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權力來源 | 上級下放 |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 | |
實施主體 |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
承諾辦結時限 | 當場 | 法定辦結時限 | 30 工作日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否 | 聯辦機構 | 無 | |
是否一次辦好 | 否 | 事項版本 | 9 | |
服務對象類型 |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務 | 否 | |
通辦業務范圍 | - | 辦理形式 | 網上辦理,快遞申請 | |
行使層級 | 省級 | |||
是否支持快遞申請 | 是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于金 |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0531-51788150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濟南市歷下區解放東路16號) | |
網上辦理深度 | - |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辦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 | 是 |
辦理方式 | - |
辦理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
辦理地點 |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街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其他事務類窗口 - 收件窗口:省市綜合業務專區A18 A10 B08 B10,出件窗口:省市綜合業務專區A18 |
審批結果名稱 | |
審批結果類型 | 無 |
審批結果送達方式 | 郵寄送達 |
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2006年7月26日勞動保障部令第27號公布 根據2015年4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27號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終止: (一)根據合作協議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中外合作辦學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銷辦學資格的; (三)被吊銷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終止,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提出項目終止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學生的方案。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終止的,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將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交回審批機關,由審批機關依法注銷并向社會公布。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交回審批機關,由審批機關依法注銷并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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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第五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教育機構與內地教育機構合作辦學的,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教育機構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合作辦學項目的具體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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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2006年7月26日勞動保障部令第27號公布 根據2015年4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終止: (一)根據合作協議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中外合作辦學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銷辦學資格的; (三)被吊銷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終止,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提出項目終止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學生的方案。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終止的,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將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交回審批機關,由審批機關依法注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的監督,組織或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對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的辦學水平和教育培訓質量,進行定期綜合性評估和專項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年度辦學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招收學生、培訓專業(職業、工種)、培訓期限、師資配備、教學質量、證書發放、財務狀況等基本情況。 第四十六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向社會公布社會審計機構對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結果,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應當具有與專業(職業、工種)設置相對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自編和從境外引進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樣本應當自發布之日起5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依法如實發布機構和項目的名稱、培訓目標、培訓層次、主要課程、培訓條件、培訓期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證書發放和就業去向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者頒發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職權審批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組織與活動的規定,導致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未經批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多收的費用,并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后,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 (一)超出審批范圍、層次辦學的; (二)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的; (四)違反規定對辦學結余進行分配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教育機構與內地教育機構合作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辦學項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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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2006年7月26日勞動保障部令第27號公布 根據2015年4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的監督,組織或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對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的辦學水平和教育培訓質量,進行定期綜合性評估和專項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年度辦學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招收學生、培訓專業(職業、工種)、培訓期限、師資配備、教學質量、證書發放、財務狀況等基本情況。 第四十六條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向社會公布社會審計機構對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結果,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應當具有與專業(職業、工種)設置相對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自編和從境外引進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樣本應當自發布之日起5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依法如實發布機構和項目的名稱、培訓目標、培訓層次、主要課程、培訓條件、培訓期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證書發放和就業去向等。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未經批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多收的費用,并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后,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 (一)超出審批范圍、層次辦學的; (二)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的; (四)違反規定對辦學結余進行分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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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山東省人民政府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山大路207-2號
電話:0531-82621687
行政訴訟
部門: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47號
電話:0531-81681000
受理條件
(一)根據合作協議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中外合作辦學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銷辦學資格的; (三)被吊銷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