閱,提案者也可以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條 省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省政協辦公廳聯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召開提案交辦會議,按歸口管理的原則,集中交付有關單位承辦;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及時交付有關單位承辦。

第二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對涉及全局問題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請主席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以省政協建議案形式向有關方面提出;或者進行調查研究,形成專題報告,送有關部門參考。

第二十二條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當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協商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同辦理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

對內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標準的提案,作并案處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提案者。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三條 承辦提案的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有關部門,省法院、省檢察院,中央駐魯單位,駐魯軍隊有關部門,各市黨委、人民政府,省人民團體等,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辦理提案,并對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四條 辦理提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辦單位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單位分管領導和具體承辦部門,指定辦理工作責任人,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發提案答復;應將辦理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工作計劃和年度考核內容,確保有部署、有督促、有檢查;應建立健全辦理工作制度,嚴格程序,加強協調,保證辦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承辦單位對確屬本單位職責范圍以外的提案,須在收到后10個工作日內退回并說明理由,由提案委員會再協商確定承辦單位。對確屬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提案,不能以各種理由拒絕受理。

(三)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協商,會同辦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會同辦理意見告知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復提案者;分別辦理的提案,由各承辦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答復提案者。

(四)承辦單位對辦理的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認真研究,在規定的時限內(會議提案為6個月,平時提案為3個月)及時給予書面答復。對黨派、團體、省政協專門委員會和界別的提案,以及影響重大或者社會反響強烈的提案,應集中力量重點研究和辦理。

(五)承辦單位應當將溝通協商作為提案辦理的必經環節,主動加強與提案者的溝通協商,及時了解提案意圖,征求提案者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建議。未經溝通協商特別是重點提案未經面對面協商,提案復文不得進入報批程序。在就提案所提問題舉行聽證、評議或者座談時,應邀請提案者參加。

(六)對提案的答復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公文格式行文,并加蓋承辦單位公章。委員個人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委員本人,委員聯名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第一提案者;界別、小組或者聯組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召集人;黨派、團體、省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提案單位。省委有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省委辦公廳。政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省政府辦公廳。所有辦理復文均須抄送省政協提案委員會。

(七)承辦單位應當增強答復針對性,堅持辦文與辦事相統一,積極吸收采納提案所提合理意見、建議,認真解決提案所提實際問題。對不予采納的,要說明情況。

(八)對重點督辦提案,承辦單位領導應當親自研究批辦、督促落實,并安排專人當面答復提案者。辦理黨派、團體、省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在書面答復前,應先征求提案單位的意見。

(九)提案辦復后,承辦單位應當認真做好檢查落實工作,對承諾解決的問題應當盡快解決,暫時無法解決的問題應當實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說明;主動征詢提案者對辦理結果的意見,如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承辦單位應重新研究,作進一步的答復或者說明。

(十)年度辦理工作全部結束后,承辦單位應當及時總結經驗,改進辦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提案者應當配合承辦單位的提案辦理工作。在辦理提案過程中,提案者可以通過提案委員會了解有關提案辦理情況,參與提案的辦理;在收到辦理復文后,應當及時向提案委員會反饋意見。

第二十六條 省政協提案委員會應做好提案公開工作,推進提案原文和辦理結果雙公開,開展提案質量和辦理質量“雙向評議”。提案承辦單位應做好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第六章 提案的督辦

第二十七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提案辦理工作的督促。對提案中當年不能解決的重要問題,要跟蹤督辦,促進落實。對承辦單位承諾列入計劃解決的,應當督促其及時向提案者反饋解決進度。

第二十八條 省政協重點提案督辦工作在主席會議和秘書長會議的領導下進行,由辦公廳負責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分工協作,提案委員會組織實施。

對反映黨和政府亟待解決、人民群眾普遍要求改進的問題的,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選作重點提案。重點提案中應有民主監督性提案。

第二十九條 重點提案應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提案委員會應當就重點提案的遴選和督辦,加強與其他專門委員會和相關部門的聯系、協作。

第三十條 重點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員會應當報送省政協主席、副主席和有關方面領導閱示,并提出督辦建議;對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見和建議,提案委員會可以通過《省政協信息專報》等方式報送有關領導。對有省領導簽批意見的提案,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省領導批示要求研究辦理。

第三十一條 對于承辦單位未能按期辦復的提案,提案委員會應當及時督辦。

第三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應將提案者對辦理工作的反饋意見向各承辦單位和有關部門通報。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三條 對于優秀提案、先進提案承辦單位和先進提案工作者,由省政協給予表彰。評選表彰活動每屆舉辦兩次,第一次在每屆的第三年,第二次在每屆的最后一年。

第三十四條 評選原則、評選條件和表彰辦法由提案委員會與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條例經政協山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三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政協可以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和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規定。


責任編輯: 王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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