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實施主體 |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山東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法定辦結時限 | 0 工作日 | 處罰適用種類 | 罰款 |
事項版本 | 9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行使層級 | 省級 | 行政管理相對人 | 取得許可證的民爆生產銷售企業 |
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
依據類別 | 部門規章 |
制定機關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文字號 | 2018年1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9號 |
依據內容 | 【部委規章】《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18年1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9號)第二十五條:“未經許可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第二十六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一)超出許可核定的生產品種、能力進行生產的;(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四)因存在嚴重安全問題被吊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予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二)年度報告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第二十八條:“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級或者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級或者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并對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
原文下載地址 | 點擊查看 |
裁量基準
違法行為 | - |
違法情節 | - |
違法程度 | - |
處罰基準 | - |
處罰方式 | - |
額外加罰 | - |
額外加罰數額 | - |
額外加罰依據 | - |
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山東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泉城路319號
電話:0531-82621687
行政訴訟
部門: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47號
電話:0531-81691091
常見問題
問 : 違法行為都有哪些?
回答:詳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