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工作秘密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應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后公開”和“一事一審”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四、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工作秘密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國家民委、國家宗教局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五、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實行委主任負責制。明確辦公室為保密工作機構,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分管辦公室領導分管保密審查工作;各處室負責人對本處室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負責。
六、以下信息不得公開: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七、擬公開的信息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由信息產生的處室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部門(辦公室)提出審查意見;分管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領導審核批準。
八、我委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后方可公開。
九、公文制作過程中,應當同步審查該公文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屬性。
十、需公開的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密級不明確的,應逐級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十一、已確定為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務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十二、擬公開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但其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涉密內容不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十三、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并妥善保存。文字記載應當載明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不公開政務信息的依據或理由、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保密審查責任人的簽章和日期等。公文類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的文字記載同時體現在公文處理單上。
十四、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部門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十五、各處室加強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堅持做到涉密信息不公開。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