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實施主體 |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山東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法定辦結時限 | 0 工作日 | 處罰適用種類 | 罰款 |
事項版本 | 7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行使層級 | 省級 | 行政管理相對人 | 取得許可證的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 |
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
依據類別 | 部門規章 |
制定機關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文字號 | 2015年5月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 |
依據內容 | 【部委規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15年5月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第二十條:“企業未獲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企業不具備本辦法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其《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安全評價結論或者出具的安全評價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和安全評價人員執業資格。”第二十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撤銷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再受理其該項許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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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準
違法行為 | - |
違法情節 | - |
違法程度 | - |
處罰基準 | - |
處罰方式 | - |
額外加罰 | - |
額外加罰數額 | - |
額外加罰依據 | - |
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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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問 : 違法情形有哪些?
回答:詳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15年5月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