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 公共服務 | 網上辦理深度 | 互聯網咨詢,互聯網收件,互聯網預審,互聯網受理,互聯網辦理,互聯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 |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 | |||
實施主體 |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
承諾辦結時限 | 5 工作日 | 法定辦結時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聯辦機構 | - | |||
服務對象類型 | 自然人,事業法人,行政機關 | 是否涉及中介服務 | 否 | |||
中介服務信息 | ||||||
中介服務項目名稱 | - | 法律依據 | - | |||
特別程序信息 | ||||||
特別程序時限 | - | 特別程序種類 | - | |||
通辦業務范圍 | -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 | |||
事項版本 | 12411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
是否支持快遞申請 | 否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 |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 | |||
行使層級 | 省級 |
辦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 | 是 |
辦理方式 | 自辦件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
辦理地點 |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解放東路16號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務服務大廳 - C1/C3/C5/C7/C8/C9 |
審批結果名稱 |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退休人員) |
審批結果類型 | 其他 |
審批結果送達方式 | - |
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依據類別 | 法律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 |
依據內容 | 第八條 第一款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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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
依據類別 | 部門規章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發文字號 | 人社部發〔2015〕32號 |
依據內容 |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 辦理參保人員終止登記手續后,參保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手續,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一次性支付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參保人員死亡的,需提供社會保障卡和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死亡證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有效身份證件;與參保人員關系證明; (二)參保人員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需提供定居國護照等相關資料; (三)省級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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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依據類別 | 法律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 |
依據內容 | 第六十條 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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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依據類別 | 法律 |
制定機關 | 全國人大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
依據內容 |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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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
依據類別 | 行政法規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發文字號 | 國發〔2015〕2號 |
依據內容 | 第四條 第一款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第二款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指導實施。 第三款 本決定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第四款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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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 |
依據類別 | 行政法規 |
制定機關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
發文字號 | 勞社發〔2001〕8號 |
依據內容 | 離退休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社會保險經辦機 構應停發或暫時停發其基本養老金: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 (三)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以上第(一)、(二)、(四)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仍具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應從停發之月起補發并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發生以上第 (三)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最后一次領取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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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
依據類別 | 行政法規 |
制定機關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發文字號 | 人社部發〔2015〕32號 |
依據內容 | 辦理參保人員終止登記手續后,參保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手續,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一次性支付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參保人員死亡的,需提供社會保障卡和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死亡證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有效身份證件;與參保人員關系證明; (二)參保人員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需提供定居國護照等相關資料; (三)省級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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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環節名稱 | 辦理內容 | 辦理期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辦結 | 數據入庫 | 0 | 符合條件的審核完成后數據計入系統 | 數據入庫 |
審核 | 審核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條件 | 5 | 提交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 材料不齊全,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材料;審核不通過,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審核通過,告知審核結果 |
受理 | 審核材料是否齊全 | 0 | 1.是否在申請地參保;2.提交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 材料不齊全,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材料;審核不通過,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通過,審核 |
申請 | 提交材料 | 0 | 1.是否在申請地參保;2.提交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 受理材料 |
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山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泉城路319號;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中街12號
電話:0531-82621687
行政訴訟
部門: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47號
電話:0531-81681000
受理條件
退休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仍有余額。
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備注 |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退休人員死亡)告知承諾書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人填寫 | 必要 |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退休人員死亡)告知承諾書(空白表格).docx |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退休人員死亡)告知承諾書(示例樣表).docx | - |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 | - |
身份證 | 原件 | 數據共享(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 1 | A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公安部門核發 | 必要 | 身份證(空白樣表).docx | 身份證 (示例樣表).docx | -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常見問題
問 : 退休人員去世后,個人賬戶余額怎么支取?
回答:現場或者網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