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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國人、外國船舶進入我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活動審批以外的漁業捕撈許可(專業科研調查船、教學實習船)

山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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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編碼:00012036400201

實施編碼:11370000MB2848646L2000120364002

本事項由省農業農村廳(受理部分農業農村部事權事項)提供服務

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權力來源 法定本級行使
辦件類型 承諾件 到辦事現場次數 0
實施主體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實施主體性質 法定機關
承諾辦結時限 4 工作日 法定辦結時限 20 工作日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聯辦機構 -
是否一次辦好 事項版本 32
服務對象類型 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組織 是否涉及中介服務
通辦業務范圍 - 辦理形式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快遞申請
行使層級 省級
是否支持快遞申請 申請材料聯系人 宋怡然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0531-68966270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路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省市綜合業務區B02窗口(省農業農村廳)
網上辦理深度 互聯網咨詢,互聯網收件,互聯網預審,互聯網受理,互聯網辦理,互聯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
事項狀態 已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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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
辦理方式 -
辦理時間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辦理地點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路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省市綜合業務區B02窗口(省農業農村廳) - B02
審批結果名稱 漁業捕撈許可證
審批結果類型 證照
審批結果送達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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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依據內容 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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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依據內容 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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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依據內容 禁止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限額捕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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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1987年10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0月20日農牧漁業部發布,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依據內容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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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依據內容 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情況外,其他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審批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優先安排當地專業漁民和漁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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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依據內容 漁業捕撈許可證使用期屆滿,或者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規定申請換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因行政區劃調整導致船名變更、船籍港變更的; (二)作業場所、作業方式變更的; (三)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稱或地址變更的,但漁船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除外; (四)漁業捕撈許可證污損不能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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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依據內容 下列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批準發放: (一)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作業的; (二)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農業農村部頒布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 (三)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從事捕撈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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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依據內容 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登記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二)船舶所有人戶口簿或者營業執照; (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和所有權登記證書,徒手作業的除外; (四)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漁具準用目錄和技術標準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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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依據內容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是船舶所有人。 徒手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是作業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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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依據內容 科研、教學單位的專業科研調查船、教學實習船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科研調查、教學實習任務書或項目可行性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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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依據內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捕撈活動,以及中國籍漁船在公海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并領取漁業捕撈許可證,按照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規格、捕撈品種等作業。對已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品種或水域,應當按照規定的捕撈限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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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依據內容 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和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5年。其他種類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最長不超過3年。 使用達到農業農村部規定的老舊漁業船舶船齡的漁船從事捕撈作業的,發證機關核發其漁業捕撈許可證時,證書使用期限不得超過漁業船舶檢驗證書記載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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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依據內容 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船作業類型變更的; (二)漁船主機、主尺度、總噸位變更的; (三)因購置漁船發生所有人變更的; (四)國內現有捕撈漁船經審批轉為遠洋捕撈作業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還應當辦理原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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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依據內容 因傳統作業習慣或科研、教學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界限從事捕撈作業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作業水域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發放。 在相鄰交界水域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交界水域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協商發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批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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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依據內容 下列作業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審核并報農業農村部批準發放: (一)到公海作業的; (二)到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及南沙海域、黃巖島海域作業的; (三)到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作業的; (四)科研、教學單位的專業科研調查船、教學實習船從事漁業科研、教學實習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由農業農村部批準發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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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依據內容 漁業捕撈許可證遺失或者滅失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1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說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等情況,由原發證機關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聲明,自公告聲明發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漁業捕撈許可證。補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使用期限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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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依據內容 海洋漁業,除國務院劃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外,由毗鄰海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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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依據內容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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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1987年10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0月20日農牧漁業部發布,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依據內容 漁政檢查人員有權對各種漁業船舶的證件、漁船、漁具、漁獲物和捕撈方法,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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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1987年10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0月20日農牧漁業部發布,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依據內容 內陸水域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內陸水域漁業,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型江河漁業,可以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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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依據內容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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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依據內容 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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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依據內容 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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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1987年10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0月20日農牧漁業部發布,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依據內容 國務院劃定的“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的漁業,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海區漁政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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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依據內容 未經批準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的,責令立即停止捕撈,沒收漁獲物和漁具,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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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依據類別 -
制定機關 -
發文字號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依據內容 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買賣捕撈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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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環節名稱 辦理內容 辦理期限 審查標準 辦理結果
受理 1.初審 受理人對照審批條件進行審核。初步審核主要審查材料是否齊全和材料填寫是否規范、完整等。 2.補正材料 (1)屬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當場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當場補正的告知申請人當場補正,并予以協助。不能當場補正的,做出補正材料通知單,列明需補正的材料內容和補正期限。(2)屬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補正材料通知單,列明需補正的材料內容、補正期限。 3.受理決定 (1)經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2)經審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打印。 3 符合《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
審查 相關工作人員通過審查申請材料的齊全性、規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辦理建議,分管領導根據辦理意見決定是否予以上報農業農村部。 3 符合《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
轉報 審查通過的,將材料寄送農業農村部 1 符合《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

