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人社發〔2022〕2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歸集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預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聯系單位: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基金管理處)
山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歸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失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等有關規定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推進失業保險省級統籌的有關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金包括實施省級統收統支前省本級和各市累計結余的基金以及實施省級統收統支后發生的各項當期基金收入及支出。
第三條 基金收入包括失業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包括失業保險待遇支出、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穩定崗位補貼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條 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管理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財政專戶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 自2023年1月1日起,基金實行省級統收統支,由省級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使用。各市當期基金收入全額上解到省級,失業保險待遇等基金支出由省級撥付到各市。
第六條 各級稅務部門負責按月征收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失業保險費(含滯納金,下同)。除青島外,各級稅務部門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統一繳入省級國庫,再定期轉入省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青島市征收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上解省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各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月末最后2個工作日內,將轉移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項目收入歸集到省級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最后1個工作日統一將全省基金收入劃入省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原則上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產生的利息收入于每年12月份轉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隨基金收入一并上解。
第七條 基金支出實行計劃申報制度。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參考預算和上月基金實際支出金額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支出用款計劃,如有穩崗返還、技能提升補貼等非定期集中大額支出,應提供相關撥付依據。每月3日前(遇節假日提前,下同),各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當月基金支出用款計劃。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每月6日前審核匯總后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計劃。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計劃后,每月10日前將資金撥付到省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資金后于每月13日前撥付到各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撥付。
第八條 建立緊急撥付制度。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基金監測預警機制,當出現集中大量支付等緊急情況時,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向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緊急撥付申請報告,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
第九條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對基金收支業務分級進行核算。充分利用業務財務一體化接口,實現業務數據生成會計憑證,提高準確性和效率,確?;鸢踩??;鹕辖狻⑾聯馨凑铡渡鐣kU基金會計制度》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建立財政、人民銀行國庫、稅務和經辦機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賬實、賬賬、賬表相符。
各級稅務部門每月前2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自然月度、專戶月度)與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國庫部門和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的失業保險費對賬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要按月完成與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國庫部門對賬工作,并將《(XX月)分縣區失業保險費專戶收入劃撥統計表》《(XX月)分市失業保險費專戶收入劃撥統計表》傳遞至省級稅務部門。青島市財政部門按月完成與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對賬工作。
市級稅務部門與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賬。每月前4個工作日內,市級稅務部門匯總上個自然月度全市各縣(區、市)稅務局失業保險費征繳收入情況,依據征收機構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應關系,統計分配至各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形成《(XX月)分經辦機構失業保險費入庫情況表》(自然月度),傳遞給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據此進行“國庫存款”和“失業保險費收入”科目記賬工作;同時依據專戶月度財政專戶劃款情況,形成《(XX月)分經辦機構失業保險費入庫情況表》(專戶月度)傳遞給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據此進行“國庫存款”和“上解上級支出”科目記賬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要按月完成與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賬工作。
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月完成與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上解下撥對賬工作。
第十一條 各市根據本辦法規范本市的基金歸集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山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失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省級預算管理,規范基金收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推進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預算是根據國家預算管理和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編制,經法定程序審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收支計劃?;痤A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則。
第三條 基金預算由基金收入預算和基金支出預算組成。基金收入包括失業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包括失業保險待遇支出、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穩定崗位補貼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條 基金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綜合考慮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編制下年度全市基金預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預算初步草案應會同市級稅務部門編制?;痤A算初步草案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省本級基金預算初步草案由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其中基金收入預算初步草案由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相應稅務部門編制。
第六條 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抽調專業人員組成基金預算編制審核小組,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失業狀況、失業保險政策調整、歷年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擴面征繳、基金結余以及重大突發事件等因素,對各市及省本級下年度基金預算初步草案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各市及省本級根據審核意見進行修改調整。審核無誤后,形成全省基金預算草案。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全省失業保險基金預算草案連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按程序報省政府審定,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和調整
第八條 基金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基金預算批復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其中基金收入預算同時批復省級稅務部門。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基金預算分解下達各市及省本級。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基金預算和規定的程序組織執行。
第九條 建立健全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各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省下達的基金預算及各市基金運行情況,每月向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同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基金收支情況報表,每季度報送基金預算執行報告。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向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基金收支情況報表,每季度報送基金預算執行報告。
第十條 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執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時,按照相關規定啟動基金預算調整程序: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失業保險政策變動情況提出基金預算調整意見,統一部署基金預算調整工作,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稅務部門據此測算后報送各市基金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其中基金收入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應會同市級稅務部門編制,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省本級基金預算調整初步方案由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其中基金收入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應會同相應稅務部門編制。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對各市及省本級基金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進行審核并匯總編制全省基金預算調整方案。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全省失業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連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按程序報省政府審定,按要求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基金預算調整方案批復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其中基金收入預算調整方案同時批復省級稅務部門,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基金預算調整方案分解下達各市及省本級。
第四章 決算編制
第十一條 預算年度終了后,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編制基金年度決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決算初步草案應會同市級稅務部門編制?;饹Q算初步草案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省本級基金決算初步草案由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其中基金收入決算初步草案由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相應稅務部門編制。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組織審核并匯總編制全省基金決算草案。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將全省基金決算草案連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報省政府審定后,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并將經批準的決算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基金決算批復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其中基金收入決算同時批復省級稅務部門,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基金決算分解下達各市及省本級。
第五章 預算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對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全年基金預算任務按期完成。
第十五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將各市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列為確定統籌分擔責任的重要因素,實行全程預算監督,加強對各市及省本級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分析,提高基金預算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市根據本辦法規范本市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