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 公共服務 | 網上辦理深度 | 互聯網咨詢,互聯網收件,互聯網預審,互聯網受理,互聯網辦理 |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 | |||
實施主體 |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
承諾辦結時限 | 當場 | 法定辦結時限 | 1 自然日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聯辦機構 | - | |||
服務對象類型 | 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行政機關 | 是否涉及中介服務 | 否 | |||
中介服務信息 | ||||||
中介服務項目名稱 | - | 法律依據 | - | |||
特別程序信息 | ||||||
特別程序時限 | - | 特別程序種類 | - | |||
通辦業務范圍 | -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 | |||
事項版本 | 12414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
是否支持快遞申請 | 否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 |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 | |||
行使層級 | 省級 |
辦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 | 是 |
辦理方式 | 自辦件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
辦理地點 |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解放東路1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大廳一樓C1/C3/C5/C7/C8/C9窗口 - C1/C3/C5/C7/C8/C9窗口 |
審批結果名稱 |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登記 |
審批結果類型 | 其他 |
審批結果送達方式 |
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
依據類別 | 部門規章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發文字號 | 人社部發〔2015〕32號 |
依據內容 | 第八條 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登記,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有關職能部門批準單位成立的文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三)事業單位還需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還需提供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文件; (四)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 (五)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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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
依據類別 | 部門規章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發文字號 | 人社部發〔2015〕32號 |
依據內容 | 第八條 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登記,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有關職能部門批準單位成立的文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三)事業單位還需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還需提供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文件; (四)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 (五)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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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
依據類別 | 行政法規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 |
依據內容 | 第七條 第一款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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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
依據類別 | 行政法規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 |
依據內容 | 第七條 第一款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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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依據類別 | 法律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
依據內容 | 第五十七條 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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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依據類別 | 法律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
依據內容 | 第五十七條 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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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環節名稱 | 辦理內容 | 辦理期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受理后審核辦理,并告知參保單位辦理結果 | 社會保險登記 | 1 | 是否符合條件 | 審核通過的向用人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
參保單位網上或現場提交材料 | 社會保險登記 | 0 | 材料是否齊全 | 符合條件的受理 |
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
地址:
電話:
行政訴訟
部門:
地址:
電話:
受理條件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成立。
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備注 |
《事業單位法人證》 | 原件和復印件 | 紙質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由事業單位管理部門核發 | 必要 | 事業單位法人證范本.png | 事業單位法人證范本.png | - | 材料齊全。 | - |
常見問題
問 : 開戶所需材料
回答:《事業單位法人證》或《統一信用代碼證》(正副本)原件,《社會保險參保信息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