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 行政備案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 | |
實施主體 | 山東省民政廳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
承諾辦結時限 | 當場 | 法定辦結時限 | 1 自然日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聯辦機構 | - | |
是否一次辦好 | 是 | 事項版本 | 12409 | |
服務對象類型 | 社會組織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務 | 否 | |
通辦業務范圍 | - | 辦理形式 | 網上辦理,窗口辦理 | |
是否存在運行系統 | -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
行使層級 | 省級 | |||
網上辦理深度 | 互聯網咨詢,互聯網收件,互聯網預審,互聯網受理,互聯網辦理,互聯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 |
辦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 | 是 |
辦理方式 | 自辦件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稱 | 社會事務窗口 |
辦理地點 |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街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三層B5窗口 - B5 |
審批結果名稱 | 無 |
審批結果類型 | 無 |
審批結果送達方式 |
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行政法規 |
依據機關 | 國務院 |
發文字號 | 國務院令第250號,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
依據內容 | 第十六條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
原文下載地址 | 點擊查看 |
依據名稱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行政法規 |
依據機關 | 國務院 |
發文字號 | 國務院令第250號,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
依據內容 | 第六條 第一款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六條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
原文下載地址 | 點擊查看 |
辦理流程
環節名稱 | 辦理內容 | 辦理期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辦結 | 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 | 0 |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 準予備案的,給予備案;不予備案的,告知申請人理由。 |
受理 | 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 0 |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 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備案決定。 |
申請 |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 0 |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受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地址:濟南市泉城路319號
電話:0531-82621687
行政訴訟
部門: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47號
電話:0531-81691000
受理條件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備注 |
銀行開戶許可證 | 復印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銀行開戶行核發 | 必要 | 銀行開戶許可證示例.jpg | 銀行開戶許可證示例.jpg | - |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常見問題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