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山東省民族宗教委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山東省民族宗教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辦公室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一)辦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宜;(二)維護和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三)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第四條 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發現涉民族宗教因素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范圍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七條 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八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九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條 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十三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包括:(一)負責實施和監督執行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三)發展規劃、總結計劃;(四)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五)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條件、程序;(六)財政預算、決算信息;(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八)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九)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省政府公報、省政府網站、委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及時向省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七條 建立完善當面提出、郵寄、傳真及互聯網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十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我委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辦公室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二十一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我委依照本有關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我委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我委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我委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六)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第二十九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我委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十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三十一條 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范。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 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通報,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管理,考核結果作為處室評先樹優的依據之一,保證政府信息公開的有效實施。
第三十三條 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業務培訓。機關各處室應當強化政府信息公開意識,明確專人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時主動的向辦公室報送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四條 辦公室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府辦公廳提交我委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二)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處室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紀依法給予處分:(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二)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未做詳盡規定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