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了《山東省綠色建筑促進辦法》(省政府令第32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相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立法的必要性
發展綠色建筑,以綠色、循環、低碳理念指導城鄉建設,有利于提高資源能源使用效率,破解能源資源瓶頸約束,是落實“兩山”理論、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有利于推動傳統產業技術升級與產品換代,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等戰略新興產業,是促進城鄉建設模式轉型升級、實施新舊動能轉換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提高建筑舒適性、健康性,改善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是加快新型城鎮化、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有效途徑。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相繼出臺了關于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等文件,進一步要求建立綠色建筑全壽命周期閉合管理模式,大力發展綠色建筑,推進綠色生態城區建設。省委、省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先后印發《關于大力推進綠色建筑行動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3〕10號)等文件,建立健全綠色建筑推廣及工程管理機制,推動我省綠色建筑深入發展。截止2018年底,全省累計建成綠色建筑3.3億平方米,獲得綠色建筑星級標識項目達到11783萬平方米,組織創建5批22個省級綠色生態示范城區、3批51個示范城鎮。但是,隨著工作的深入,我省綠色建筑工作也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解決;目前,江蘇、浙江、安徽、江西等省已制定了綠色建筑發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為我省提供了有益借鑒。因此,制定一部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的政府規章十分必要而且可行。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是構建“政府主導、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綠色建筑引導、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推廣和宣傳;進一步明確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要求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共同推進。
二是推行綠色建筑全面推廣政策。《辦法》提出實行分級遞進和分類遞進相結合的推廣模式,要求新建民用建筑(3層以下居住建筑除外)應當采用國家和省規定的綠色建筑標準,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三是建立綠色建筑全過程管理制度。《辦法》根據建筑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環保等綜合性要求,在土地出讓、規劃、設計、施工、竣工驗收、運行維護等環節規定了技術與管理要求,明確了有關部門管理職責及建設、設計、施工、物業管理等單位的責任,形成了環環相扣、多方參與、鏈條閉合的管理機制。
四是明確引導激勵政策。為推動綠色建筑發展,《辦法》單列了“引導激勵”一章。一方面,將省級已經實施的綠色建筑專項資金政策拓展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了資金支持方向,有利于各地制定出臺財政激勵政策;另一方面,規定了對綠色建筑的科研開發、建設、運營等實行稅收減免、容積率獎勵、用能價格優惠等扶持政策。
五是鼓勵綠色建筑技術推廣。根據我省地域特點、環境條件,《辦法》規定,推廣應用自然通風、天然采光、雨水利用、可再生能源應用、建筑廢棄物利用、綠色建材等成熟適用技術產品。鼓勵應用墻體保溫材料、節能門窗、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適宜技術建造綠色農房。鼓勵綠色建筑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規定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筑工程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與產品。在新建建筑規劃條件和建設條件中明確裝配式建筑要求,鼓勵推廣裝配式建筑全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