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 其他權力 | 權力來源 | 上級下放 |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 | |
實施主體 |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
承諾辦結時限 | 12 工作日 | 法定辦結時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聯辦機構 | - | |
是否一次辦好 | 是 | 事項版本 | 12409 | |
服務對象類型 | 自然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行政機關,其他組織 | 是否涉及中介服務 | 否 | |
通辦業務范圍 | - | 辦理形式 | 網上辦理,窗口辦理 | |
行使層級 | 省級 | |||
網上辦理深度 | 互聯網咨詢,互聯網收件,互聯網預審 |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辦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 | 是 |
辦理方式 | 自辦件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辦理地點 |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路9號 山東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C08、C09綜合窗口 - C08、C09 |
審批結果名稱 | 《船舶檢驗證書》 |
審批結果類型 | 其他 |
審批結果送達方式 | - |
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 《山東省水路交通條例》 |
依據類別 |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
依據內容 | 第三十七條 船舶和浮橋承壓舟應當按照規定登記和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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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關于山東省交通運輸廳船舶檢驗局船舶檢驗資質的批復》 |
依據類別 | 其他規范性文件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
發文字號 | 海船檢〔2012〕355號 |
依據內容 | 根據你局的申請和我局組織對你局船舶檢驗資質的審核情況,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核定你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機構資質認可與管理規則》(交海發〔2008〕50號)規定的B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開展下述船舶檢驗工作: (一)山東省籍且在山東省行政轄區及與之互通內河水域和我國沿海航行的船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檢驗的船舶除外); (二)我局指定的其他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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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 |
依據類別 | 部門規章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號 |
依據內容 | 第三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職責權限開展船舶檢驗監督工作。 第五條 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按照A、B、C、D四類從事船舶法定檢驗: (二)B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國內航行船舶的法定檢驗和相關船用產品的法定檢驗。 第十一條 第一款 法定檢驗是指船旗國政府或者其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法定檢驗技術規范,對船舶、水上設施、船用產品和船運貨物集裝箱的安全技術狀況實施的強制性檢驗。 第二款 法定檢驗主要包括建造檢驗、定期檢驗、初次檢驗、臨時檢驗、拖航檢驗、試航檢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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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 |
依據類別 | 部門規章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號 |
依據內容 | 第三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職責權限開展船舶檢驗監督工作。 第五條 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按照A、B、C、D四類從事船舶法定檢驗: (二)B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國內航行船舶的法定檢驗和相關船用產品的法定檢驗。 第十一條 第一款 法定檢驗是指船旗國政府或者其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法定檢驗技術規范,對船舶、水上設施、船用產品和船運貨物集裝箱的安全技術狀況實施的強制性檢驗。 第二款 法定檢驗主要包括建造檢驗、定期檢驗、初次檢驗、臨時檢驗、拖航檢驗、試航檢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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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水路交通條例》 |
依據類別 |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
依據內容 | 第三十七條 船舶和浮橋承壓舟應當按照規定登記和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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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依據類別 | 行政法規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5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三次修正。 |
依據內容 | 第六條 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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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 |
依據類別 | 行政法規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發文字號 | 1993年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9號發布,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
依據內容 | 第六條 船舶檢驗分別由下列機構實施:(一)船檢局設置的船舶檢驗機構;(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地方船舶檢驗機構;(三)船檢局委托、指定或者認可的檢驗機構。 前款所列機構,以下統稱船舶檢驗機構。 第十四條 船舶經檢驗合格后,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簽發相應的檢驗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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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
依據類別 | 法律 |
制定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 |
依據內容 | 第九條 中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設置的海上設施、船運集裝箱,以及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關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設備、部件和材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證書、文書。證書、文書的清單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制定并公布。 設立船舶檢驗機構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許可。船舶檢驗機構設立條件、程序及其管理等依照有關船舶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持有相關證書、文書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船舶、海上設施、船運集裝箱以及重要船用設備、部件和材料,并應當依法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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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環節名稱 | 辦理內容 | 辦理期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決定 | 根據審查初步結論,簽署同意或不同意頒發《船舶檢驗證書》意見,制作《船舶檢驗證書》 | 6 | 無 | 同意或不同意頒發《船舶檢驗證書》意見,制作頒發頒發《船舶檢驗證書》 |
審查 | 對申請人的材料進一步審核,并根據申請材料,作出審查初步結論。 | 5 | 無 | 審查初步意見 |
受理申請 | 1.對照審批條件進行審核。初步審核主要審查材料是否齊全、材料填寫是否規范、完整等。 2.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當場補正的告知申請人當場補正,并予以協助。不能當場補正的,做出補正材料通知單,列明需補正的材料內容和補正期限。 3.經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 1 | 無 | 預審通過、預審駁回 |
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山東省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地址:省政府:濟南市泉城路319號;交通運輸部: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11號
電話:省政府:0531-82621687;交通運輸部:010-65292114
行政訴訟
部門: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地址:濟南市市中區英雄山路197號
電話:0531-82567000
受理條件
國內航行證書失效船舶應持有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核發的船舶檢驗證書;^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提出申請 ^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備注 |
運力審批文件 | 復印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港航管理部門出具 | 非必要 | 運力審批文件示例.jpg | 運力審批文件示例.jpg | - | 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 | - |
船舶審批圖紙 | 原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3、A4 | -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人自行提交經船檢部門審批后的設計圖紙 | 必要 | 船舶技術圖紙示例.doc | 船舶技術圖紙示例.doc | - | 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 | - |
船舶所有權證書 | 復印件 | 紙質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船舶檢驗部門出具 | 必要 | 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示例樣表.jpg | 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示例樣表.jpg | - | 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 | - |
營運船舶檢驗申請表 | 原件或復印件 | 紙質版和電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其他 | 船舶檢驗機構出具 | 必要 | 國內航行船舶營運檢驗申請表(空白樣表).doc | 國內航行船舶營運檢驗申請表(示范文本).doc | - | 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 | - |
常見問題
問 : 原持有的證書失效后后申請檢驗,是否一定要申請現有船舶的初次檢驗?
回答:不一定,如果證書失效申請日期未超過一個換證周期或一個特別定期檢驗周期,那么只需要申請臨時檢驗即可。問 : 現有船舶初次檢驗是否必須要有圖紙?
回答:現有船舶初次檢驗必須要有相關圖紙,并且做到船、圖一致。