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對涉及生態環境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生態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承擔全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和省確定的生態環境質量目標的區域、流域和企業實施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