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擬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政策、制度,提出省級政府引導基金設立方案。對省級政府引導基金的經營運作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省級政府引導基金收益安排建議。對市縣政府引導基金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承擔省政府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