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 | |
實施主體 |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
承諾辦結時限 | 4 工作日 | 法定辦結時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聯辦機構 | - | |
是否一次辦好 | 否 | 事項版本 | 35 | |
服務對象類型 | 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組織 | 是否涉及中介服務 | 否 | |
通辦業務范圍 | -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快遞申請 | |
行使層級 | 省級 | |||
是否支持快遞申請 | 是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宋怡然 |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0531-68966270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路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省市綜合業務區B02窗口(省農業農村廳) | |
網上辦理深度 | 互聯網咨詢,互聯網收件,互聯網預審,互聯網受理,互聯網辦理,互聯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互聯網電子證照反饋,其他 |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辦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 | 是 |
辦理方式 | -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辦理地點 |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路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省市綜合業務區B02窗口(省農業農村廳) - B02 |
審批結果名稱 |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
審批結果類型 | 批文 |
審批結果送達方式 | - |
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國家對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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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辦公場所和網上辦理平臺,公布船網工具指標、漁業捕撈許可證審批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自受理船網工具指標或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或者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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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
依據內容 | 批準發放海洋作業的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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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海洋捕撈漁船,應當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在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內批準,并取得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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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申請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登記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提出,提交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申請人戶口簿或者營業執照,以及申請人所屬漁業組織出具的意見,并按以下情況提供資料: (一)制造海洋捕撈漁船的,提供經確認符合船機槳匹配要求的漁船建造設計圖紙。國內海洋捕撈漁船淘汰后申請制造漁船的,還應當提供漁船拆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和現場監督管理的影像資料,以及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注銷證明。國內海洋捕撈漁船因海損事故造成漁船滅失后申請制造漁船的,還應當提供船籍港登記機關出具的滅失證明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注銷證明。 (二)購置海洋捕撈漁船的提供:1.被購置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和所有權登記證書;2.被購置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3.漁業船網工具指標轉移證明;4.漁船交易合同;5.出售方戶口簿或者營業執照。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的提供: 1.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和所有權登記證書; 2.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 申請增加國內漁船主機功率的,還應當提供用于主機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漁船的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和現場監督管理的影像資料或者滅失證明,及其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注銷證明,并提供經確認符合船機槳匹配要求的漁船建造設計圖紙。 (四)進口海洋捕撈漁船的,提供進口理由、舊漁業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 (五)申請制造、購置、更新改造、進口遠洋漁船的,除分別按照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外,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的遠洋漁船,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但是,申請購置和更新改造的遠洋漁船,不需提供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 (六)購置并制造、購置并更新改造、進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的,同時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進口海洋捕撈漁船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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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除第十二條規定情況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國內海洋大中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審批。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購置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的,由買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國內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的申請、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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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制造、更新改造、進口漁船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有效期為18個月,購置漁船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因特殊原因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辦理完畢相關手續的,可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有效期延展1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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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國內捕撈輔助船的總量控制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內捕撈漁船數量和規模相匹配,其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審批按照捕撈漁船進行管理。國內捕撈輔助船、休閑漁船和徒手作業捕撈許可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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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內陸水域捕撈業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和管理,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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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87年10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0月20日農牧漁業部發布,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
依據內容 | 內陸水域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內陸水域漁業,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型江河漁業,可以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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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
依據內容 | 海洋漁業,除國務院劃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外,由毗鄰海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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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
依據內容 |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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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87年10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0月20日農牧漁業部發布,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
依據內容 | 漁政檢查人員有權對各種漁業船舶的證件、漁船、漁具、漁獲物和捕撈方法,進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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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87年10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0月20日農牧漁業部發布,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
