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山東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0-07-05 |
發文字號: 魯政發〔2020〕11號 | 發布日期: 2020-07-08 |
標 題: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 |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
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
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
魯政發〔2020〕11號
濟南、青島、煙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6個新設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16號)和山東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1號)要求,為盡可能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以下簡稱“兩區”)更多自主發展、自主改革、自主創新的省級行政權力,支持“兩區”高標準建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不能行使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清單之外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由“兩區”根據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等情況分步分批承接。
省政府辦公廳、省商務廳要按照“一次賦權、分批承接”的原則,會同濟南、青島、煙臺市政府(以下簡稱“濟青煙3市政府”),組織“兩區”結合實際形成用權需求清單,7月底前與省政府有關部門完成對接,確定首批承接的具體權力事項。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放權力事項的指導和監督,對委托實施的省級權力事項,與“兩區”簽訂委托書,將“兩區”受委托實施行政權力的內容予以公告,監督“兩區”實施行政權力行為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對直接下放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采取隨機抽查、專項評估、滿意度調查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同時,在人才、培訓、裝備、信息系統等方面積極創造條件,幫助“兩區”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務服務水平。
濟青煙3市政府要履行屬地管理責任,指導“兩區”不斷優化審批工作流程并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細則,確保下放事項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兩區”要切實做好下放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承接落實工作,依法履行審批監管責任,優化政務服務,努力打造一流營商環境。
附件: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不能行使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