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機構改革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問題的解釋國辦公開辦函〔2019〕14號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關于機構改革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辦理問題的解釋
國辦公開辦函〔2019〕14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請求明確依申請公開相關事宜處理方式的函》(粵辦函〔2019〕4號)收悉。經(jīng)研究并征求司法部、國家檔案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意見,現(xiàn)函復如下:
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行政機關職權發(fā)生變更的,由負責行使有關職權的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guī)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按照“誰收到、誰處理”的原則辦理。對于行政機關職權劃轉后的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劃分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第一,行政機關涉及職權劃轉的,應當盡快將相關政府信息一并劃轉。
第二,申請人向職權劃出行政機關申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可在征求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意見后作出相應處理,也可告知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另行提出申請。
第三,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申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辦理,與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做好銜接,不得以相關政府信息尚未劃轉為由拒絕。
第四,相關政府信息已經(jīng)依法移交國家檔案館、成為國家檔案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相關規(guī)定管理。對于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按照檔案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五,行政機關職權劃入黨的機關的,如果黨的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相關信息公開事項以行政機關名義參照前述規(guī)定辦理;如果黨的機關沒有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相關信息公開事項按照《中國共產(chǎn)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