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 | |
實施主體 |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
承諾辦結時限 | 10 工作日 | 法定辦結時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聯辦機構 | - | |
是否一次辦好 | 否 | 事項版本 | 22 | |
服務對象類型 | 企業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務 | 否 | |
通辦業務范圍 | -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快遞申請 | |
行使層級 | 省級 | |||
是否支持快遞申請 | 是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宮玲玲 |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0531-82083136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街9號1號樓3層社會事務類B09號窗口 | |
網上辦理深度 | 互聯網咨詢,互聯網收件,互聯網預審,互聯網受理,互聯網辦理,互聯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互聯網電子證照反饋,其他 |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辦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 | 是 |
辦理方式 | -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辦理地點 | 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街9號1號樓3層社會事務類B09號窗口 - 1號樓3層社會事務類B09號窗口 |
審批結果名稱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 |
審批結果類型 | 證照 |
審批結果送達方式 | - |
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申請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的企業,申請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合格的,組織進行現場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生產許可證的決定。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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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設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符合飼料工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具備下列條 件: (一)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和倉儲設施; (二)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人員、設施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的生產環境; (五)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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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3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6年5月30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維護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秩序,保障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核發。 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飼料管理部門承擔單一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工作。 第四條農業部設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專家委員會,負責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技術支持工作。 省級飼料管理部門設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技術評審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生產許可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農業部和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權限核實、處理。 第二章生產許可證核發 第六條設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符合飼料工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和倉儲設施; (二)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人員、設施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的生產環境; (五)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農業部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申請人應當向生產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合格的,組織進行現場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生產許可證式樣由農業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刪除) 第九條取得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產品批準文號。 第十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委托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生產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 (一)委托產品在雙方生產許可范圍內;委托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雙方還應當取得委托產品的產品批準文號; (二)簽訂委托合同,依法明確雙方在委托產品生產技術、質量控制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受托方應當按照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及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委托方應當對生產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對委托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委托生產的產品標簽應當同時標明委托企業和受托企業的名稱、注冊地址、許可證編號;委托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還應當標明受托方取得的生產該產品的批準文號。 第十一條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繼續生產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續展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三章生產許可證變更和補發 第十二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企業設立程序重新辦理生產許可證: (一)增加、更換生產線的; (二)增加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品種的; (三)生產場所遷址的; (四)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15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由發證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的生產許可證證號、有效期不變: (一)企業名稱變更;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 (三)企業注冊地址或注冊地址名稱變更; (四)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第十四條生產許可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在15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由發證機關補發生產許可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許可條件組織生產。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報告發證機關。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建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十七條(刪除) 第十八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注銷生產許可證: (一)生產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依法被吊銷的; (二)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續展的; (三)企業停產一年以上或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申請注銷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生產許可的,飼料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生產許可。 第二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撤銷生產許可證,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生產許可;以欺騙方式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處罰: (一)超出許可范圍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二)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依法續展繼續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第二十三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采購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 合飼料,未查驗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包括復合預混合飼料、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維生素預混合飼料。 復合預混合飼料,是指以礦物質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營養性飼料添加劑為主,與其他飼料添加劑、載體和(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其中營養性飼料添加劑的含量能夠滿足其適用動物特定生理階段的基本營養需求,在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或動物飲用水 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礦物質微量元素與載體和(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其中礦物質微量元素含量能夠滿足其適用動物特定生理階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或動物飲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維生素預混合飼料,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維生素與載體和(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其中維生素含量應當滿足其適用動物特定生理階段的維生素需求,在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或動物飲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1999年12月9日發布的《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7月14日發布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2006年11月24日發布的《飼料生產企業審查辦法》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飼料生產企業,應當在2014年7月1日前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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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方式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由發證機關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申請行政許可。以欺騙方式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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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假冒、偽造或者買賣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收繳或者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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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 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不再具備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而繼續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 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而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限期補辦產品批準文號,并處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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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 |
依據內容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 (二)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的; (三)生產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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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環節名稱 | 辦理內容 | 辦理期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受理--審查--現場勘驗--作出許可決定 | 對提交的材料經審查受理、專家現場勘驗通過、審核準予許可后制發證 | 10 | 各項符合要求 | - |
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山東省人民政府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50號
電話:0531-51781827
行政訴訟
部門:歷城區人民法院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化纖廠路5號 ??? 郵編:250100
電話:0531-89939110
受理條件
1、提交的《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內容真實有效。^相關證明材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明細表。見申報材料目錄)符合要求
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備注 |
企業承諾書 | 原件或復印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2 | A4紙 | -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1171996_企業承諾書.doc | 1171996_企業承諾書示例.jpg | 按要求填報 | 符合要求 | - |
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申請書 | 原件或復印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紙 | -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申請書.doc | 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申請書.doc | 按要求填報 | 符合要求 | - |
廠區平面布局圖 | 原件或復印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2 | A4紙 | -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示例:廠區布局圖.png | 示例:廠區布局圖.png | 按要求填報 | 符合要求 | - |
生產工藝流程圖和工藝說明 | 原件或復印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2 | A4紙 | -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示例:生產工藝流程圖.jpg | 示例:生產工藝流程圖.jpg | 符合要求 | 符合要求 | - |
計算機自動化控制系統配料精度證明 | 原件或復印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2 | A4紙 | -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示例:精度證明.png | 示例:精度證明.png | 按要求填報 | 符合要求 | - |
混合機混合均勻度檢測報告 | 原件或復印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2 | A4紙 | -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示例:均勻度證明.pdf | 示例:均勻度證明.pdf | 按要求填報 | 符合要求 | - |
檢驗體驗室平面布置圖 | 原件或復印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7 | A4紙 | -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示例:化驗室圖.png | 示例:化驗室圖.png | 按要求填報 | 符合要求 | - |
檢驗儀器購置發票 | 原件或復印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2 | A4紙 | - | 快遞郵寄,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示例:發票.jpg | 示例:發票.jpg | 按要求填報 | 符合要求 | - |
常見問題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