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 | |
實施主體 | 濟南市歷下區行政審批服務局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
承諾辦結時限 | 1 工作日 | 法定辦結時限 | 6 工作日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聯辦機構 | - | |
是否一次辦好 | 否 | 事項版本 | 20 | |
服務對象類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務 | 否 | |
通辦業務范圍 | -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 | |
行使層級 | 縣級 | |||
是否支持快遞申請 | 否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 |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 | |
網上辦理深度 | 互聯網咨詢,互聯網收件,互聯網預審,互聯網受理,互聯網辦理,互聯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互聯網電子證照反饋 |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辦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 | 是 |
辦理方式 | -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上午8:45-11:45,下午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
辦理地點 | 濟南市歷下區二環東路7097號歷下區政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窗口6-17號。 - 6-18 |
審批結果名稱 | 登記通知書 |
審批結果類型 | 其他 |
審批結果送達方式 | - |
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
依據內容 | 第九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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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6號公布,2022年3月1日實施 |
依據內容 |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行為,推進法治化市場建設,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三條 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 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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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6號公布,2022年3月1日實施 |
依據內容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三條 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 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加強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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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 |
制定機關 | -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6號公布,2022年3月1日實施 |
依據內容 | 第三十五條 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市場主體應當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市場主體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者相關鏈接標識。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撤銷登記決定的,市場主體應當繳回營業執照。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三十八條 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登記機關應當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對市場主體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九條 登記機關對市場主體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收集與市場主體經營活動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三)向與市場主體經營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 (四)依法責令市場主體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五)依法查詢涉嫌違法的市場主體的銀行賬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登記機關行使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職權的,應當經登記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受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申請。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相關市場主體和人員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記機關可以將相關市場主體的登記時間、登記事項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45日。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市場主體登記。 因虛假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的市場主體,其直接責任人自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場主體登記。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不予撤銷市場主體登記: (一)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二)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后無法恢復到登記前的狀態;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登記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認定撤銷市場主體登記決定錯誤的,可以撤銷該決定,恢復原登記狀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五條 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市場主體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市場主體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或者在市場主體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七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市場主體未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者相關鏈接標識的,由登記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處罰。 市場主體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登記機關確定罰款金額時,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主體的類型、規模、違法情節等因素。 第五十條 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違法行為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本條例制定市場主體登記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四條 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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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政府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51號司法局101辦公室
電話:0531-88586920
行政訴訟
部門: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商河縣人民法院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47號;濟南市天橋區無影山中路110號;濟南市濟陽區新元大街9號;濟南市商河縣溫泉路1111號
電話:0531-81691000(歷下區);0531-85964813(天橋區);0531-81171234(濟陽區);0531-84863506(商河縣)
受理條件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備注 |
《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doc | 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docx | 填報完整、準確 | 填報完整、準確 | - |
投資人或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 | - | 內容完整、規范 | 完整、有效 | - |
清算人證明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 | 必要 | - | - | 清算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的證明 | 完整、有效。 | - |
清稅證明材料 | 原件 | 紙質 | 1 | a4 | - | 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稅務部門 | 必要 | - | - | 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 | 無共享清稅信息的,按要求提交紙質清稅證明。 | - |
有關批準文件 | 復印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網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政府部門核發 | 必要 | - | - |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注銷個人獨資企業須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 有關批準文件完整、有效。 | - |
營業執照正、副本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快遞郵寄,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行政審批服務局或市場監管局 | 必要 | - | - | 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 按要求繳回。 | - |
常見問題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