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 | |
實施主體 | 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
承諾辦結時限 | 10 工作日 | 法定辦結時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聯辦機構 | - | |
是否一次辦好 | 否 | 事項版本 | 18 | |
服務對象類型 |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務 | 否 | |
通辦業務范圍 | - | 辦理形式 | 網上辦理,快遞申請 | |
行使層級 | 省級 | |||
是否支持快遞申請 | 是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政務大廳聯系人 |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0531-68966267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路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1號樓3樓 社會事務區C01窗口 | |
網上辦理深度 | 互聯網咨詢,互聯網收件,互聯網預審,互聯網受理,互聯網辦理,互聯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 |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辦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 | 是 |
辦理方式 | -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
辦理地點 |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路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1號樓3樓 社會事務區C01窗口 - C01 |
審批結果名稱 |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 |
審批結果類型 | 證照 |
審批結果送達方式 | - |
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92號 |
依據內容 | 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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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92號 |
依據內容 |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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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國發〔2021〕7號 |
依據內容 | 附件1第117、118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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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國藥監法〔2021〕40號 |
依據內容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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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
依據內容 | 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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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92號 |
依據內容 | 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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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92號 |
依據內容 |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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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
依據內容 |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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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
依據內容 |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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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環節名稱 | 辦理內容 | 辦理期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審查 | 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形成初審審查意見 | 1 |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 - |
審核 | 對審查人員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形成許可決定建議 | 5 |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 - |
行政許可 | 作出許可決定。 | 4 |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 - |
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山東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文化東路50號
電話:0531-51781827
行政訴訟
部門: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47號
電話:0531-81691000
受理條件
第十九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中審核批準的項目(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單位名稱、網站名稱、IP地址等); (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基本項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三)網站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服務方式、服務項目等)。
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備注 |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 原件 | 電子 | 0 | - | - | 網上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上傳(并寄回原件)藥監部門核發的證書 | 必要 | 互聯網.jpg | 互聯網.jpg | 暫無 | 暫無 | - |
變更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單位名稱,須提供市場監管部門變更證明 | 原件 | 電子 | 0 | - | - | 網上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市場監管部門證明 | 必要 | 變更證明.doc | 變更證明.doc | 暫無 | 暫無 | - |
變更網站名稱、網站主服務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網站其他服務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應提供證明文件 | 原件 | 電子 | 0 | - | - | 網上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變更網站名稱.doc | 變更網站名稱.doc | 暫無 | 暫無 | - |
變更法定代表人須提交市場監管部門變更證明) | 原件 | 電子 | 0 | - | - | 網上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市場監管部門證明 | 必要 | 變更法人.doc | 變更法人.doc | 暫無 | 暫無 | - |
變更網站欄目,需提供相關變更欄目和內容的復印件,以及在線瀏覽網站變更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 原件 | 電子 | 0 | - | - | 網上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變更網站欄目.doc | 變更網站欄目.doc | 暫無 | 暫無 | - |
變更服務范圍的,原資格證書收回,重新申請 | 原件 | 電子 | 0 | - | - | 網上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變更服務范圍.doc | 變更服務范圍.doc | 暫無 | 暫無 | - |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確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 原件 | 電子 | 0 | - | - | 網上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授權書.jpg | 授權書.jpg | 暫無 | 暫無 | - |
常見問題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