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山東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50號

電話:0531-51781827

行政訴訟

部門: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47號

電話:0531-81691000

受理條件

(一)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符合相關作業和活動的要求。

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材料類型 材料介質(形式) 紙質材料份數 紙質材料規格 對應電子證照 材料提交方式 來源渠道 來源渠道說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樣表 填報須知 受理標準 備注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原件 紙質版和電子版 1 A4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門核發 通過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打印,并由申請人簽字蓋章,主管部門蓋章 必要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doc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示例樣表.jpg 通過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打印,并由申請人簽字蓋章,主管部門蓋章 通過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打印,并由申請人簽字蓋章,主管部門蓋章 -
船舶所有人戶口簿
船舶所有人戶口簿
原件或復印件 數據共享(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1 A4 居民戶口簿 部門共享核驗,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門核發 申請人提供公安部門制發的戶口簿 非必要 船舶所有人戶口簿示例樣表.jpg 船舶所有人戶口簿示例樣表.jpg 申請人提供公安部門制發的戶口簿 申請人提供公安部門制發的戶口簿 -
船舶所有人營業執照
船舶所有人營業執照
原件或復印件 數據共享(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1 A4 營業執照 部門共享核驗,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門核發 申請人提供市場監管部門制發的營業執照 非必要 船舶所有人營業執照.jpg 船舶所有人營業執照.jpg 申請人提供市場監管部門制發的營業執照 申請人提供市場監管部門制發的營業執照 -
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原件或復印件 紙質版和電子版 1 A4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門核發 申請人提供漁業船舶檢驗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必要 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示例樣表.jpg 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示例樣表.jpg 申請人提供漁業船舶檢驗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申請人提供漁業船舶檢驗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
漁業船舶國籍證書 原件或復印件 紙質版和電子版 1 A4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門核發 申請人提供省市縣漁業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國籍證書 必要 漁業船舶國籍證書示例樣表.jpg 漁業船舶國籍證書示例樣表.jpg 申請人提供省市縣漁業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國籍證書 申請人提供省市縣漁業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國籍證書 -
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原件或復印件 紙質版和電子版 1 A4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門核發 申請人提供省市縣漁業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必要 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示例樣表.jpg 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示例樣表.jpg 申請人提供省市縣漁業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申請人提供省市縣漁業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
科研調查、教學實習任務書或項目可行性報告 原件 紙質版和電子版 1 A4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科研調查、教學實習任務書或項目可行性報告示例樣表.jpg 科研調查、教學實習任務書或項目可行性報告示例樣表.jpg 真實有效 真實有效 -

常見問題

  • 1

    問 : 捕撈輔助船有何要求?

    回答:國內捕撈輔助船的總量控制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內捕撈漁船數量和規模相匹配,其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審批按照捕撈漁船進行管理。
  • 2

    問 : 捕撈許可證丟失如何辦理?

    回答:漁業捕撈許可證遺失或者滅失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1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說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等情況,由原發證機關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聲明,自公告聲明發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 3

    問 : 捕撈許可證過期如何辦理?

    回答:因漁業捕撈許可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或者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延續,導致捕撈許可證被注銷,船舶所有人仍需繼續從事捕撈作業的,需按規定進行整改并接受處理。漁船整改處理后,船舶所有人須按漁船更新改造要求重新申請辦理捕撈許可證。

咨詢方式

咨詢電話號碼: 0531-68966270

窗口咨詢地址: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路9號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省市綜合業務區B02窗口(省農業農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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