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 公共服務 | 網上辦理深度 | 互聯網咨詢,互聯網收件,互聯網預審,互聯網受理,互聯網辦理,互聯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 |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 | |||
實施主體 |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
承諾辦結時限 | 5 工作日 | 法定辦結時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聯辦機構 | - | |||
服務對象類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務 | 否 | |||
中介服務信息 | ||||||
中介服務項目名稱 | - | 法律依據 | - | |||
特別程序信息 | ||||||
特別程序時限 | - | 特別程序種類 | - | |||
通辦業務范圍 | - | 辦理形式 | 網上辦理,窗口辦理 | |||
事項版本 | 12418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
是否支持快遞申請 | 否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 |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 | |||
行使層級 | 市級 |
辦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 | 是 |
辦理方式 | 自辦件 |
辦理時間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辦理地點 |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公共就業服務中心(濟南市市中區八一立交橋南100米);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路9號政務服務中心4樓E09 - 29 |
審批結果名稱 | 是否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
審批結果類型 | 其他 |
審批結果送達方式 |
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 《失業保險條例》 |
依據類別 | 行政法規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 |
依據內容 | 第三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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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 |
依據類別 |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 山東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 |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1號 |
依據內容 | 第十三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己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在勞動教養或判刑收監執行期間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參保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中央駐魯單位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失業登記、失業待遇發放,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撥付。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失業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并將結果告知本人;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由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待遇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當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失業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失業保險金月支付計劃,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保險基金年度支出預算、月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待遇水平編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財政部門將所需資金在規定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日之前及時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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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失業保險條例》 |
依據類別 | 行政法規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 |
依據內容 |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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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依據類別 | 法律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
依據內容 |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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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環節名稱 | 辦理內容 | 辦理期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支付 | 將應發失業保險金數據傳遞至代發銀行。(不含銀行撥付至個人時間) | 5 | 經審核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 | 撥付成功或不成功 |
審核 | 審核失業保險金申領信息,主要查驗繳費狀態、繳費月數和失業原因。 | 5 | 符合法定申領條件 | 通過或不通過 |
申請 | 失業人員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 | 1 | 符合法定條件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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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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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受理條件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備注 |
補充證明材料 | 原件或復印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無具體要求 | -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如申請人有需要補充證明離職原因、外省繳費、視同繳費等情況的,可自行準備材料提交。 | 非必要 |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樣本.docx |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樣本.docx | - | 材料真實、清晰、有效。 | - |
身份證 | 原件 | 數據共享(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 1 | A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公安部門核發 | 必要 | 身份證(空白樣表).docx | 身份證 (示例樣表).docx | -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常見問題
問 : 失業金可以領取多長時間?
回答: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