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湖南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衡山縣法院、雁峰區法院、石鼓區法院分別依法對謝軍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開設賭場案;上訴人龍科等13人聚眾斗毆、搶劫、尋釁滋事、開設賭場、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案;李樂芳等6人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案;周興華等31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搶劫、非法拘禁案等6件涉惡案件進行了集中公開宣判。
謝軍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開設賭場案
被告人謝軍糾集他人一起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在衡南縣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2018年2月10日,謝軍持刀刺傷一名被害人,致其死亡,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衡陽中院以被告人謝軍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五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等人經濟損失3.3萬元。
周興華等31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搶劫、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周興華、張閏與杜冬(另案處理)為謀取非法利益,糾集他人打著“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的傳銷幌子,以銷售虛構的“皇璽”保健品為名,以強迫被害人加入傳銷為由,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有組織、有分工、有步驟地劫取5名被害人的財物共計143312元,對10名被害人實施非法拘禁行為,形成了以杜冬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雁峰區法院以被告人周興華犯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對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四年九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應的附加刑。
當天,祁東縣法院以被告人龍科犯搶劫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對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應的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龍科等人提出上訴。衡陽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恰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衡山縣法院以被告人李樂芳犯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對其他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七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蒸湘區法院以被告人伍某某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對其余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二年十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相應的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賀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衡陽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石鼓區法院以被告人劉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被告人張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