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 行政備案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 | |
實施主體 | 山東省司法廳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
承諾辦結時限 | 8 工作日 | 法定辦結時限 | 30 工作日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聯辦機構 | - | |
是否一次辦好 | 是 | 事項版本 | 12418 | |
服務對象類型 |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其他組織 | 是否涉及中介服務 | 否 | |
通辦業務范圍 | -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快遞申請 | |
是否存在運行系統 | -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
行使層級 | 省級 | |||
是否支持快遞申請 | 是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律師工作處 |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0531-51781868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山大路207-2號山東省司法廳律師工作處1409室 | |
網上辦理深度 | 互聯網咨詢,互聯網收件,互聯網預審,互聯網受理,互聯網辦理,互聯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互聯網電子證照反饋 |
辦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 | 是 |
辦理方式 | 轉報件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
窗口名稱 | 綜合窗口 |
辦理地點 |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路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B10號綜合窗口 - B10號 |
審批結果名稱 | 律師事務所執業證副本變更登記 |
審批結果類型 | 其他 |
審批結果送達方式 |
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依據類別 | 法律 |
依據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
依據內容 |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原審核部門備案。 |
原文下載地址 | 點擊查看 |
依據名稱 |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 |
依據類別 | 部門規章 |
依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發文字號 | 司法部令第119號發布,司法部令第143號修正 |
依據內容 |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組織形式、住所等事項的,變更審核或者備案機關應當自作出準予變更決定或者備案之日起十日內,為律師事務所辦理執業證書變更事項登記或者換發執業證書。 |
原文下載地址 | 點擊查看 |
依據名稱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
依據類別 | 部門規章 |
依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發文字號 | 司法部令第111號發布,司法部令第133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原審核機關備案。 |
原文下載地址 | 點擊查看 |
依據名稱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
依據類別 | 部門規章 |
依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發文字號 | 司法部令第111號發布,司法部令第133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原審核機關備案。 |
原文下載地址 | 點擊查看 |
依據名稱 |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 |
依據類別 | 部門規章 |
依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發文字號 | 司法部令第119號發布,司法部令第143號修正 |
依據內容 |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組織形式、住所等事項的,變更審核或者備案機關應當自作出準予變更決定或者備案之日起十日內,為律師事務所辦理執業證書變更事項登記或者換發執業證書。 |
原文下載地址 | 點擊查看 |
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依據類別 | 法律 |
依據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
依據內容 |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原審核部門備案。 |
原文下載地址 | 點擊查看 |
辦理流程
環節名稱 | 辦理內容 | 辦理期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受理 | 受理申請 | 2 | 1、內容真實、齊全;2、符合相關規定 | 受理;不予受理;補充補正 |
審核 | 審查材料 | 4 | 1、內容真實、齊全;2、符合相關規定 | 審核通過;審核不通過;補充補正 |
辦結 | 將變更信息上傳至山東省律師信息管理系統 | 2 | 審核通過 | 律師事務所信息變更 |
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山東省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泉城路319號;北京市朝陽門南大街6號
電話:0531-82621687
行政訴訟
部門: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47號
電話:0531-81691000
受理條件
(1)新合伙人應符合《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新合伙人應當從專職執業的律師中產生,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但司法部另有規定的除外。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2)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合伙協議規定的退伙條件;合伙人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能擔任合伙人的情形或者由合伙人會議依照章程、合伙協議的規定決議除名的,應當退伙。
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備注 |
律師事務所變更事項備案表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律師事務所開具 | 必要 | 律師事務所(分所)變更事項備案表(空表) .doc | 律師事務所(分所)變更事項備案表(樣表).doc | - | 1、內容真實、材料齊全,無涂改;2、符合相關規定 | - |
合伙人會議關于同意合伙人加入或退出、除名的決議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 | 申請人自己提供 | 必要 | 合伙人會議關于同意合伙人加入或退出、除名的決議(空表).docx | 合伙人會議關于同意合伙人加入或退出、除名的決議(樣表).docx | - | 真實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如有未參會人員或棄權人員應在協議中顯著注明。未全體簽字或除名的,應后附經山東省司法廳許可的章程、合伙協議。 |
申請人擬加入或退出合伙的申請書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 | 律師事務所開具 | 必要 | 申請人擬加入或退出合伙的申請書(空表).docx | 申請人擬加入或退出合伙的申請書(樣表).docx | - | 真實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 |
加入或退出方與原合伙人簽訂的協議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 | 申請人自己提供 | 必要 | 加入或退出方與原合伙人簽訂的協議(空表).docx | 加入或退出方與原合伙人簽訂的協議(樣表).docx | - | 內容應當包括:合伙人出資和潛在執業風險責任承擔情況;退伙或除名的,還應包括律師事務所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處理相關財產權益、債權債務等事務的情況。 | - |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2 | 原件規格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山東省司法廳核發 | 必要 | 律師事務所執業證副本(空白).pdf | 律師事務所執業證副本(樣例).pdf | - | 1、內容真實、材料齊全,無涂改;2、符合相關規定 | 合伙人退出的,需上傳律師事務所執業證副本負責人和合伙人變更頁照片。 |
常見問題
問 : 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的,應當在多少時間內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回答: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原審核部門備案。問 : 多長時間可以辦結
回答:法定辦結時限為30個工作日,承諾將在8個工作日內辦結。問 : 網上辦結后還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回答:網上申請辦結后,需盡快將律師事務所執業證副本提交給本所主管機關,在證件上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