依據內容 | 國務院劃定的“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的漁業,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海區漁政管理機構監督管理;“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的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由毗鄰海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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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環節名稱 | 辦理內容 | 辦理期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受理 | 1.初審 受理人對照審批條件進行審核。初步審核主要審查材料是否齊全和材料填寫是否規范、完整等。 2.補正材料 (1)屬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當場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當場補正的告知申請人當場補正,并予以協助。不能當場補正的,做出補正材料通知單,列明需補正的材料內容和補正期限。 (2)屬于信函、傳真或網上受理的,受理人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補正材料通知單,列明需補正的材料內容、補正期限。 3.受理決定 (1)經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登錄山東省政務服務綜合應用系統受理。 (2)經審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錄山東省政務服務綜合應用系統自動生成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打印。 | 3 | 屬本部門職責,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符合《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 - |
審查 |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相關工作人員通過審查申請材料的齊全性、規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辦理建議,分管領導根據辦理意見決定是否準予許可。 | 3 | 符合《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 - |
辦結 | 通過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打印《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并郵寄給申請人。 | 1 | 審批通過的,打印并發放證書 | - |
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山東省人民政府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50號
電話:0531-51781827
行政訴訟
部門: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47號
電話:0531-81691000
受理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海洋漁船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已經受理的,不予批準: (一)漁船數量或功率數超過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的; (二)從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進口,或以合作、合資等方式引進捕撈漁船在我國管轄水域作業的; (三)除他國政府許可或到特殊漁區作業有特別需求的專業遠洋漁船外,制造拖網作業漁船的; (四)制造單錨張綱張網、單船大型深水有囊圍網(三角虎網)作業漁船的; (五)戶籍登記為一戶的申請人已有兩艘以上小型捕撈漁船,申請制造、購置的; (六)除專業遠洋漁船外,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登記地為非沿海縣(市)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與企業登記地不一致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及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產業發展政策的。
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備注 |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通過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打印,并由申請人簽字蓋章,主管部門蓋章 | 必要 |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doc |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示例樣表.jpg | 申請人簽字蓋章,主管部門蓋章 | 申請人簽字蓋章,主管部門蓋章 | - |
申請人戶口簿 | 原件或復印件 | 數據共享(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 1 | A4 | 居民戶口簿 | 部門共享核驗,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申請人提供公安部門制發的戶口簿 | 非必要 | 申請人戶口簿示例樣表.jpg | 申請人戶口簿示例樣表.jpg | 戶口簿應包含總頁、申請人頁;申請制造、購置小型捕撈漁船還應包含戶口內其他人員頁 | 戶口簿應包含總頁、申請人頁;申請制造、購置小型捕撈漁船還應包含戶口內其他人員頁 | - |
申請人營業執照 | 原件或復印件 | 數據共享(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 1 | A4 | 營業執照 | 部門共享核驗,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申請人提供市場監管部門制發的營業執照 | 非必要 | 申請人營業執照示例樣表.jpg | 申請人營業執照示例樣表.jpg | 營業執照應真實有效 | 營業執照應真實有效 | - |
出售方戶口簿 | 原件或復印件 | 數據共享(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 1 | A4 | 居民戶口簿 | 部門共享核驗,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申請人提供出售方的由公安部門制發的戶口簿 | 非必要 | 出售方戶口簿示例樣表.jpg | 出售方戶口簿示例樣表.jpg | 涉及買賣漁船的需要提交 | 戶口簿應包含總頁、出售人頁 | - |
出售方營業執照 | 原件或復印件 | 數據共享(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 1 | A4 | 營業執照 | 部門共享核驗,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申請人提供出售方的由公安部門制發的營業執照 | 非必要 | 出售方營業執照示例樣表.jpg | 出售方營業執照示例樣表.jpg | 涉及買賣漁船的需要提交 | 營業執照應真實有效 | - |
漁船交易合同 | 原件或復印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非必要 | 漁船交易合同示例樣表.jpg | 漁船交易合同示例樣表.jpg | 涉及買賣漁船的需要提交 | 交易合同應真實有效,應由交易雙方簽字,法人應由法人代表簽字 | - |
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注銷證明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申請人提供省市縣船檢機構出具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注銷證明 | 非必要 | 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注銷證明示例樣表.jpg | 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注銷證明示例樣表.jpg | 涉及拆解漁船的,需提交被淘汰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注銷證明 | 涉及拆解漁船的,需提交被淘汰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注銷證明 | - |
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申請人提供漁業船舶檢驗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 必要 | 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示例樣表.jpg | 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示例樣表.jpg | 購置海洋捕撈漁船的,應提供被購置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的,應提供本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 檢驗證書合格有效,且未超年度檢驗時間范圍 | - |
漁業船舶國籍證書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部門共享核驗,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申請人提供省市縣漁業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國籍證書 | 必要 | 漁業船舶國籍證書示例樣表.jpg | 漁業船舶國籍證書示例樣表.jpg | 購置海洋捕撈漁船的,應提供被購置漁船的漁業船舶國籍證書 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的,應提供本船的漁業船舶國籍證書 | 國籍證書應真實有效 | - |
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部門共享核驗,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申請人提供省市縣漁業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 必要 | 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示例樣表.jpg | 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示例樣表.jpg | 購置海洋捕撈漁船的,應提供被購置漁船的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的,應提供本船的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 所有權證書真實有效,且申請人為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上載明的持股比例最大者 | - |
漁船設計建造圖紙 | 原件或復印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非必要 | 漁船設計建造圖紙示例樣表.jpg | 漁船設計建造圖紙示例樣表.jpg | 制造和更新改造(增加主機功率)漁船,在申請辦理船網工具指標時,申請人須提供漁船設計圖紙。提供的漁船設計圖紙應包括“總布置圖”、漁撈設備布置圖和船體說明書等主要圖紙,圖紙上記載的信息至少應包括船長、型寬、型深、總噸位和主機功率等船舶基本技術參數信息,且設計圖紙應依法經過有審批權限的部門批準,在圖紙上有圖紙審查批準印章或者單獨出具的圖紙審批函等。 | 圖紙上記載的信息至少應包括船長、型寬、型深、總噸位和主機功率等船舶基本技術參數信息,且設計圖紙應依法經過有審批權限的部門批準,在圖紙上有圖紙審查批準印章或者單獨出具的圖紙審批函等。 | - |
常見問題
問 : 網批有效期多長時間?
回答:制造、更新改造、進口漁船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有效期為18個月,因特殊原因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辦理完畢相關手續的,可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有效期延展18個月。問 : 提供的漁船建造設計圖紙有何要求?
回答:制造漁船和更新改造漁船(增加漁船主機功率)需要提供。圖紙必須經過有審批權限的部門批準,并應有圖紙審查批準印章或單獨出具的圖紙審批函問 : 拆解、滅失的漁船獲得指標制造新船,有時間要求嗎?
回答:漁船滅失、拆解、銷毀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漁船滅失、拆解、銷毀之日起12個月內,按本規定申請辦理漁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續;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行放棄,由漁業主管部門收回船網工具指標。漁船滅失依法需要調查處理的,調查處理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此規定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