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 | |
實施主體 |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
承諾辦結時限 | 10 工作日 | 法定辦結時限 | 30 工作日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聯辦機構 | - | |
是否一次辦好 | 否 | 事項版本 | 19 | |
服務對象類型 | 自然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 | 是否涉及中介服務 | 否 | |
通辦業務范圍 | -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快遞申請 | |
行使層級 | 省級 | |||
是否支持快遞申請 | 是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無線電業務辦理 |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0531-82083186;0531-68966229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街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C05號窗口 | |
網上辦理深度 | 互聯網咨詢,互聯網收件,互聯網預審,互聯網受理,互聯網辦理,互聯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 |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辦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 | 是 |
辦理方式 | -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
辦理地點 |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街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C05號窗口 - 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C05窗口 |
審批結果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 |
審批結果類型 | 證照 |
審批結果送達方式 | - |
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 201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但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臺(站)的除外:(一)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二)單收無線電臺(站);(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臺(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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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 201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設置、使用有固定臺址的無線電臺(站),由無線電臺(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設置、使用沒有固定臺址的無線電臺,由申請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 設置、使用空間無線電臺、衛星測控(導航)站、衛星關口站、衛星國際專線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無線電臺(站)以及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其他重要無線電臺(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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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
依據內容 |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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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 201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申請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應當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具有相應的操作技術能力,所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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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 201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許可需要完成有關國內、國際協調或者履行國際規則規定程序的,進行協調以及履行程序的時間不計算在許可審查期限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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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 201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無線電臺(站)應當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設置、使用;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無線電臺(站)終止使用的,應當及時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交回無線電臺執照,拆除無線電臺(站)及天線等附屬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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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 201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遇有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或者為了保障重大社會活動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經批準臨時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但是應當及時向無線電臺(站)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并在緊急情況消除或者重大社會活動結束后及時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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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24年1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7號公布 |
依據內容 | 變更業余無線電臺執照載明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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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 201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無線電臺執照,需要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的,同時核發無線電臺識別碼;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無線電臺(站)需要變更、增加無線電臺識別碼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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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
依據內容 |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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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 201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建設固定臺址的無線電臺(站)的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避開影響其功能發揮的建筑物、設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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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無線電頻率使用和在用無線電臺(站)監督檢查暫行辦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工信部無〔2022〕38號 |
依據內容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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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 201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的規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無線電波發射產生的電磁輻射污染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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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 201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無線電臺執照,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要求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二)故意收發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傳播、公布或者利用無意接收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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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 201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和在用的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保障無線電臺(站)的正常使用,維護正常的無線電波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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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 201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故意收發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不得傳播、公布或者利用無意接收的信息。 業余無線電臺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術研究和自我訓練,并在業余業務或者衛星業余業務專用頻率范圍內收發信號,但是參與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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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 201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無線電臺(站)進行定期維護,保證其性能指標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避免對其他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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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 201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對非法的無線電發射活動,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暫扣無線電發射設備或者查封無線電臺(站),必要時可以采取技術性阻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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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 201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 |
依據內容 |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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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2010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579號公布 |
依據內容 |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國家可以實施無線電管制。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無線電管制,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施無線電管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相關軍區決定,并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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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環節名稱 | 辦理內容 | 辦理期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申請 | ①大廳提交。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街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C05號窗口,地址:濟南市站前街9號,聯系電話:0531-82083186。 ②信函提交。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街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C05號窗口,地址:濟南市站前街9號,郵編:250001,聯系電話:0531-82083186。③網上辦理 | 必填材料是否齊全 | - | |
受理 | ①屬于大廳受理的,受理人當場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當場補正的告知申請人當場補正,并予以協助。不能當場補正的,做出補正材料通知單,列明需補正的材料內容、補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補正作退件處理的規定。 ②屬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補正材料通知單,列明需補正的材料內容、補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補正做退件處理的規定,由窗口人員以電話或手機短信形式告知申請人。 | 1 | 核實原電臺執照是否有效 | - |
辦理進程查詢 | 請聯系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查詢 | 8 | 是否滿足《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中設置業余無線電臺的條件 | - |
辦結 | 獲取電臺執照 | 1 | 是否符合發證條件 | - |
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50號
電話:0531-51781827
行政訴訟
部門: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47號
電話:0531-81691000
受理條件
第七條 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 (二)具有相應的操作技術能力,依照本辦法通過相應的操作技術能力驗證; (三)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依法取得型號核準(型號核準證載明的頻率范圍包含業余業務頻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裝、拼裝等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規定,且無線電發射頻率范圍僅限于業余業務頻段。
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備注 |
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申請表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申請表.docx | 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申請表.docx | 詳見附件填表說明 | 完整準確填寫 | - |
含有型號核準代碼、出廠序列號等信息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照片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非必要 | - | - | 變更設備信息時該項為必填。使用依法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提交含有型號核準代碼、出廠序列號等信息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照片;使用自制、改裝、拼裝等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提交該設備符合《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條件的說明材料。 | 變更設備信息時該項為必填。使用依法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提交含有型號核準代碼、出廠序列號等信息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照片;使用自制、改裝、拼裝等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提交該設備符合《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條件的說明材料。 | - |
書面申請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人自行編寫 | 必要 | 業余無線電臺變更申請(模板).docx | 業余無線電臺變更申請(模板).docx | 變更業余無線電臺執照載明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 變更業余無線電臺執照載明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 - |
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 原件或復印件 | 數據共享(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 1 | A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政府部門頒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身份證明材料 | 必要 | - | - |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還應當提交其監護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申請人與監護人關系的說明材料;單位申請應當提交單位營業執照等復印件,以及業余無線電臺技術負責人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的說明材料。 |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還應當提交其監護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申請人與監護人關系的說明材料;單位申請應當提交單位營業執照等復印件,以及業余無線電臺技術負責人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的說明材料。 | - |
原有無線電臺執照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本機關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無線電臺執照 | 必要 | - | - | 業余無線電臺執照丟失的,需在申請書說明. | 本機關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無線電臺執照;業余無線電臺執照丟失的,需在申請書說明。 | - |
常見問題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