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政府信息公開處理決定送達問題的解釋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政府信息公開處理決定送達問題的解釋
國辦公開辦函〔2016〕235號
農業部辦公廳:
《關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達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函》(農辦便函〔2016〕233號)收悉。經研究并征求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郵政管理部門意見,現答復如下:
一、行政機關作出的信息公開處理決定,是正式的國家公文,應當以權威、規范的方式依法送達申請人。參照有關法律規定,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和郵寄送達。
二、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及我國國家公文郵寄送達實際做法,應當通過郵政企業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送達。
三、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行政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收取郵寄成本費用,但不得以要求申請人向郵政企業支付郵寄費的方式收取。
四、采取直接送達、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等方式送達的,以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收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以交郵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
五、本答復做出以前,已經通過其他快遞企業寄出的,以交郵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