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業農村廳政府信息”(以下簡稱“政府信息”),是指農業農村廳機關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廳辦公室是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處室和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二)組織維護和更新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分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農業農村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對各相關單位的辦理和答復工作進行督辦;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組織編制我廳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六)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各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全面真實、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七條 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第八條 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范圍
第九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廳領導班子成員及分工,廳主要職能和處室設置;
(二)農業、農村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三)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實施情況;
(四)廳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應公開文件;
(五)辦理農業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六)財政預算、決算信息;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重點建設投資項目、農業財政性專項和其他有關農業項目的組織申報、立項、實施、監督檢查及招標采購情況;
(八)鄉村振興、人居環境整治、海洋強省、優化營商環境、新舊動能轉換等重點領域、重點任務落實情況公開;
(九)重大農業科技推廣技術;
(十)農業農村經濟年度綜合統計信息、市場價格、行業統計信息和行業生產動態管理信息;
(十一)農業農村突發重大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二)廳公務員錄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有關情況等;
(十三)廳長辦公會議信息、通知公告、公示、日常工作動態等;
(十四)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情況;
(十五)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十條 由我廳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或者編制的規劃、計劃、方案等行政決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應當在起草過程中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一條 除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廳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各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方式
第十三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在省農業農村廳官方網站和省政府網站上予以公開,同時可輔以以下一種或者幾種形式:
(一)省農業農村廳公告;
(二)新聞發布會或其他相關會議;
(三)“山東農業”微信、微博及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
(四)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條 屬于重大決策的事項,決策過程中應當采取以下形式公開征求意見:
(一)采取問卷調查、座談會、網上征集等形式征集、聽取社會公眾及管理、服務對象的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專家咨詢、論證;
(三)邀請社會公眾及管理、服務對象代表舉行聽證會;
(四)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利益相關方、有關專家、法律顧問、新聞媒體和基層干部群眾代表等列席部門辦公會議;
(四)其他適當的形式。
第十五條 廳辦公室應當及時組織編制、公布、更新農業農村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第十六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各單位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同一申請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具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廳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范。
第四章 公開程序
第十九條 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公開:
(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單位負責制作、保存本單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并對內容進行核實、保密審查,提請本單位負責人審定;
(二)各單位負責人審定的擬公開政府信息報廳辦公室審核,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政府信息,須報廳領導審定;
(三)經廳領導審定的政府信息由農研中心負責在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官方網站發布,并負責上傳省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其他形式的公開由廳辦公室負責。
第二十條 屬于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各單位應當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農業農村廳政府信息公開發布系統予以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按照《山東省農業農村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書面說明申請人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以及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工作人員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二條 廳辦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分送各單位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收到廳辦公室分辦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根據下列情況提出答復意見: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各單位答復意見經分管信息公開廳領導審核同意后,由辦公室按規定予以答復,并存檔備查。 對于個別難于充分征求法律顧問意見,
第二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各單位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各單位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條 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因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以書面形式報經廳領導同意后,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在內。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報廳保密領導小組或省保密局確定。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廳年度預算。
第二十九條 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負責網絡信息的維護。
第三十條 廳法規處負責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和應訴。
第三十一條 廳辦公室、人事處、機關紀委負責廳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工作。可采取隨機抽查與定期檢查的方式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通報。
各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廳辦公室報送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除廳發正式公文外,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廳辦公室應當按照省政府的有關要求及時公布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二條 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不主動、不及時、不作為的,予以廳內通報;對于造成嚴重影響的,依紀依規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廳有關單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駐廳監察室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農業農村廳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廳屬事業單位公開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定。其他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廳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